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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霉烂变质损失属于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账务如何处理

火烧 2022-08-12 08:40:19 1065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账务如何处理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账务如何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管理费用(单位承担,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借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账务如何处理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账务如何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单位承担,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者是责任人赔偿)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如何理解存货非正常损失处理

存货过保质期或性能变化后的处理过程工艺及费用.................

存货霉烂变质损失属于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账务如何处理

非正常损失,如失火、水灾、地震、被盗等非经营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些净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因加工失败、作业损耗、自然损耗(如蒸发)等造成的损失,计入成本费用。

如何处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增值税问题?

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比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原因造成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主要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耗。
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比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主要强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包括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纳税处理有何区

正常损失如酒精挥发金额不变,单价发生了变化,不在账务上体现,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如被盗、丢失、霉烂的损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处理?可否计入“营业外支出”?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处理?可否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存货成本及进项税转出均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程序如下:1、正常损失时发生的当月: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2、查明情况,作出处理意见的当月:借:其他应收款(向责任人的追款) 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会计处理?

如果发生全额损失,固定资产就没有任何价值,当然是0了
那就全额转营业外支出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不同会计处理

对非正常损失存货进行账务处理,关键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三种典型情况: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企业非正常损失存货,有时是上述一种情况,有时是几种情况的组合。因此,只要对上述三种典型情况的账务处理明确,在对各种形式的非正常损失存货进行账务处理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下面举例说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原材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账户一并处理。属于收发计量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在扣除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7360

其他应收款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9360。

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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