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聪明是因为禁欲 犹太教禁忌
犹太教禁忌
犹太教禁忌
我们恐怕很难在宗教人类学或宗教社会学意义下的「禁忌」(taboo)谈论某种「犹太教禁忌」,因为禁忌的产生往往相关于某种神秘力量与接触者的交互作用,但对犹太人来说,自然界并不存在这种神秘力量,唯一有力量者就是上帝。因此,如果要确切谈论某种犹太教的禁忌,那么其来源就只是上帝的诫命:某种事物之所以不可触碰、某种动物之所以不可食用、某种行为之所以不可做出,其真正的禁戒理由就是上帝直接的吩咐,或是为了确切履行上帝的诫命而在某种处境中进行的推论。但如此一来,所谓的犹太教禁忌就会显得极其庞杂繁复,所有具有禁止意义的律法都可视为犹太教禁忌,对于极度重视律法规范的犹太人来说,这几乎涵盖了生活的每一个层面。
十诫(Ten Commandments)可说是犹太教最基本的诫命,其中第二诫「不可拜偶像」,规定了以色列人与上帝间排斥性的信仰关系,这条诫命中禁止百姓雕刻偶像与跪拜偶像,反映在日常生活中,便是犹太人禁止以任何图像或雕塑去表达上帝。第三诫「不可妄称上帝之名」,即禁止念出YHWH此一四字母词,不过因为其念法早已失传,也就没有犯诫的困扰。不过这一诫命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个延伸的应用,即当犹太人在法庭上奉上帝之名宣誓说实话时,切不可公然撒谎。
十诫的第四诫为「当守安息日」,反映为「在安息日不可工作」此一禁令,这在犹太人的日常生活中是一项重大课题,特别在现代犹太人当中,「守安息日」与「饮食条例」被并称为最重要的两项诫命。不过,对于在安息日何事可做、何事不可做,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犹太社区中,并没有完全一致的标准。大致说来,诸如商业贸易、消费购物、例行家务、开车与搭车、使用电器用品、书写、打电话等,都在禁止之列,不过这些禁令并不是严格的限制,重点是背后的精神:将这第7日从日常事务中分别出来,贡献给家人、自省、使灵魂获得更新。
从第六诫到第十诫属于人际关系的诫命,包括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与财产)。不过这些诫命的伦理性格使得我们大概不太容易将其视为是某种禁忌。
在整部妥拉(Torah)、也就是所谓的「律法书」或「摩西五经」中,拉比们整理出包含十诫在内的613条诫命,其中248条是积极的诫命,以「你们要如何如何」的方式表达;365条是消极的诫命,表述为「你们不可如何如何」。这些诫命中与饮食相关的部分,加上历代拉比的解释与扩充,成为现代犹太人生活中最主要的律法实践。与「守安息日」的诫命相较,「饮食条例」的严格性使得这些诫命可能更称得上是所谓的犹太教禁忌。
饮食条例的基本精神在于确保食物属于「可食」(kosher)的范畴,至于某种食物为何是可食或不可食的,其最终理由仅在于:上帝如此规定;这是所谓「定例」(chukkim )的律法,也就是并没有可通过人类理性加以确证的理由、只能凭借信心接受的律法。犹太教在饮食定例方面的禁忌,约略可分为几个重点:
一、所有蔬菜、水果、谷物皆为可食的。
二、反刍且分蹄的动物是可食的,两种特征缺一即不可食。因此,像牛、羊就是可食的,猪、狗、兔、马则是不可食的。可食的动物尚须符合「屠宰条例」方成为可食的肉品,这些条例包括:须由专业的屠宰师傅来屠宰、因自然因素而死亡的动物不可食、须清除血液与脂肪、从动物下半身切下的肉不可食(如牛小排)。为了满足可食的所有规范,应运而生可食肉品的专卖店和餐厅以及相关的品管标章。
三、可食的禽类包括鸡、鸭、鹅等,老鹰之类的野禽则是不可食的。可食禽类所下的蛋才是可食的。
四、可食的鱼类须有鳍有鳞,两种特质缺一者即不可食,如鲨鱼即不可食。甲壳类亦不可食,如虾子、蚌蛤、牡蛎。
五、有翅膀的昆虫、或是在地上爬行的昆虫是不可食的。

六、肉品与奶制品不可混合食用,此一条例进一步延伸为:不可用同一个锅子来调理肉品与奶制品、也不可用同一个盘子来盛装,以致于犹太人往往有两套锅子和餐具,严格奉行者甚至使用两个冰箱。对肉品和奶制品的食用也须相隔一段时间。在现代饮食中,此一条例的践行具有相当的难度与复杂度,因此它也成为犹太饮食禁忌中一项具有辨识度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