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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债权人谈吗 债权人委托第三方作为抵押权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何风险

火烧 2023-01-22 18:28:21 1098
债权人委托第三方作为抵押权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何风险 债权人委托第三方作为抵押权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何风险法律对此向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但不建议这样做。抵押权实际是债务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

债权人委托第三方作为抵押权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何风险  

债权人委托第三方作为抵押权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何风险

法律对此向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但不建议这样做。
抵押权实际是债务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经登记后,由债权人享有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应与债权人是相同的主体。
对于您说的想设立第三人为抵押权人,那么你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让他人作为债权人直接成为抵押权人。

债务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债权人谈吗 债权人委托第三方作为抵押权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何风险

.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房产重复抵押,符合法律规定吗?属于显失公平.

你的意思是,不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重复抵押吧?如果其后的抵押并不影响其抵押权实现,是可以认为显失公平的,但是如果在合同中已经约定,那你要并更或者撤销,只有向法院起诉了,否则呢,会有违约风险。

全部资产做为抵押贷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你的全部资产是否可以作为抵押贷款,要看你现在的资产担保状况,如果没有其他担保,或者担保抵押后仍有剩余的,当然可以抵押贷款。

工商银行直接将债权转移给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银行债权转让现在还没放开,应该只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一些特殊的国有资产公司可以接

抵押权人是否可以办理委托解压公证

抵押权人可以办理委托解压公证,需本人亲自到公证处现场办理

第三人代偿后能否取得债权人抵押权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第三人代偿后,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第三人获得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抵押权人是否作为借款合同的被告

抵押权人可以否作为借款合同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络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络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资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资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小产权房可以抵押给第三方债权人吗

不可以,小产权房没有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以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期间的买卖,抵押和转让都是不受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的!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法律如何规定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其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以看出《物权法》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总之,抵押担保期限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限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抵押权人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即使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限,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援。

抵押登记时间已过,债权人是否享有抵押权

依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动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担保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抵押合同应当写明的各项内容,共有五项,其中第五项规定:"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这项规定推论出"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的结论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这一条明确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可见,抵押权消灭的条件之一是其担保的债权消灭。例如,债权可以因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才随之消灭。但抵押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而不受法院的保护,债权却仍然存在而并非消灭,抵押权的效力不受影响。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无论期限长短或从何时开始计算,该期限的完成与债权消灭并无必然的联络。另外,抵押权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归于消灭:一是抵押权因被行使而消灭;二是因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故抵押权因物权消灭而消灭,如抵押物混同,灭失,被征收等。来信提到,商场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期限,而且所约定的期限仅比主债务履行期限长一个月,这既与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相悖,也对银行极为不利,是一项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这种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此,银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届满两个月时对商场起诉,仍然对抵押物即商场的两层店堂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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