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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办的营业执照网上查不到 2016年办的营业执照,今年第一次公示是不是要拿着表格去服务大厅

火烧 2022-06-20 17:45:05 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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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办的营业执照,今年第一次公示是不是要拿着表格去服务大厅  

2016年办的营业执照,今年第一次公示是不是要拿着表格去服务大厅

应该在网上进行公示
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陆国家工商总局信用资讯公示系统
第二步:找到你所在省份的分站点进入
第三步:在首页注册联络员
第四步:按照你执照的资讯和出资资讯填报你的注册情况
第五步:填报完毕后在首页查询,如查询到就是填报成功。

去年办的营业执照,今年要年检吗?

1、要年检。
2、年检是有时间限制的,你应该赶紧去办理。
3、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企业法人公章、企业公章 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者购买合同 盖章 去工商所办理

虞城办证营业执照服务大厅地址

虞城办证营业执照服务大厅地址如下图:

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办理的流程如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档案、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如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居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材料准备齐全以后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以后就可以领取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

今年二月份办的营业执照是不是需要培训啊

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培训,一般如果只是营业执照工商这一块,是不需要什么培训的
不过现在三证合一,办理营业执照之后,税务可能会有培训,还有你们如果有什么特殊经营范围之类的,具体你看通知卡,有通知就培训,没有就没有

营业执照年检选公示还是不公示

营业执照年报就改为公示的,一定要公示的,但其他的很多资讯可以选择性的公示

今年办的营业执照需要年检吗?

你好
以发照日期为准
2011年发照的 到2012年的3月份才年检

今年刚办的营业执照要年审吗?

今年办的不用年检,再说现在也不叫年检了,只是在每年六月底以前进行网上资讯公示就行了。

2015年4月刚办的个体营业执照不用公示吗?

你好,每年是公示上一年度的,所以你的需要明年开始公示。

2014年营业执照公示是什么意思

一句话就是 企业资讯对外公示 年检改为网上年报 登陆/ 全国企业信用资讯系统 选择你所在身份-【企业公示资讯填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档案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资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2014年营业执照公示是什么意思

才办的营业执照网上查不到 2016年办的营业执照,今年第一次公示是不是要拿着表格去服务大厅

一句话就是  企业资讯对外公示

年检改为网上年报  登陆:gsxt.saic.gov./ 全国企业信用资讯系统

选择你所在身份-【企业公示资讯填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档案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资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资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释出,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资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也将同日实施。《条例》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运用大资料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桩”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条例》和规章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资讯公示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公示企业资讯。除企业登记、备案资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资讯不纳入公示范围。《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资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资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资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资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资讯公示情形,如企业资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二、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资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资讯;其他资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资讯。

三、做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资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向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企业信用资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度报告。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资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资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资讯;其他资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资讯。

四、规范企业公示资讯抽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辖区内抽查企业名单。抽查企业物件为辖区内未吊销的存续企业,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物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当保证抽查企业名单的公平规范,并注重各登记机关抽查企业户数的均衡性。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抽查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资讯的抽查,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组织实施。

五、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确保完成企业信用资讯公示系统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资讯化建设技术方案》(暂行)、《企业信用资讯公示系统资料规范》(暂行)、《企业信用资讯公示系统格式规范》(暂行)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本辖区企业信用资讯公示系统建设,务必于10月1日前完成开发和测试,保证系统按时上线执行。

七、加强公示资讯资料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公示资讯质量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企业公示资讯质量的检查工作。要及时将公示系统采集的年报资讯、企业即时资讯等企业自主公示资讯以及其他部门公示资讯更新、交换到工商专网业务系统,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日上传总局。

八、做好公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资料安全管理,做好电子资料备份。加强对公示系统的运营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资讯等行为,确保资讯保安和经济安全。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各地应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做好企业登入系统的身份认证,保障企业资讯公示的正常开展。

九、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络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资讯保安,总局确定了工商联络员作为企业登入企业信用资讯公示系统的方式之一,赋予了工商联络员新的职能。要认真做好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资讯公示系统。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满足工商联络员进行首次确认的需求。

十、加强《条例》实施的宣传培训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工作机制。通过培训使登记注册、企业监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维护的干部能够熟悉企业公示资讯的流程及要求,能够回答企业在公示中遇到的问题并能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操作;全国工商系统干部要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能够解答企业提出的一般问题;企业能够深入了解《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能够通过企业信用资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资讯。要做好工作安排,满足企业对咨询服务的需要。要通过报纸、网站等各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条例》的平稳实施。

十一、积极推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总局按照国家社会信用资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企业资讯的互联共享。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与各地有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资讯共享机制。

十二、加强《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部门要站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的高度上,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制定本地区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指定专门机构,确保人员配备,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追责机制。各级工商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资讯公示工作的监督。总局每年对各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资讯抽查、资料质量建设等企业资讯公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及考核机制,确保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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