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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宪法的实施主体是什么?宪法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宪法的修改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没错

火烧 2022-05-10 15:23:00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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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代表。 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有权
《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参考资料:
:baike.baidu./view/37295.?wtp=tt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正确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分为哪些

您好!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谢谢阅读!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可分为哪些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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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可 分为哪些方面?工作监督 和法律监督
延伸:
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要从党的大政方针考虑,要为政治大局服务,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gcdzg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目的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而决不是"唱对台戏"。
人大监督的方式经过不断探索,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和制度,主要有: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按照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询问并作出相应决议,这已经成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的重要议程,是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人民代表参政议政、参与管理国家大事的集中体现。今后可以考虑开展一些专题监督,增强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
二、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
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已经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监督制度确定下来,是一种有效的监督途径,对改善执法环境和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它具有适时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是一种力度适中的监督方式。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应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突出重点,抓出实效。
三、工作评议和执法评议
工作评议和执法评议在有的地方被称为"两评"。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两评"是地方人大创造的一种成功经验,值得总结推广。它有效地把监督人和监督事结合起来,拓宽了人大监督的渠道,具有方法灵活,可操作性强,监督力度大,社会影响好,被评者受触动,参与者也受到民主法制教育等特点,应适时通过立法程序,使"两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四、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目的是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地方人大通过十多年的探索,对此创造了不少经验,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问题,如操作不够规范、执行力度各地参差不齐等。全国人大正在总结地方经验,进行相应的立法。
五、督促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的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本身是一种监督方式,它是"一府两院"内部自律性监督制约制度。人大不是推行"两制"的当事者而是监督者,可以采取审议专题汇报、开展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检查、督促其落实,推动执法部门实行"两制"。社会公众对执法部门的要求说到底是一个"公正执法"的问题,所以人大有责任督促"两制"在执法部门的落实。
六、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监督手段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监督手段,应在坚持党管干部,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原则下运用起来,逐步习惯,求得有所发展,促进国家机关更加有效地行使职权。从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来说也是需要的,如对个别国家机关领导失职、渎职、执法犯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典型事件行使这一监督权。

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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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突出推进依法监督、正确监督,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把监督与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推进预算和审计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进一步加强选举任免工作。依法做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工作,促进市国家机关组织建设。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确保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3、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切实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支持和保障依法履职,更好发挥代表作用。认真落实“双联系”制度,进一步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代表与群众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为:
1、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5、询问和质询;
6、特定问题调查;
7、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哪些职权

《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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