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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三聚氰胺事件的记者 记者因公司事件来公司采访,未经我同意就录像并在电视台播放,是否违法?是否侵犯我肖像权等个人权利?

火烧 2021-11-21 04:05:1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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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因公司事件来公司采访,未经我同意就录像并在电视台播放,是否违法?是否侵犯我肖像权等个人权利?  

记者因公司事件来公司采访,未经我同意就录像并在电视台播放,是否违法?是否侵犯我肖像权等个人权利?

记者因公司事件来公司采访,未经同意就录像并在电视台播放,是不违法的也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等个人权利。

肖像权的限制是指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虽然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了肖像权人的肖像,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情形,法律上将这种使用也称作"合理使用"。

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

公共场所的必要限制。

描述历史性的事件。

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民法通则》

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新闻报道通常不构成侵权。

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

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

参考资料:人民网

电视台在不答应采访的前提下强制录像,还在电视上播放出来是否侵犯肖像权?

做为中国公民,有义务和责任协助电视媒体进行新闻类,公益类,宣传和传播国家指定的内容,新闻类可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合法进行(这里的合法是指在对人身安全无伤害的情况下),如果是商业类的,比较说你在一地摊上买了一个苹果,摊主让你帮着说点好话来吸引顾客。在没告知你的情况下进行拍摄,这类是属于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传播、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可以上诉法院,

交通违法,记者是否有权拍摄并在电视台播放?

朋友好!交通违法涉及到公众安全,所以记者有权采访报道,不会涉及记者违法。祝你快乐!

电视台采访了我,未经我的同意播出了,并且我要求停播,但未果,请问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采访你你接受了
表示你本身就同意了

婚庆公司未经过我同意随意在商场里播放了我们结婚视频,算侵犯肖像权

未经许可,做商业宣传,以盈利为目的,侵犯了你的肖像权。先收集相关证据,向律师咨询后,起诉。

记者随便拍照是否侵犯肖像权

【1】记者拍照,看照片用在哪里。

【2】如果是为了揭露事实真相,有文字,有照片,不算侵犯肖像权。

【3】如果照片用来歪曲事实,文字是歪曲事实,

         被侵权人,可以起诉这样的记者。

曝光三聚氰胺事件的记者 记者因公司事件来公司采访,未经我同意就录像并在电视台播放,是否违法?是否侵犯我肖像权等个人权利?

根据《俏像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侵犯肖像权得同时具备几个要素:是否涉及到本人的隐私,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是否是以盈利为目的。
此外,肖像权还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值得一提的是,除涉及个人隐私外,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亦不得反对媒体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是否侵犯肖像权

按实际情况,如果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就侵权肖像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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