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没有批准算旷工吗 工厂不给请假,所以选择旷工,但旷工一天他要扣我五天的工资,这合理吗?
工厂不给请假,所以选择旷工,但旷工一天他要扣我五天的工资,这合理吗?
工厂不给请假,所以选择旷工,但旷工一天他要扣我五天的工资,这合理吗?
旷工一天,扣发工资3-5天 ,旷工3天以上算自动离职,这在很多企业都是这样规定的,是合理合法的
旷工一天扣工资的70%合理么?
合理?你觉得合理的方法你boss就觉得不合理了。
然后就看你是腕粗还是你boss腕粗了。
我旷工一天,工厂拖延发工资,这样合理吗
不合理,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 时间支付,非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因为经营困难经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均不得延迟发放职工工资。劳动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但不得因此延迟发放工资。
富士康请假五天,旷工一天有工资嘛
一般请假不算当天工资,旷工扣三天工资。所以你要扣8天工资
旷工一天扣30%工资,30%奖金,这样合理吗?
每月罚款最高上限为月工资的20%

未经请假不上班旷工处理并且一天扣五天的工资
看公司的具体 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扣的工资不超月收入的20%就不违法
请问旷工1天扣3天的工资合理吗?
这样做不合理。
旷工一天扣整月效益工资,合理吗?
旷工一天扣整月效益工资不合理,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旷工一天能扣三天的工资吗
可以的
按照目前的劳动法规定就是员工在旷工的情况下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是可以给予员工一定的处罚的,比如你说的旷工一天扣三天的工资,这种公司规定是可以存在的哦,所以说没事最好不要做什么旷工的事情,
工厂迟到一小时当作旷工一天,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这样规定合法吗?
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涉及员工利益的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讨论或者工会协商,并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员工。没有经过前面合法程序的,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