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怎么摊销 新开办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摊销
新开办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摊销

新开办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摊销
1.企业会计制度,对新开办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摊销作了重大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3.举例处理:
例:某股份公司2005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7月份摊销开办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前期都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96 万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 96 万元(汇总额)
7月份摊销开办费时,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96/60月=1.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1.6万元
以后各月做同样的分录,5年内摊销完
如果金额少的话,不影响当年损益发生和年终所得税的核算,可以一次性记入费用
08年开办企业开办费如何摊销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09年新办企业开办费如何摊销
你这么做,不符合新准则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金额比较大,涉及年度间损益的话,查账时会做出调整的。
严格地说,如果所得税是查账征收,本应在上年进的费用你上年未进,本年才进,本年扣减损益的相关费用不得在计算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所以,在开办费发生的当期,将相关费用扣除。因为这才是实际情况。而且,如果当期亏损,亏损可以在以后连续的5年内税前弥补的。
报表要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编报,不能企业凭自己的意图随意调整。如果你们采用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必须在开办费实际发生当期将开办费入费用。
你们如果所得税是核定征收,则以上只涉及会计处理问题,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属于资产吗?
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没摊销之前,属于递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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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如何摊销
首先要更正您的说法,您所讲的是已经废止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并且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地开办费可直接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是在正式经营时一次性结转当期费用。税务上在2009年1月1日以前是要分5年进行摊列,所以会有会计和税务上的时间性差异。而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税务上也可以认同开办费一次性结转了,所以你公司在会计上的处理必须是一次性结转费用,同时现在已经没有和税务上的差异了。
企业开办费要怎么摊销
1、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办费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3/1. 日常工作 中,如果开办费较低,就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了,而不在摊销。
如果金额很大,就要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后摊销。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2 经营月的次月开始摊销(月摊销额=总金额/摊销年限/12个月)
借 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开办费的摊销是一次性摊销,即在生产经营开始的当月一次性记入当期的管理费用。
根据新规定:
新准则下开办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 “递延资产”,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按会计准则规定是:开办费可在正式生产后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但如果费用金额较大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