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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 如何确定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弥补期限

火烧 2021-08-03 18:47:38 1051
如何确定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弥补期限 如何确定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弥补期限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本文总结了不同

如何确定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弥补期限  

如何确定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弥补期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本文总结了不同情形下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中的若干问题,希望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广大纳税人有所帮助。
1、境内、外企业以及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能否互抵?
现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因此除另有规定外,境内企业之间、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另有规定”是指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的承继弥补。
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

武汉企业所得税如何弥补亏损,谢谢!

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申报期末企业实现的累计利润进行预缴申报。
如你表述,2010年各季度预缴申报应如下进行:
2010年第一季度:一季度利润5万元-09年亏损2万元=3万元*25%=0.75万元;
第二季度:一季度利润5万元+二季度利润3万元-09年亏损2万元=6万元*25%=1.5万元,申报应纳所得税1.5万元,已预交所得税0.75万元,应补所得税0.75万元;
第三季度:一季度利润5万元+二季度利润3万元-三季度亏损7万元-09年亏损2万元=-1万元,申报应纳所得税0万元,已预交所得税1.5万元;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 如何确定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弥补期限

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不能随便弥补,要先做审计,然后到税务局递资料,然后才能填,填的数必须不能大于征管所显示的数字。这是南开的政策。我刚被税管员说了。
而且今年不弥补,你07年度就白亏损了,只有一次机会,我们亏了近10万呢。

企业所得税不同税收待遇专案所得如何弥补亏损

由于税法规定是对相关专案的所得减免税,而非对某类企业或对某项收入实行减免税,有关减免税专案所得如何弥补亏损的问题,是财务人员需要了解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正常纳税企业的弥补亏损,税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对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项曾有特殊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专案,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专案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专案,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专案所得抵补。”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释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虽然废止了国税函〔2010〕148号档案,但是该63号公告所附的《填报说明》以及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则,仍然是沿用了国税函〔2010〕148号的上述规定。
因此,至今为止,免税、减计收入以及减税、免税专案与征税专案之间仍然不得互相弥补亏损。
如何理解“减征、免征所得额专案的所得(亏损)与应税专案亏损(所得)不得互相弥(抵)补”这一规定呢?
一个企业如果仅从事免税专案的生产经营,或只从事减税专案的生产经营,需要弥补亏损时,用以后年度的专案所得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相同专案的亏损即可。但是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免税专案又有减半征收专案的生产经营,甚至还有全额征税专案的生产经营,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就比较复杂了。 所谓减半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予以了说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减半征收专案实际属于征税专案,且应以25%的法定税率计算税额,只是减征一半税款而已。因此,减税专案与免税专案之间的所得与亏损也不能互相弥(抵)补。

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中附表四之弥补亏损如何计算,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是怎么算的

年度 盈利或亏损 当前可弥补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本年弥补 结转
06
07 -892827.33 -892827.33 892827.33 892827.33 0 0
08 1093436.05 1093436.05 0 0
09 -166235.77 -166235.77 0 166235.77
10 -355530.54 -355530.54 0 355530.54
11 -265069.46 -265069.46 0 265069.46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786835.77

请问09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表如何填写呢?

以前年度办过弥补亏损的按办理的填,没有办则空着,本年度亏损按实际亏损填写

关于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如何确定

是1-6的收入减1-6的成本费用。你按六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报税就可以了。

新注册企业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第一条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7号)规定:“一、2009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附送能够证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影印件,以确认该分支机构的国、地税主管税务部门。”

向境外企业租用了仓库,需要代扣代缴该境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络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该所得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企业所得税如何弥补亏损?

五年内可以弥补。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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