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权 为什么债权债务的抵消会计怎么处理
为什么债权债务的抵消会计怎么处理
为什么债权债务的抵消会计怎么处理
建议双方先各自凭对方发票确认费用支出,记入应付账款,同时凭记账联确认业务收入,记入应收账款。然后,各自根据双方协议转销应收应付。如果有差价再用银行存款收/付。
即:发生债权债务抵销时会计根据双方确认凭证做:
借:应付账款:**单位;
贷:应收账款:**单位
债权债务的抵消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债务的抵消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那么互相抵消可能会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用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
(三)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
如果债务还没有到清偿期,债权人就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就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二、哪些债务不能抵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适用抵消的债权债务,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卹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二)法律规定不得抵消。例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等等。
(三)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分享夫妻共有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您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有的甚至需要通过诉讼程式追偿,或者因为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合算,还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不愿追偿第三人债权而争夺共同财产。如此等等。出现这些协商不成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出现这些情况时,法院不应作出债权归一方的判决。理由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一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而夫妻共同债权则是一种连带债权,这种合法的连带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归一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另一方的债权。所以,法院遇到此类情况时的职责应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必要时还要查清债权的合法性,债权归一方还是双方,双方能协商则尊重双方的意见,不能协商,告知当事人就债权问题另行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有职责就财产问题与感情是否破裂、小孩抚养问题一并查清并作出判决。如果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无疑违了民事诉讼的要求,导致民事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未起到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作用。因为法律体现公平,但又难以做到绝对的公平,法律在维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很可能触及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法院只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的原则,可以作出将共同债权判归一方的判决。
如能给出详细资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怎么处理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记要注意股权转让与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受让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出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让义务,办理股权出让的各种必经程式。至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及股东内部责任的承担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以由各利益方另行商议,协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起诉来解决相关纷争。退一步讲,即使股东想将这两方面的事务一并解决,也一定要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因法律关系的概念混淆而产生争议和诉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离婚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具体需要看债务的情形,是否用于婚后的债权债务;哪方借的钱;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该部分钱用来干嘛;出借人是否知道该部分借款的用途;借款时出借人是否知道该部分借款仅用於夫妻一方。
注册会计师合同法里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消吗
法定抵销VS债权转让中的抵销
1.法定抵销
(1)互负到期债务(未到期债务人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2)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3)不能抵销:
a.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b.合同性质: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c.约定不得抵销。
2.债权转让中的抵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提示】“法定抵销”是站在“债务到期的先后”来说的,而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是站在“债权到期的先后”来说的,因站的角度不同,所以表述不同,实质上都是一样的,即先到期的债权人或后期的债务人可以将自己对他方享有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
什么是破产后债权债务的相互抵销
抵消就是双方互相负担的债务,只要在企业破产时,双方各自都可以主张自己的债权向对方抵消。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债权人抵消债权后,尚有剩余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关于债权债务抵消的出自哪部法律
债权债务抵消是由合同法进行规范的。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抵消有哪些条件
您好;
一、破产债权包括哪些
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指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的特殊债权。包括:
1、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破产程式开始后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作为例外的破产程式开始后的债权,比如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式开始后的付款。
3、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等。
4、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5、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企业破产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
破产抵消权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消;
2、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在受理后不允许抵消,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
除了上述条件外,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一是债权人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二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该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
上述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债权、债务如果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形成的,不受上述限制。甲公司与机械公司互负的债务不属于上述《破产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因此可以相互抵消。
三、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转让不得转让债权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应按无效处理,但应区别不得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
(一)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目前,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定了禁止转售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有观点认为,如果受让人再度转让,其转让属无权处分,我们认为应从另一角度进行认识,因受让人既已经取得债权,虽双方对于再行转让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债权,受让人再行转让的行为对出让人构成违约,除非受让人为恶意,再次受让人仍可取得债权。主张第三人为恶意的,应负举证责任。但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有禁止转让的记载时,推定第三人为恶意。
(二)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在我国禁止转让债权多以行政规章形式出现,如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资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对于上述债权转让是否认定为无效,笔者认为应结合相关债权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考虑确定为妥。
四、可以转让的债权包括哪些
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我们认为,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