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如何实现依法治国
如何实现依法治国
如何实现依法治国, 我国如何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
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
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
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
群众。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所
说的法治,不应是“治民”,而应是“民治”,就是人民
当家作主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
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
机关要公正司法。
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
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
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
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如何实现依法治国﹖
民主。没有这个,不可能依法治国。
当一个裆派的官员可以肆无忌惮的公开在所有媒体前说出“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当一个裆派的权力可以大过国法;
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居然规定必须要“坚持XXX的领导”(即使这个裆派公开判国卖国,反人民);
这个国家的依法治国,就只是一句笑话。
如何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要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要必须努力如下: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大意义
(一)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
(二)规划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
(三)反映了我们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
(四)体现了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内在联络
二、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科学内涵
(一)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内容
(三)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工作布局
(四)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方向
结合实践,中国如何实现依法治国
先引用程步先生《真商鞅》的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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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万事什么最难?
在一个腐朽没落的国家变法革新最难!
翻阅中国五千年文明史,截止到公元1949年,我们便会有一个发现,当一个国家腐朽衰败到一定程度之后,似乎是任何力量都难以挽救,除了用战争将它摧毁,然后重建,别无他策。历史已有数不清的国家消亡王朝更替的事例可以证明这一点。历史上也有无数的仁人志士不惜身死,试图力挽狂澜,但结果几乎都是以失败而告终。
为什么?在一个腐朽没落的国家变法革新,为什么是天下最难成功的事情?
第一难,百分之十掌握权力的统治者拼死反对变革。因为变革就是利益再分配。每一个腐朽国家都有一个通病,那就是统治阶级掌握著权力,享受着利益,却不为国家的发展出力。变革就是要把他们的权力和利益拿过来,给那些为国家发展出力的人。所以,统治阶级必然拼死反对。不幸的是,变革的所有措施却都要靠他们来推行实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次变革最终失败的根本原因所在。
第二难,百分之八十的人不愿意变革。千百年形成的规矩做成的习惯,一时改变,谈何容易?这百分之八十的人都是普通百姓,仅有的一点财富仅够维持温饱。就算变革变出个金山来,分到百分之八十的百姓手里,也就一粒沙子。可万一变革以后连现有最低限度的生存保障都没有了怎么办?所以他们对变革观望、消极。这也就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个变革者失败之后喋血街头,而百姓茫然冷漠的原因所在。
第三难,百分之十想要变革的人,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这些人脑后有反骨,不满现状,不知分寸,难以驾驭。这些人虽然是变革的积极支持者,但他们更容易冒进而给变革招致灭顶之灾;他们更容易不满变革的进展速度而成为变革的反对者,最终的结果是导致激烈的对抗,天下大乱,玉石俱焚。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许多变革,最终演变成血腥战乱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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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我们就能体会到,要在中国实现依法治国是多么的难!
‘难’的不是指定一些列条款。而是如何让当今的既得利益者,主动去变法。这几乎就是个悖论。所以在这条路不可行的时候,只能是选择另一条人人都不希望看见的路,但又不得不如此。
依法治国,相互掣肘‘利益集团’的方法很多。问题就出在没有人去推动这个‘掣肘措施’,无法执行下去。再好的改革措施也无济于事。
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以聂树斌案为例
一、聂树斌案改判无罪具有重大意义,堪称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首先,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案件从2005年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听证、决定再审到最终宣判,虽然步履艰难,但始终在向正确的方向推进。冤错案件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7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4年10月中央释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此案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聂树斌案再审无罪,彰显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负责复查的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多次表示,聂树斌案件的复查、再审要经得起真相与历史的检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改判体现了一种审慎的司法观念。虽然聂树斌已无法复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聂树斌案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近三十余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程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唯一选择。聂树斌案案发时间长、证据灭失多,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与观点。从公布的现有证据来看,既不能证明王书金是真凶,也不能否定公安机关认定聂树斌具有作案嫌疑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改判无罪,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
第四,聂树斌的复审、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坚定立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坚守司法中立,树立司法权威。聂树斌案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媒体和法律学术界的关注,舆情复杂多变。无论舆论如何,审判活动关注的核心始终是证据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异地复查、再审过程严谨、审慎,坚持证据裁判,对案件保持了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二、聂树斌案改判过程中旨在保障程式正义的各项制度探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是使案件迈向公平正义的重大程式推动。提审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已经二审终审的刑事案件为数不多,足见其对提审案件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本案,是对此案迈向公平正义的重大程式推动,也是对民声民意、社会关切的有效回应。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案件,有效避免了自错自纠和久拖不决。因聂树斌案在河北省一审、二审,被告人家属多年申诉无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复查,这在我国刑事诉讼历史上非常罕见。聂树斌案被异地复查,最大程度保障了复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聂树斌案开启了疑案异地复查的先例,指出了冤假错案纠偏的示范路径。
再次,复查、再审环节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权、阅卷权和公众知情权,召开听证会等有益形式,为处理社会有广泛影响的重大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照。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充分保障代理律师阅卷权,确保其能够完整影印、拍摄聂树斌案及与之紧密相关的王书金案卷宗。举行聂树斌复查工作听证会也是一种有益的制度创新。听证会邀请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妇女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等广泛参与,检察院派员监督,法院官方微博全程图文直播,听证人员填写不记名意见表等做法,都体现了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总结聂树斌无罪案的沉重教训,完善刑事冤错案件预防与纠错制度
刑事误判、错案的后果极为严重,不仅会对那些被错误定罪的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也会对司法公信力乃至国家形象造成严重伤害。特别是对错杀、冤杀的情况,其代价是无法挽回的。聂树斌案无罪案,再一次警示严格规范司法的重要性。
首先,要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贯彻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消除冤错案件发生的土壤。
聂树斌案的出现,固然有着上世纪90年代办案科技力量不足、水平有限、执法规范化建设欠缺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任何时期发生冤错案件,都同样是一个悲剧。查办该案过程中存在的不当、错误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都值得再次反思。如原判对聂树斌案定罪主要依据是聂树斌本人口供,凸显了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思路和“笔录中心主义”的证据审查模式。以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为标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保障人权、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从严掌握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等原则和制度。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着过于重视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等不当理念和行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再制订“命案必破”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违反司法规律的不合理考核指标,防止因急功近利追求办案效率而造成冤错案件。
其次,以聂树斌案的平反为契机,推进完善刑事案件纠错机制,完善审判监督程式和证明标准体系。
聂树斌案虽然平反了,但是应该看到,这起案件平反的原因是偶然的,是王书金这个“真凶”或者“疑似真凶”落网、招供,并进入舆论视野后才成为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而无论是此案“真凶落网”还是其他案件“死者复活”,都是小概率的事件。然而,刑事错案的纠正不能依赖“偶然”。要明确推翻有罪生效裁判的证据标准。从“有错才纠”走向“有疑即纠”。“有错才纠”是目前我国司法在再审程式上的基本观点,其对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极高。而“有疑即纠”对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显然降低。聂树斌案成为多年的“疑案”,在复审、听证阶段控辩双方存在的分歧主要是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应当明确“疑罪从无”的“疑点”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即可作为无罪处理。为确保有错必纠,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查阅聂树斌案完整卷宗,一直成为困扰该案代理律师的最大难题,当事人、辩护人依法享有的阅卷权等程式性权利要充分保障。对于重大、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要将听证程式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保障公众知情权。
再次,正视和正确认识冤错案件的存在,特别是疑罪从无案件,要“权责统一”明晰错案责任,完善司法责任制。
“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但是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完全避免冤错案件几乎不可能。例如在美国,根据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统计,1989年到2013年之间,至少有1188名曾经被判处有罪者因出现新证据被改判无罪,每年约60-80名服刑犯人被改判无罪,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对于保留死刑的我国和美国等,都存在着错杀的可能。而凶杀、强奸等特定犯罪在冤案中占有相当比例。对于冤错案件,追责程式是督促和预防冤错案件的制度保障,同时“权责统一”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对冤假错案的追责,要公开透明,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冤假错案的追责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晰责任。
望采纳我的回答。
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
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是核心
治国方略问题是指导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问题,它带有全域性性、长远性与根本性。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式化和法制化。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法律具有高于一切的决定性作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德治国是基础
以德治国就是要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蓋面又广于法律。道德在人类社会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其他一切社会规范莫不受道德规范的制约。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道德是立法的基础。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是合乎理性、正义、公平观念的法。要制定这样的法律,从参加人员、制定过程到法的内容,都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
道德是执法的基础。公正执法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僵硬性,且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现实中,执法者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因此,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恰当地运用好这些权力,公正执法,就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取决于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如果执法者的素质低,滥用权力,就会出现执法不公的情况。
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当大多数人对某一法律不屑一顾时,该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在正常社会里,道德水准的高低与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守法的自律心态是法律他律性目标实现的基础。
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必然选择
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络、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紧密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总之,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重要保障,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论如何实现依法治国的发展目标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事业、管理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如何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
1、坚持gcdzg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如何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执行状态。
其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
依法治国的法是指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在我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治意味着秩序,稳定,平等。法治也不是万能的,社会的发展是多方面的,也需要多方面的促进,法治不可能独自完全改变和完善社会。尽管法律不可能达到完全意义上的完美,即不可能没有漏洞的体现平等和正义,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人不可能是圣人,人有人性的弱点,所以人的社会才要有法律来管理,才要法治。尽管立法者是一个不可能完美的角色,但不可因此而否定法律的作用,法律不是一个人或一代人制定的,而是延续的,发展的,进步的。还有,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单单是平等,平等固然很重要,却不是重要到可以忽视其他诸如效率、秩序这样的价值。退一万步讲,如果法律不含平等,只体现效率和秩序,那也是有价值的。而事实上,法律的精神正是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体现正义,自由,秩序,效率。
法制的建设,法治的实现,对我国来说是空前的伟业,是我国人民走向幸福的基础。法治不可能包办一切,社会和国家的进步不能单单依靠法治,但有法治不能使“巨龙腾飞”,但是没有法治,一切都处于悬挂的朝不保夕的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