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
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许可权;
(3)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
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
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
持股比例,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
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一次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并
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
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
东(发起人)名录》;
(1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登出登记的证明;
(12)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
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档案;
(13)营业执照。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按《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应的档案、证件。
合并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
准档案,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许可权、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档案
(1)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书影印件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书影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档案
(3) 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档案、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书影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影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影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影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影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覆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书
(6)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档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覆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
(7)公司型别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型别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影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影印件
(9)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覆印件
(10)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覆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影印件
5、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影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资料档案?
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其他资料包括:
(1)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国有土地用途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
(3)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档案: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档案,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农业部门或其他有批准权的部门的批准档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的档案。
公司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决议、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填写变更登记表
北京公司登出工商登记办理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登出登记提交基本资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登出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自然人股东签字,公司股东盖章),股东会决议内同应包含:公司登出决定、登出原因。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登出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档案;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影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分公司登出登记提交基本资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出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出具的登出决定,注明登出的原因;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档案;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影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型别变更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
公司型别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许可权、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审议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型别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书影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型别,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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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申办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材料?
参保单位申办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参保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核准执业证照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参保单位的组织机构统一程式码发生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组织机构程式码证; (3)参保单位的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4)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公司住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公司住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许可权、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影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影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影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影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书影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影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影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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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怎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分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准备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许可权、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书影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影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专案,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书影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影印件;借给(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提交产权方的证明及产权证影印件;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影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档案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档案;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影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影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