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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社群戒毒的戒毒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火烧 2021-11-12 03:00:03 1046
社群戒毒的戒毒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社群戒毒的戒毒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强戒人员除了人身自由受限制以外,其他的权利大都有的,只是更多的是配合强戒治疗的义务,避免空谈权力,忽视自身的义务责任。 戒毒人

社群戒毒的戒毒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社群戒毒的戒毒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强戒人员除了人身自由受限制以外,其他的权利大都有的,只是更多的是配合强戒治疗的义务,避免空谈权力,忽视自身的义务责任。 戒毒人员:一般是指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在现居住地接受社群戒毒的人员,实际上包括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的人员。 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群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群戒毒。"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群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群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群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群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接受社群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群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群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群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群戒毒协议或者在社群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国有资产评估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1、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什么权利?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式所需的必要协助;
(2)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档案、证明和资料;
(3)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4)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评估专业人员履行什么义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档案、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祕密、商业祕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物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专业评估人员不得从事什么行为?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中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如下。第十一条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 批、同时选举产生。第十二条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十三条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 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 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 ,最 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 般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 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第十五条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及独 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审会,应当设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条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 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委员也 可以实行替补制。第十七条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 会领导干部序列。地(市)级以上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专职配 备。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第十八条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 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定经审办,列人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 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第十九条经审办应当由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 部;地(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 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第二十条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 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第二十一条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 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第二十二条工会审计人员不得从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 活动;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社群戒毒的戒毒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异同?

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的不同在于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则没有。除此之外,在行使党员的其他权利方面和在履行党员义务方面,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都是一样的。
根据《gcdzg章程》相关的规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md思想、dp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祕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络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档案,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宣告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你好:义务都一样,权利有区别,预备党员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其它都一样的。

如果被处理为社群戒毒的人员,有哪些人和地方会知道戒毒人员现况的?

只要决定社群戒了,身份证资讯就会显示的,派出所公安机关的动态管控网路都是联网的,一用身份证就会显示了-雨心

房屋区分所有人对共用部分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另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以上列举了部分相关规定,建议参考《物权法》。

简述在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患者拥有哪些权利呢? (1)病历影印权。《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影印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 (2)知情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3)共同封存事故材料权。《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及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4)参与和观察尸检权。《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5)共同委托鉴定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委托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权利。 (6)再次鉴定申请权。《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7)随机聘请鉴定专家权。《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通过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名单来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可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组织医患双方到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名单,并请他们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8)申请鉴定专家回避权。《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人员如果是医疗事故双方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9)陈述和答辩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受理通知之后10日内,享有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和书面陈述及答辩的权利。 (10)损害赔偿请求权。《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办社群戒毒的问题

呵呵,第一次被抓拘留罚款,第二次被抓大多数就是拘留和强戒2年处罚了,幸运的话,才会责令社群戒毒的,如果不去,被抓就可以直接强戒2年处罚了,侥幸逃避需要付出代价的,尽早彻底戒才行,不戒,非死即囚就是最终结局

预备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同正式党员有哪些相同,哪些不同

预备党员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其他所有权利和义务同正式党员相同。党龄从转为预备党员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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