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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有道理吗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万历年间江苏淮安「 ”两姨父讼婚案”钩沉

火烧 2022-06-13 15:31:53 1048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万历年间江苏淮安「 ”两姨父讼婚案”钩沉 明代有关婚姻方面的规定有很强的延续性,基本沿袭唐宋旧律,而传统的礼制仍然被部分保留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之中。如媒妁之言仍被视为婚姻中不可缺少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有道理吗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万历年间江苏淮安「 ”两姨父讼婚案”钩沉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万历年间江苏淮安「 ”两姨父讼婚案”钩沉  

明代有关婚姻方面的规定有很强的延续性,基本沿袭唐宋旧律,而传统的礼制仍然被部分保留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之中。如媒妁之言仍被视为婚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条件;主婚权属于父母,而双方父母也是发生违制婚姻时的第一责任人,受到法律的处罚;名义上,婚姻的缔结仍然要履行所谓的六礼程序,但实际上已被大大简化,只部分保留一些名目,最关键的是要有婚书和聘礼,这是两个基本的要件,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也是一旦发生婚姻纠纷最有力的证据。 明万历年间,南直隶淮安府清河县百姓龙光,生有两女,年长的名唤美玉,丈夫钱佩;年幼的名唤美珍,嫁给胥庆,各出嫁六七年。姐姐美玉生子钱明,妹妹美珍生女赛英,两个孩子同年,刚刚五岁,因父母生日,美玉、美珍都携孩子回娘家道贺。姐妹平日和睦,姐美玉见妹美珍的女儿乖巧伶俐,妹妹见姐姐的儿子俊雅聪明,因此许诺婚配。姐妹两人割衿订约,托娘家兄弟龙样做媒。后来钱佩家境败落,胥庆得知,便将女儿另聘给李贤,纳采行礼。钱佩无奈托请龙祥前去责问,要求尽快给双方子女完婚,胥庆留龙祥饮酒,却丝毫不提女儿婚配之事。 钱佩苦苦守望,见没有回音,认为亲事已经聘定,无法更改,只得具状告到县衙。万历八年(1580)进士出身的知县赵士登得报,传唤当事双方到堂问审,先呼胥庆:「 ”你一女既已许配钱明,怎可改盟再聘?”胥庆拱手道:「 ”小的当时将女儿许嫁他侄儿钱忠,钱忠已死,另行改嫁,理之常情。”钱佩反驳道:「 ”当时过聘,媒书可证,怎么说许给了我侄钱忠?这纯属抵赖,望大人把赛英还给我儿,让他俩顺利完婚。”赵知县呼龙祥上前:「 ”龙祥,你作为媒人,孰是孰非,公道说来。”龙祥如实陈述:「 ”先前两位姐姐来贺小的父亲生辰,均带子女同来,自愿结婚,后以银镯金环让小人下过聘礼。” 赵知县沉吟道:「 ”既是如此,胥庆、钱佩,属于嫡亲两姨姻亲关系,按律不宜结婚,应当离异。胥庆在当初定亲时就已有了过错,受人聘礼却又撕毁婚约,拟重责三十;钱佩违律结婚,谅责十板。” 并据此判决,胥庆之妻和钱佩之妻本系亲姐妹,而婚姻大事,礼制上有明确规范,律例森严。胥庆既受钱佩镯环之聘,不应改图二姓。但赛英和钱明,实两姨之姐妹,安可违法成婚?各自分别捏造虚词,一并拟杖。聘财没收入官,男女判定解约分离。 值得一提的是,通常我们说唐代与明代律法之间在内容上一个明显的差异就是「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这反映国家对人民日常生活干预的减弱。如本案所涉及的婚姻新问题上,有关悔婚的处罚,唐律规定有婚约又反悔的杖六十,而明律则笞五十;假如另许配他人,唐律杖一百,明律则规定杖八十。 从明代实际司法实践和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则更加明显。如本案中,胥庆、钱佩两家人所订立的婚约相当有新问题,实际触犯律法不只一条,前面已指出,姨表亲结婚已是违制,且按大明律法规定,强调「 ”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许结婚,规定禁止「 ”指腹”和如本案中那种在子女尚未达到适婚年龄就「 ”割衫襟为亲”的行为。然而针对这样的制度,百姓固然置若罔闻,甚至可能真的全然不知,否则钱佩也不敢拿着这样要求保护违制婚姻的状子向官府控诉。 官府对这样的婚姻新问题,也大有见怪不怪之势,虽不能不依法判决,然处罚从轻,不予深究,反而更多的是责备胥庆不该中途悔婚,似从内心认可了这种并不合法的婚姻关系。一定程度直接导致了清代「 ”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服从民便”这样的条例出台,也就是说在「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基础上,对于姑舅姨之间的近亲婚约,并不加以阻止。延续到民国甚至近代中国,也不乏许多姑舅姨间的近亲婚姻,比如著名的华人首富李嘉诚,与妻子庄月明就是属于表亲关系。这种近亲婚姻,除了部分年轻人互相爱慕的原因外,更多的是出于当事人父母双方「 ”亲上加亲”的考虑,这里小编就不加以赘述了。 --------------- 此案译自《律条公案》中【两姨讼婚】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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