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证据不足案例 毒品案件证据如何收集
毒品案件证据如何收集
毒品案件证据如何收集
近年来,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鉴于此类案件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取证难、印证难、举证难等特点,该类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如何做到毒品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指导司法实践,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笔者对甘肃省检察院检委会2004年至2008年审议讨论的22件毒品案件进行了分析,从公诉视角对当前检察机关在毒品案件中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口供情结”依然浓重。毒品案件多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需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但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口供情结”浓重,存在对口供以外的证据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视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其工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审查判断证据的存疑性加大,由于时过境迁,侦查机关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控方辩论和支援公诉的力度减弱。 (二)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间接证据。一般来说,侦查人员获取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能力较强,这些有罪供述能够较全面地反映毒品犯罪的全过程。然而,这种言词证据也存在不够稳定的缺陷,有的侦查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稳定性,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与涉毒案件事实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其他客观性证据未能及时收集加以印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指控的犯罪就难以充分证明,当需要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去向不明,有些书证、物证已经灭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造成公诉被动。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为证据线索,收集、核实其中的一些细节。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这些细节的印证,也会支援其有罪供述的稳定性。 (三)程式意识不强,取证缺乏必要的规范。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然而,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尤其是形式的合法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就证据而言,取证程式合法、形式合法是证据客观性的前提。公诉人在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对证据本身提出质疑时,必须证明这些证据是依法取得的,且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现实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所提供的毒品案件的证据材料因种种原因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本来就少,而这些证据往往决定着公诉人是否能够最终成功的指控犯罪。在有限的证据中,任何一个证据存在疑问,都将会影响到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 (四)技侦资料不能及时、有效的转化为证明犯罪的合法证据。技术侦查是毒品案件侦查中常用的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通话记录常常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要证据。但公安机关往往“重侦不重证”,通过技侦手段发现案件线索,最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通过技侦手段所获取的电话监听等资讯出具证据材料时,既不提供录音带、录影带,也不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某些证明毒品犯罪主观故意、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给法庭作为关键证据来指控犯罪。 ■四点解决对策 (一)做好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毒品案件中,言词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从司法实践来看,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犯罪嫌疑人往往推卸责任,或避重就轻。因此,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所控罪行的情况下,也应当认真全面地做好笔录,详细记录其供述的各个细节,特别是主观上是否知道其贩卖的是毒品、如何知道、贩卖的是哪一类毒品、如何与买毒人员联络、每次贩毒的具体包数、价格和重量等,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影的方式固定其口供,以降低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的可能性。另外,讯问时应注重各共犯供述在细节上的相互印证。证人证言则主要是注意收集买毒人员的证言,买毒人员是毒品案件的主要参与者,对整个贩毒过程耳闻目睹,对贩毒人员的犯罪情况比较了解,此类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因此,询问时,应仔细问清每一次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重量、价格、联络方式、贩毒人员的特征等具体细节。故而,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侦查人员都应全面收集证人证言,使得“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变成“多对一”的证据体系,以此有力地对犯罪分子予以控诉。 (二)加强对口供以外的其他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重视间接证据的收集是侦查人员真正掌握案件主动权的关键。要注重对口供以外其他客观证据的提取与固定,只有使所有证据达到相互印证,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证明犯罪的作用。要转变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就取得胜利的错误观念,实际上,只有在顺利将案件移送起诉,经过法庭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科刑才是最后的胜利。在缴获毒品时,要及时采用拍照等方法固定其外部形态,进而从其包装上提取指纹,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和储存。另外,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及时依法搜查其住处,以查获其他毒品、计量器等用于分装、包装毒品的作案工具。随着通讯工具的普及,贩毒人员与买毒人员之间往往采用手机联络,而手机的使用过程,运营商对某一时间段一般都有详细记录,此时,可根据他们提供的通讯工具号码,调取有关的通话清单,将其转化为佐证言词证据、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 (三)进一步规范技侦手段的运用和相关证据的转化。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之间以及犯罪嫌疑人与“上家、下家”之间的犯意联络是侦破案件和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但毒品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产、运、销多是单线联络,还常常隐藏真实身份,所以在案发后应及时、有效地采用技侦手段,全面监控犯罪嫌疑人的通讯渠道,获取通讯记录,了解联络详情,掌握案件走向,有效实施布控,从而对同案犯一网打尽。同时,采取技侦措施要做到合法、规范,在审查过程中注意相关技侦资料的转化,通过有效证据形式固定其内容,使其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可以借鉴云南昆明的做法,即先由公安机关对技侦材料进行转化,首先对监听磁带本身做真伪鉴定,其次对磁带中的话音进行声纹鉴定,确定监听的物件与犯罪嫌疑人同一,最后由公安机关以“情况说明”加“工作说明”的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出具,并当庭对该“情况说明”进行质证,同时将原始的监听资料和鉴定材料提供给法院,但不当庭质证。 (四)加强证据稽核,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尤其是犯罪的隐蔽性强,证据难以收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毒品案件要加强证据审查,对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严格把关,相关证据之间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形成证据锁链后才能移送起诉。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侦查机关的“案发经过”或“抓获经过”等证据形式进行严格规范,坚决排除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手段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审查起诉中要坚持做到“五不定案”,即疑点不排除不定案,线索不清楚不定案,无根据使用特情不定案,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不排除不定案,不复检不定案。要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毒品案件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既要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格,收集证据的程式、手段是否合法,同时还要结合毒品案件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从而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络,建立证据锁链。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案件的其他证据,重点审查特情形成的证言、书证,审查其是否存在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
彩礼案件如何收集证据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覆》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

毒品案件2016.1.12
这种情况的详细资讯,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禁毒大队,禁毒委了解才行,一般除非公开宣传报道,否则不会对外公布案件详情的。
毒品案件是否专指毒品犯罪案件,吸毒案件算不算毒品案件?
吸毒案件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刑事犯罪案件。
根据《治安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群戒毒的;
(二)在社群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群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群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群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群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群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014―845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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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三的离婚案件如何收集证据
法院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可以在当地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毒品案件律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周昌发律师,法学博士(在读),具有丰富的毒品案件辩护经验。先后获得云南师范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云南大学法学硕士,重庆大学法学博士生。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秉承“以精深的法律知识竭诚为当事人服务”的理念,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受到当事人的肯认与好评。受聘担任公司、政府、个人法律顾问。
周昌发律师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学术成果丰硕,在《经济体制改革》、《经济问题探索》、《云南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一些法学论点被《中国法律年鉴》收录。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具体可见:周昌发律师网
还没有听说专门做毒品案件的律师。因为毒品犯罪还是属于刑事案件,所以建议请一位资深点的刑事辩护律师。
故意伤害案件证据如何收集与审查
故意伤害案件是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诉和审判环节因存疑作无罪判决数量较多的案件型别。笔者对近几年甘肃省检察院审查的37件故意伤害案进行分析,从公诉角度反思和总结了侦查取证与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理念陈旧,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侦查人员偏重收集有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以及罪轻、立功、自首、未成年人、精神病、被害人的重大过错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重视不够,没有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不全面、不仔细。 2.业务素质不高,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有的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证据知识匮乏,对案件证明标准把握不准,不能对案件证据进行正确分析、审查和判断。有的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全面、真实地收集证据,如注重犯罪嫌疑人口供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固定,使案件主要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有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或抓捕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因时过境迁而难以弥补或同案犯在逃而无法调取相关证词。有的侦查人员取证不规范,认为既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又有其他证据印证即可结案,至于取证过程中是否依法定程式进行则无关紧要。 3.取证手段不完备,提取证据不到位。部分侦查机关因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采用技术手段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的情况较少,以痕迹检验方式提取证据的更少。有的侦查人员对一些事关整个案件有效认定的物证与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运用不深入、不细致,存在极大疏漏,使一些关键事实无法认定。如甘肃省院检委会审议的37件故意伤害案,有12件中物证缺失,有些虽有物证的提取,却未对该物证上的血迹、毛发等作进一步鉴定,导致物证提取有名无实,而勘验、检查笔录在相当多故意伤害案件中均无显示。 4.证据固定、保全不细致、不妥善。有的侦查人员注重对证据的发现与获取,忽视对证据的固定与保全,直接削弱和影响了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有的侦查人员对口供固定不细致,往往采取传统方式,围绕犯罪构成的框架进行粗放式讯问,纵向上缺乏深度与层次,第一份讯问笔录形成后,很少再综合全案针对案情的细节进行纵深性补充讯问。 5.证据运用不科学、不正确。在单个证据审查方面,主要存在对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顾此失彼。在全案证据审查方面,未对证据进行有效的梳理整合,使案件证据体系混乱,影响了对待证事实的认定。未正确处理证据“充分”与“齐全”之间的关系,存在片面追求证据量和证据种类齐全的情况。忽视对鉴定结论这一关键证据的审查,仅把鉴定结论作为故意伤害案件的事实部分加以认定,没有置鉴定结论于全案事实证据之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解决对策 1.更新执法观念,增强证据意识。侦查人员要时刻想到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指控犯罪,为案件起诉服务;树立最低指控证据及关键证据意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法定情节事实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全面性;强化证据采集的及时性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第一现场、第一次询问(讯问)的有效性;强化证据固定意识,关键证据应当通过录音录影、书写亲笔供词(证词)等方式予以固定,切实防止翻供、翻证等带来的被动局面;强化公正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强化程式意识,依法取证,并做到证据形式、取证程式合法有效。 2.大力提高侦查人员收集、识别和固定证据的能力。增强收集、固定证据的主动性与及时性,充分利用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不长,各种痕迹比较明显,各种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未来得及转移或销毁,知情人记忆比较清楚的有利时机,尽快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要针对故意伤害案证据的特点收集证据,把着力点放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上,即是谁、出于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手段、怎样致伤他人及伤害结果。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要注意程式合法,以及对同一事实注意从不同角度反复多次询问(讯问)制作笔录。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对实践中难以用一般方法收集或固定的证据,依靠现代科技手段予以收集、固定。 3.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坚持全面审查证据,尤其是审查关键证据,力求个案证据确实、充分。审查过程中,无论是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入手,还是从案发的前后顺序着眼,均不能忽视证据之间的客观联络;从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上,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刑事技术鉴定对于案发时间的阐述以及相关刑事技术性文证和现场勘查、检验笔录上,把握精确的犯罪时间、地点,找准确切的犯罪主体,解析案件事实,固定作案工具,甄别医学鉴定,使整个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形成一个客观真实的链条。为证明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重点审查与分析被害人陈述和指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时间及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必要的指纹、足迹、血迹鉴定等。 4.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引导与监督,完善相关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力度,必要时,在一些大要案件的侦破中,检察机关可依法介入,保证侦查机关及时准确地收集到相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制发故意伤害案件公诉证据标准,对收集、审查证据的标准予以分解和细化。在侦查机关的量化考核制度中规定侦查人员的相应责任,从制度上扭转“重破案、轻证据”的意识。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