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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是什么意思 1,如何理解所规范的商业保险行为? 2,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火烧 2021-06-10 17:29:48 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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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所规范的商业保险行为? 2,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如何理解<保险法>所规范的商业保险行为? 2,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给谁投保的那个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的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没有说明的不能生效,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报人应该如实告知,这很重要,否则会影响到以后的理赔或领钱。

急问保险合同凭证的种类及其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用途

保险凭证又叫小保单,单位是一各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单位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一种书面凭证.
其种类因险种不同而不同
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具有同等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没有列明的内容,以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相冲突时,以保险凭证为准.

保险合同实务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保险合同有哪几种解释原则?实务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1的且明确的含义。如果有关术语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种意思,或联络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种特定含义,或根据商业习惯通常仅指某种意思,那就必须依照它们的本意去理解。2、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没法应用文义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确当事人对同1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3、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确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常常会做出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原则:不管以甚么方式更改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有矛盾或相互牴牾,后加的批注、条款应当优于原本的条款。手写批注优于列印批注,加贴批注优于征文批注。5、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全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公道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继续履行。

商业保险是什么意思 1,如何理解所规范的商业保险行为? 2,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承担哪些缔约义务

主要是要履行告知义务,比如人身保险中有重大疾病的要告知,否则该保险合同的效力不稳定,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除非通过了五年的时效期间。当然,一般的保险合同都是格式条款合同,提供保险的一方对一些重要的事项要尽到告知义务,否则合同可以撤销。

订立保险合同分哪些阶段

您好,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如能给出详细资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哪些变更

除了被保险人不能变更,及主险保额不能增加与缴费期不能变更之外,包括改名在内的其他变更都是可以的。

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联络资讯变更等

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过程中,需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若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需审查其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等。签订合同前可要求对方提供其身份证影印件,并详细记录其经常居住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络方式。
身份证影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以保证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证明覆印件(个人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证、车辆登记注册证等),以免发生纠纷后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如何理解《保险法》中“自杀”的规定

自杀属于故意行为,对于故意行为保险公司不给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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