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什么员工扣风险金 企业如何防范员工因辞职带来的风险?
企业如何防范员工因辞职带来的风险?
企业如何防范员工因辞职带来的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应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 在实践中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式有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满足实体合法和程式合法的情况下才有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式包括下面两个方面:
①规章制度首先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或意见
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告知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并未意识到第二点的重要性。
在员工入职之时也只是将规章制度发给员工有的企业甚至只是大概给员工讲解下就完了。岂不知这样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用人单位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告知了员工。 用人单位可以用作公示或告知的方法有很多。
比如:签收就是在员工入职之时可以让员工签署《规章制度签署单》考试在平时的工作评估时对此部分进行考核层层培训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同时加入规章制度的培训传阅以及发放等。但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该储存好相关证据比如:签收单、会议纪要、培训登记、讨论情况等。 其次在规章制度中建立健全的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体系。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用人单位想要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应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 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工作的交接一般为劳动者提出辞职之后的30日内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30日内。工作的交接应该在此时间之内尽量完成否则容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常常这样规定:员工离职之时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应在工作交接完毕之后领取。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律的规定是“办理工作交接之时”意思是可以在办理完毕之后支付也可以在办理过程中支付。但是工资部分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支付。
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在这个月领取上个月的工资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是在规定的薪资发放日支付就不算是拖欠工资其实不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未支 付那么很容易变成拖延工资。这对用人单位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果拖欠工资可能会产生50100的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于离职工资的交接进行单独的规定而不能够按照实践中经常采取的工资发放日期。
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公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离职之时档案关系的转移时间以及具体办理程式。 最后工作交接以及奖惩制度的结合。
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给单位的工作带来了损失或者有的劳动者直接就“消失”了也不领取当初离职之时应该领取的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劳动者一旦出现拒不配合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会对劳动者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
:①对于原本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会丧失经济补偿金
②对于自动辞职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会由辞职转变为因严重违纪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对其以后的再就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用人单位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法律的规定“因劳动者不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员工不来上班了或者提交辞职手续了就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员工离职应该办理手续。即使员工在提交了辞职手续之后或者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之下直接就不来上班了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给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将书面形式送达给劳动者。难以寻找本人无法直接送达之时可以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被送达职工下落不明的也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但是用人单位能够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如果在员工离职之时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员工下落不明的公司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的或失踪、死亡消灭且继承人不清的或无行为能力且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债务人都可以进行提存公证。用人单位在无法将补偿金支付给员工的情况下符合提存的条件。因此可以选择提存公证的方式将补偿金一次性提存或者按月提存一次性提存应该更合算一些。 此外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在协议中明确员工的住址以及联络方式公司可以按照协议上的地址将补偿金邮寄给员工或者在协议中明确员工的账户并且约定在协议期满之前不可以登出账户。
如何防范挂靠制度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三)
既然无法从根本上防范挂靠的风险,笔者只能建议看官们尽可能的回避挂靠带来的风险。相信大家也都有这样的感觉:虽然挂靠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确实存在一些建筑企业较少在这方面出问题。结合笔者为多家建筑企业长年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经验,挂靠出问题较少的企业通常会着重以下几方面: 一、重视专案经理的 素质既然挂靠的是专案经理这个个人,就必须对其素质、实力进行考察。也许有的小企业会说,只要有生意就要做,没得给我们挑拣,但如果你真的不做任何甄别,日后出在这个专案经理身上的问题会让你付上比预期的管理费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代价。 在这方面,有的企业通过自行培养专案经理或者自己扩大业务能力的方式也渐渐化解了这个问题,专案经理多从自己的施工管理人员中逐渐培养起来,对这个人知根知底,较为容易管理了;企业自身的业务能力提高了,中标工程量越来越大,自然就不会良莠不分的接纳专案经理。 二、重视施工过程中各项合同的签订 对于专案经理对外承接专案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首先进行稽核。稽核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合同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又履行的障碍,合同条款是否合法等等。稽核之后才盖上代表公司法律责任的公章。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告诉我们,大部分问题其实就出在合同签订不合理上,如果施工企业能够为专案经理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最大限度地减轻经营风险,实际上也就是帮自己减轻了风险。为此,很多建筑企业都成立了法律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专门对合同进行把关。 三、重视对挂靠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管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企业可以派出专业人员协助专案经理施工,参与施工过程,便于对工程施工质量及施工程序进行监管,对风险进行控制。避免由于专案经理本人缺乏施工经验等问题导致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四、从财务上加强对挂靠专案经理的监管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工程款必须保证进公司帐户,并且在该专案未完工,材料款等欠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始终保证该专案经理帐上有一定数额的款项。 控制挂靠产生的风险必须多方面综合进行,从企业的制度建设入手,结合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对专案经理进行管理。中国建筑市场的挂靠制度长期存在,我们就必须不断地研究如何管理挂靠制度。 (编辑:曾嘉亮)
企业如何规避银行贷款带来的风险
企业选择银行贷款时,重要的是要选用适宜的借款种类、借款成本和借款条件,此外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规避风险:
1.银行对其贷款风险有着不同政策,有的倾向于保守,只愿承担较小的贷款风险;有的富于开拓,敢于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
2.银行对企业的态度:不同银行对企业的态度各不一样。有的银行肯于积极地为企业提供建议,帮助分析企业潜在的财力问题,有着良好的服务,乐于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发放大量贷款,在企业遭到困难时帮助其渡过难关;也有的银行很少提供咨询服务,在企业遭到困难时一味地为清偿贷款而施加压力。
3.贷款的专业化程式:一些大银行设有不同的专门部门,分别处理不同型别、行业的贷款。企业与这些拥有丰富专业化贷款经验的银行合作,会更多地受益。
4.银行的稳定性:稳定的银行可以保证企业的借款不致中途发生变故。银行的稳定性取决于它的资本规模、存款水平波动程度和存款结构。一般讲,资本雄厚、存款水平波动小、定期存款比重大的银行稳定性好,反之则稳定性差。
制造企业如何防范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率风险
货币对冲,或者持有多种货币,一般就是企业要有一半人民币和一半美元。
关键还是看制造业的企业产能是出口到地球的哪一个地区,以及用哪一种货币进行贸易结算。目前对全球来说,大多数还是以美元来进行贸易结算的,毕竟如今的世界仍然是美国的超强实力附属著美元霸权的时代。其次是欧盟的欧元,目前人民币也在逐步的扩大自己在世界贸易、消费结算等范围的影响力和势力。但这是需要靠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联盟的综合实力大小来取决的。
涉外企业有多种货币(如美元、欧元、人民币)计价的资产,或者现金流账户,根据国际格局的变化和世界经济的走势变化,按照一定比例相互分配好,可以让自己的企业资产处于抗风险较高的均衡状态。目前2015年美元处于准备加息的状态,而人民币想通过亚投行走出去政策意图,使得人民币的货币量发行和向外流通加大,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相对来说会扩大,目前仍为1:6.35 。汇率扩大,人民币贬值,按照常理来说对出口型的制造企业是很有利的。反之对进口型的企业较为有利。
人民币的升值带来的汇率风险,对于国内出口型的制造业来说,也可以与银行进行远期汇率的交易来防范的,不过这样和各种货币的相互分配相比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这个风险就是来自于对汇率的未来走势判断错误。当然,如果正确的话,将会对企业带来更大的好处。这个就取决于企业的分析和高层决策部门的水平如何了。
企业如何防范担保风险
银行等金融部门为了减少信贷风险,越来越多采用担保贷款的方式。但是,由于许多企业不清楚我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担保所引起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企业担保是有风险的,为了防范担保风险,笔者建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树立风险意识,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企业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从客观上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时要通过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品质进行评估,审查其信誉程度,
从而了解被担保企业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这可以通过了解被担保企业提供的付款记录,判断其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债务的良好信誉。同时,还可以审查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即其资产数量、质量以及负债比例。也就是用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来衡量,对被担保企业的变现能力、支付能力和财务实力有所了解,然后再以被担保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做补充,判断出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
2.要注意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在担保实践中,有些债权人不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致使有些不能担保或者没有条件担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担保,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担保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具备上述能力的不能成为担保人。我国法律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也不能成为担保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3.健全担保程式。在实际担保中,一些企业在担保时只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没有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从而使保证方式不明确,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范围扩大以及保证期间延长等不利后果,加大了保证人的风险。因此,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健全担保程式,订立担保合同,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4.适当运用反担保,减少直接风险损失。“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谨慎的企业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特别是在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而且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运用反担保手段使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得一种实在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是有抵押物、质押物等具体指向的。所以,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5.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企业在进行保证担保时,需要特别注意保证责任免除问题。根据“担保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在一般保证时,主债务履行届满6个月后;在连带责任保证时,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田玉敏(日京/编制)
中小企业如何避免IT外包带来的风险
中小型企业如何避免IT外包的风险
(“外来员工如何保守祕密”)
IT外包(ITOutsourcing),就是客户将全部或部分IT工作包给专业性公司完成的服务模式。客户整合利用其外部优秀的IT专业化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增强客户对外环境的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随着中小型企业资讯化建设的深入开展,IT外包服务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很中小型业都希望利用IT服务提供商的专业技能提高企业资讯化水平。但在不成熟的IT外包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处置不当会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企业该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呢?
中小型企业IT外包存在的风险
1 控制的角度:IT外包可能会在及时提供服务和保证服务质量方面存在失控;灵活性被降低,对需求的任何变更必须取得外包商的同意;成本可能在没有被感知的状态下上涨;外包商及其员工可能获准接触公司机密资料:组织的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也可能会有风险。
2 不确定性的角度:IT外包在技术和业务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对未来业务起支援作用的资讯系统将有哪些要求?外包会使组织失去为满足业务需求而进行变革的能力吗?另外由于技术的不可分性,外包可能引起极度的混乱。
3 成本的角度。IT外包可能不会降低资讯系统的成本,反而会由于难以预见和未予说明的变化导致费用更高;风险还来自特定外包商的本性及行为;外包切断了组织对它所处的商业领域中的资讯科技的最新发展及应用情况进行学习的途径,这可能导致组织的未来的学习费用急升。
4 灵活性的角度。IT外包不可避免地使企业失去部分灵活性,分为:短期灵活性、中期适应性和长期进化性圈
根据以上分析,实施IT外包的中小型企业和IT外包提供商之间的合作,因为资讯不对称、资讯扭曲、外包市场的成熟度不高以及技术更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多种风险。当把自己的IT系统授权给服务商管理时,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就失去了对资讯系统的控制权。IT外包服务风险需要从中小型企业自身、IT服务提供商、资讯及智慧财产权等三方面进行分析。
中小型企业自身产生的风险
在IT外包服务过程中,中小型企业作为管理的主体,其对IT外包的管理思路、管理行为、知识水平等, 都对IT外包服务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可能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风险的发生。
选择低水平的不成熟的IT外包服务商存在的风险。在IT外包服务商选择环节,由于中小型企业选择标准、选择过程存在疏忽与漏洞,或没有全面考察评估提供商的综合服务水平和综合实力,片面地追求IT服务商的区域性优势和低廉的价格,可能导致中小型企业选择低水平且没有丰富经验的的服务商,从而会使IT外包在服务的及时性和服务质量方面失去控制,这样就容易导致中小型企业在执行管理上的损失。这种风险是最严重也是最致命的,因为一旦选择了不合适的IT服务商,在后来服务的过程中也就很难有挽回的余地。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服务范围的扩大,中小型企业对IT外包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的依赖性会逐渐增强,就会逐渐的失去资讯化控制力,最终可能导致中小型企业完全依赖外包服务商,对需求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由或取得外包服务商的同意,这样就降低了IT外包服务的可用性和灵活性。中小型企业内部对IT部门的重视程度会逐渐降低,IT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会大打折扣,创新能力也会下降,最后可能导中小型企业IT总体水平下降,从而会失去资讯化控制力和竞争力。
IT外包服务合同造成的风险。在IT外包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如果中小型企业没有全面的详细的制定合同细则以适应需求快速变更及其他可能发生的种种变化,如没有详细地指明服务商必须提供的最低服务水平、服务范围和标准,发生故障时的服务级别及响应时间,资讯泄密处理机制等,就容易使中小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在合同执行期间,中小企业如果不能对服务商的财务状况、支援能力、关键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忽视必要的审计检查和文件交接,最终也可能导致总体服务水平的下降。
外包服务商带来的风险
在IT外包服务的过程中,IT外包服务商作为这项服务的承担者,中小企业以合同方式对其明确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但仍不能确定外包服务商最后是否能够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从外包服务商的角度来说,主要会带来以下几方面风险。
IT外包服务商内部的不稳定性带来的风险。在外包模式下,中小企业的IT应用在技术上依赖于外包服务商,服务商内部的不稳定性成为重要的风险来源。内部稳定性主要包括组织架构的稳定性、关键人员的稳定性和技术能力的稳定性。当前IT产业的高速发展使外包服务商的内部稳定性受到极大威胁,在合同执行期间,服务商的组织架构、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等方面的任何变化都有可能使IT外包服务陷入困境,最终导致服务商无力提供外包合同中规定的服务。
IT外包服务商对中小型企业业务需求理解不透彻带来的风险。外包服务商的技术水平一般比较高,对IT的理解很透彻。但由于不了解行业,他们对企业的内部流程等业务需求有时不能充分了解。如果外包服务商没有和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就容易导致在需求分析阶段无法进行高质量的需求分析,使后续阶段为改正需求分析阶段产生的错误付出高昂的代价。
使中小企业隐性成本增加的潜在风险。选择IT外包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减少IT执行和投资的费用。随着对外包服务商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中小型企业付出的隐性成本会在不知不觉中增加,如选择服务商时发生的交易成本、将IT业务交给服务商时发生的转换成本等。更严重的是,如果服务商不断追求先进的IT技术,却不能使IT装置得到有效执行或执行质量难以达到合理水平,中小企业会由于业务停顿而蒙受巨大损失。在实际外包过程中,很多中小型企业往往忽略了隐性成本的核算。
资讯泄漏及智慧财产权风险
在IT外包服务过程中,中小型企业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资讯系统提供给外包服务商执行和管理,服务商及其员工就有了接触公司机密资料的机会,这样中小型企业的商业祕密及其相关资讯就极有可能会泄漏给竞争对手。此外,在些核心专案外包的过程中,外包服务商往往比中小型企业更具有智慧财产权意识,可能将共同设计、开发的专案抢先占为己有,从而导致智慧财产权纠纷。中小型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IT外包过程中的资讯泄露和智慧财产权风险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使中小型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那么如何避免或者减少这些风险,权衡中间的利弊关系呢?
当前,中小型企业的资讯化建设不是很成熟,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还不具备实施应用系统外包或者业务流程外包的条件。但是,行业各级单位将最底层的IT基础服务外包出去的条件已经成熟,而且需求非常迫切。根据以上情况,中小型企业在制定IT外包服务战略规划时应首先明确资讯化业务的主次之分,划分优先等级,区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中小型企业应以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选择IT知识培训、桌面终端维护、通讯网路维护等外围专案进行外包,取得预期效果后再考虑防病毒系统维护、资料中心运作管理、资料备份和灾难恢复等系统的外包。对于影响中小型企业关键业务的核心应用系统的外包要谨慎对待,要进行充分的考察和评估。
全面评估IT外包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哪些外包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哪些是不能接受要尽快改进的。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核心业务系统的外包风险,包括影响企业业务创新能力、影响IT技术应用能力、与企业的IT战略计划发生冲突等各类风险。
科学选择外包服务商。从满足企业现有和未来资讯化发展的角度,对服务商支援外包业务的技术能力、关键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处理的操作能力、控制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服务商的财务状况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科学选择外包服务商。要不断完善对外包服务商的评测能力,加强对外包服务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管理好外包合同。外包合同是企业最重要的监理依据,是在外包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资料之一。外包合同既是IT服务商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的依据,也是企业对IT服务商交付的外包服务进行监控、协调、管理、评估、验收以及付费的依据。外包合同可以说是发生外包关系双方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外包合同管理,主要涉及选择外包服务商、制定外包合同、签署外包合同、更新或终止外包合同等事项。签署外包合同之后,企业资讯科技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就增加了一项任务:对IT外包业务进行管理、控制、监测和评估,协调企业和外包服务商之间的关系,保证外包服务到位,确保本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严格监控IT外包服务。只有严格加强管理力度,外包服务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如服务内容规划、服务时间进度计划、服务质量管理、服务成本管理、服务技能管理、人际沟通管理、争议裁决、需求变更程式等才能得到落实和解决。企业应成立监管小组,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服务商进行有效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商的服务质量、关键人员变动情况、全面履行合同情况、服务再次分包情况等。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层应定期接收关于企业IT外包风险的资讯。报告的风险资讯应该包括企业当前面临的或潜在的外包风险、应对外包风险的措施及步骤、采取的具体措施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等。监管的目的是使监管小组和企业高层管理者可以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来监控IT外包风险,避免风险的发生。
做好IT外包服务的过程管理。过程管理包括过程策划、过程实施、过程检查和过程改进四个部分,企业在IT外包服务管理过程的各个阶段都有其工作侧重点。在过程策划阶段,应该认真做好IT服务外包的需求获取、需求分析、服务操作流程制定、服务计划、等工作;在过程实施阶段,应该使服务专案实施人员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达成一致,使其严格遵循外包合同以及资讯科技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做好记录,实现痕迹化管理;在过程监测阶段,应在服务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加强监督、测试、确认和评审,可以采用过程抽样、过程还原试验等方法来加强对服务的监控;在过程改进阶段,应主动发现外包服务商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多种沟通渠道督促服务商改正缺点,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大智慧财产权保护力度。在外包服务过程中,中小企业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涉密资讯的管理,明确IT服务商的相关责任,共同签署保密协议。同时要积极加强智慧财产权保护工作,从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智慧财产权相关条款。
IT外包要扬长避短
IT外包是众多企业的常见做法。对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或解决方案的企业,IT外包是一种既能节省成本又能提高效率的方法。但IT外包并不是“万能药”,过分依靠技术外包单位会削弱企业自身的资讯科技研发能力,导致企业产生依赖心理,甚至影响企业在资讯科技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
因此,着眼于长远,企业在进行IT外包时应当扬长避短,即扬外包技术单位之长,避技术外包之短。扬外包单位之长,是要根据企业的需求,找准合适的技术外包单位为企业提供服务;避外包之短,是要在外包的同时不能削弱企业自身在资讯科技方面的竞争力。对此,在当前资讯科技越发成为影响企业管理效率与业务质量的重要因素的情况下,一方面,企业要选择合适的资讯科技合作伙伴,加强沟通,增进理解,让外包服务商及时了解企业自身的业务、管理需求;另一方面,企业要善于通过与外包服务的合作,提升企业自身技术人员的能力,增强企业自身资讯科技整体能力,确保企业资讯科技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用人单位如何防范员工和其他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的风险?如何防范员工在外兼职的风险?
第一,在招工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劳动者出具没有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承诺书。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一条劳动者对外兼职的,需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 第二,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认定标准。当然, 石家庄劳动律师 认为为便于操作,建议用人单位直接在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乙方对外兼职即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这样一旦发现劳动者的兼职行为,用人单位即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证明劳动者的兼职是否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也不需要通知劳动者改正。 第二,在单方解除合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使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时,建议使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
怎样防范借车给朋友带来的风险
你只要借了就防范不了,
哪怕你们双方签订合同,
也只是减小你的风险,并不是没有,
因为,在法律上,
你的车出了事,只有你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