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间限制 拘留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时间规定
拘留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时间规定
拘留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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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每次讯问不得超过12小时,2次间隔不少于1天。
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
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讯问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中都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档案。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影;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影。录音或者录影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式,针对犯罪案件的事实,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审讯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这一活动的顺利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属于侦查权的一部分,因此,行使这一权力的人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任何其他人审讯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
2.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这样侦查人员可以相互监督,防止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等非法审讯行为,有利于依法进行审讯;同时也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比如诬告侦查人员有人身侮辱或刑讯逼供行为等。也有利于保障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侦查活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行凶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利于防止意外,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犯罪的具体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在讯问过程中,既要听犯罪嫌疑人说有罪的情况,也要听他说无罪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当作全面客观地分析,不能主观片面或先入为主,不能只信有罪的供述,而不信无罪的辩解,更不能带着框框去审问。听完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后,再根据供述的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为了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案卷材料,认真做好讯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提出问题,并在讯问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讯问的问题应当是与认定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侦查人员不得讯问与本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对与本案件无关的问题,被讯问的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侦查人员在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应当把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因为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和正常的人相比,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往往会影响他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影响对自己问题的辩解。如果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为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翻译,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准确地供述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案件事实,保证聋、哑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找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为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翻译,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和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等基本情况。
5.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作讯问笔录,即在讯问过程中,按照讯问的顺序,将讯问的详细情况一一记录下来。讯问完毕以后,侦查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识字,侦查人员应当向他宣读讯问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笔录记载的内容有遗漏的或者有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并在补充或改正的地方盖章或按指印。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核对后承认没有错误的,应当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在讯问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时,侦查人员应当允许;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比如要进行笔迹鉴定,需要犯罪嫌疑人的亲笔笔迹,就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述。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
刑诉法上有专门的规定
刑诉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应当先讯问他是否有犯罪事实
第二,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第三,向他提出问题。
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
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
以上内容,说明,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无权在讯问阶段保持沉默。
讯问犯罪嫌疑人技巧问题
一、牢牢把握讯问的主动权 讯问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战而胜之必须吃透、吃准案情,作好充分准备,方能掌握讯问的主动权,驾驭整个审讯的发展过程。 (一)要制定详细的讯问计划 一方面要对全案作初步分析与判断,包括整个案件哪些问题搞清楚了,哪些问题尚未 搞清,还存在什么问题,需要做哪些工作,哪些首先要做,哪些后做,怎么做,总的讯问内容、目的和要求是什么,讯问的层次、步骤、方法怎么安排,从哪里选择突破口,需要选择哪些讯问策略,在什么时候采取哪种强制措施等等。另一方面,每次讯问都要具体安排和准备,即此次讯问的问题是什么,准备提哪些问题,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方式提出,犯罪嫌疑人可能作哪些反映和回答,我们又准备怎样作适当处置,需要使用哪些证据,怎样使用,什么时候使用等等。 (二)气势上要占据主动 这不是什么盛气凌人,而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邪不压正,这是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一大优势。面对无理取闹、顽固不化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保持一种高压的气势,在神色、语气、措词上给对方一种震慑力。 (三)妥善于控制讯问的程序,保持适当的节奏和时效 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素质、社会阅历各有不同,有的在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时长篇大论,远远超过讯问的内容,有的则故意转换话题,答非所问,等等。对此,侦查人员应及时打断犯罪嫌疑人的讲话,接着发问,将讯问引入正常轨道。这要求侦查人员具有一种驾驭讯问的能力,清楚自己要问的是什么,而犯罪嫌疑人回答的是什么,要使其跟着侦查人员的讯问思路走,而不是被其所影响和干扰。 (四)要做到一人主审,避免各自为战 无论是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还是单独作案的犯罪分子,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都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明确分工,有主有次,有唱红脸的,有唱白脸的,互相紧密配合,协同作战,组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形成一个伸缩自如的拳头。主审人员要统观全案,驾驭全域性,其他人员要依主审人员的思路有机配合,当主审人员连连向犯罪嫌疑人发问时,其他人员要适时策应配合,正面侧面协助;当主审人员耐心做疏导工作时,其他 人员要加强政策攻心;当讯问人员意见思路不统一时,切不可暴露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此时可暂停审讯工作,沟通思想,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再行讯问。 (五)要保持头脑清醒,不可感情用事 讯问中,讯问人要保持沉着、冷静、稳定的心理状态,遇事不慌,处事不惊,对讯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迅速进行分析判断,作出相应的决。讯问中,既愿意昕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又要允许其做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要自始至终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切不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而轻易许诺或诱供,更不准搞刑讯逼供。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介绍
讯问策略的内容包括讯问方式、讯问内容、使用证据的方式方法、运用策略的时机、方法、手段,以及讯问人员所持的态度、言行举止等。讯问策略应当具有针对性、灵活性、计谋性和合法性等。常见的讯问策略有:
1,思想教育、攻心为上。
2,由浅入深、迂回渐进。
3,正面强攻、重点突破。
4,发现矛盾、利用矛盾。
5,把握时机、出示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