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交企业所得税吗 建筑安装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企业所得税是2.5%吗?怎么算的?O(∩_∩)O谢谢~
建筑安装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企业所得税是2.5%吗?怎么算的?O(∩_∩)O谢谢~
建筑安装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企业所得税是2.5%吗?怎么算的?O(∩_∩)O谢谢~
1.营业税3%
2。教育附加 城建税0.3%
3。地方教育附加费0.2% (具体地方不同税率也不同)
4。河道费:0.1% 。
5。合同印花税0.03%。
6。企业所得税(利润的25% )。
你说的企业所得税2.5%,是适用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为=收入*10%*25%
企业所得税2.5%是折算过后的一个大概数。具体为什么算出来一个2.5需要慢慢跟你解释。通过打字我觉得有点难解释清楚。呵呵,实在想知道的话看哪天跟你慢慢说!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个税: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据此对于未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采用由机构所在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款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若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则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所以,施工企业在建筑劳务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并不是一个税务机关临时管理物件。工程发生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税务管理。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答: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方式具有流动性、分散性等特点,在纳税地点上有别于其他企业。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5]227号文明确如下: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市、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专案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2、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和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3、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件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登出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二、关于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建筑安装企业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按季度也可以按月度进行预缴,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补应退税款。
答案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建筑安装企业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求解
建筑安装企业从事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企业所得税在何地缴纳?问题内容:根据《征管法》及《细则》等相关规定,到外地经营的纳税人,需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需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开展建筑安装业务,多是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而具体从事建安工程的业务单位情形有
(一)是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进行工商登记的临时专案部(没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但在财务上却独立核算;
(三)其他无建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所靠挂组成的工程专案部。上述外来建安企业有的存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不等)的现象。 针对以上情况,经营地税务机关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回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专案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登出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依据上述规定,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但有的省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对外省建筑企业,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河北省冀地税函[2007]255号规定,对来冀施工的外省建筑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在5%至15%的范围确定。
建筑企业应该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其中较重要的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者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纳税人稍不注意容易造成税务处理的错误,带来较大的涉税风险。
纳税地点不同
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而不是机构所在地。但如果纳税人超过6个月仍未申报纳税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也可能是机构所在地。
企业所得税:以登记注册地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稽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一般以登记注册地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也可能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或所得发生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营业税: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其中,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一般在各个纳税期末确认应税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装置、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08]875号档案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因此,一般在各个纳税期末确认应税收入。
计税依据不同
营业税:工程所用原材料、装置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的价款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装置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装置的价款。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档案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混合销售行为不同
营业税:提供建筑劳务同时混合销售自产货物,分别计缴营业税和增值税
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建筑业混合销售中销售的是自产货物,分别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相应的收入都应同时确定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无论是营业税混合销售还是增值税混合销售,相应的收入都应同时确定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此外,对销售货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其对企业所得税应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有影响的,因为如果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而如果缴纳营业税时,其相应的营业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建筑业劳务“走进来”
营业税:境内设立机构自行申报
[2009]第19号档案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境内承包工程自行申报
[2009]第19号档案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专案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专案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即应履行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
建筑业劳务“走出去”
营业税:暂免征收
财税[2009]111号档案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税。
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免
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到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主要是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应税所得。

企业出口退税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型生产企业,按照“免、抵、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对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我公司财务人员将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贷记“应交税金”,但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其列入补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出口货物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覆》(国税函[1997]21号)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你公司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取得的是消费税退税款,根据规定,对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了“应收账款”处理的,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也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怎样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专案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稽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登出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络,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定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定账簿或虽设定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七,本通知自1995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