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承认的条件 国际法上的不承认原则是什么
国际法上的不承认原则是什么
国际法上的不承认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
(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物件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
2.承认的表示形式:明示、默示
默示承认主要包括:与承认物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互设使馆);与承认物件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援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法律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
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4.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1)新国家的承认。
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正式的承认一经作出,将带来一定的法律效果。
(2)对新政府的承认。
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这个问题被归于国家承认中)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国际法中的政府承认问题。一般来说,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
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新政府的承认应遵循“有效统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问题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5.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实践中,对于叛乱团体的承认较少发生。同时,在作出上述承认时,一定按照国际法有关规则进行,特别注意符合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承认原则:是指国家不得承认由外国武力扶植起来的傀儡国家或政府,不得承认以武力取得的领土和不得承认通过非法手段制造的其他国际情势。
国际法上国家领土主权的原则是什么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进一步把这一原则阐述为不得侵犯他国国界,不得组织武装力量侵入他国领土,国家领土不应成为违反国际法实行军事占领的物件,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取得的领土一概不得承认为合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等都禁止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依这一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一)各国公认?
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二)具有普遍意义
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区域性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域性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牴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牴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强行法是任意法的对称。强行法原为国内法的概念,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开始正式在国际法领域使用强行法的概念。该公约第53 条称国际强行法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并规定: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按照这条规定,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②公认为不许损抑;③不得随意更改,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但是,国际强行法具体指哪些规范,条约法公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划定具体范畴。关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 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牴触者无效”;第64 条又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律牴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足见其在国际法中的权威性。
按照公认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拒绝承认
您好,我是在校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产生的事实作出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行为。而国际法上的拒绝承认就是与之相反对,对于新国家、新政府产生的事实不予承认,比如我国想要分裂的几个省,在向联合国发起独立国家申请的时候是被拒绝承认的。而不承认与拒绝承认,我觉得是一种主动与被动的区别。不承认是由始至终,无论该新政府与新国家有没有向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出申请,在国际法中都不予以承认。而拒绝承认是已经向国际法相关部门要求申请新国家、新政府产生的事实予以承认,而拒绝被承认的事实。
国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
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吗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