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税额太多 留抵税额可以一直留抵吗,又没有时间限制?
留抵税额可以一直留抵吗,又没有时间限制?
留抵税额可以一直留抵吗,又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抵扣没有期限规定,当期没有抵扣完,可以在下一期继续抵扣。如果企业直到注销都没有抵扣完,可以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存货成本,在清算所得税时扣除。
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货物多,进项税也就多,库存商品也就多。如果当期进项大于销项,就会出现留抵税金,同时也会有相应多的库存商品。如果只有留抵税金而没有实际库存,则涉嫌货物已发出但未计提销售,有逃税现象。
进项税留抵
本月进项有留抵,账务不必作多交增值税处理,仅是账务的处理的话.则不用处理进项税。
留抵税金是累计的,可以用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没有时间的限制。
已认证的进项税没发生销项税,是可以留抵到下个月用销项税减去前一个月的进项税合计。
留抵税额可以多长时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O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留抵税额”可以一直向以后的纳税期结转,甚至可以结转到纳税人的注销的时候,没有规定几个月一定要抵完。
留抵税额:一般是指纳税人当月的进项税额多于销项税额后产生的未抵扣税额,可在下个月继续抵扣。
如有期末留抵税额,则本期不缴纳增值税。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关于留抵税额
可以用。留抵税额在税务的网上有记录,即使换了税务分管局,也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被重组企业留抵税额可继续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由此可见,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合并转移给A公司后注销税务登记,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给A公司进行抵扣。 55号公告对如何继续抵扣进项留抵税额的问题进行了明确。5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5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期末留抵税额有期限规定吗?
期末留抵税额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抵扣完,上月留抵的税额本月未抵扣完,下月乃至下下月仍然可以留抵,但是,你的税负必须得达到.
增值税有留抵税额,那如果销售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可以和留抵税��
增值税有留抵税额,那如果销售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可以和留抵税?
可以的,
有留抵税额是否三证合一
企业办理三证合一,与存在的留底进项税额并无直接关联;
三证合一,是指对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进行三证合一的手续办理,办理完毕则为一照一码;
三证合一,只是企业法人证照表现形式发生改变,对企业纳税行为相关事项并不产生影响;
可见,纳税人企业原留底税额并不因三证合一手续的办理而产生影响。
已认证并做帐的留抵税额可以留到明年吗?
增值税发票3个月内要认证,认证做帐后明年后年都没有关系得,关键是不要做假账
“欠缴增值税、又有留抵税额处理”怎么会同时存在呢?以前的欠缴的不是除了可以抵的留抵税额后的余额吗?
“欠缴增值税、又有留抵税额处理”是能同时存在的。
比如企业一月份应交增值税100万元,但一直拖欠着不交,二月份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产生了留抵税额,此时就可以按规定用2月份的留抵税额,抵减1月份的欠税。需要注意的是,1月份的欠税还是应交滞纳金的。
为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此外,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