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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属于应收账款吗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已记提的增值税销项税怎样处理

火烧 2021-09-27 07:14:49 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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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属于应收账款吗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已记提的增值税销项税怎样处理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已记提的增值税销项税怎样处理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已记提的增值税销项税怎样处理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已记提的增值税销项税不做处理,原来做了销项税的,现在不得转回。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不影响增值税的缴纳情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破产清算有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帐务怎样处理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应做以下分录:借:坏帐准备 *** 贷:应收帐款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不需要通知税务机关,但每年年底应根据应收帐款的数额提取坏帐准备。提取坏帐准备时的分录为:借:管理费用 *** 贷:坏帐准备 ***

借,应收账款409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9500

设税率是x,
409500=350000×(1+x)
409500÷350000=1+x
x=0.17
由此可知该分录中销项税税率是17%
销项税=350000×17%=59500
这个方法是一个还知道销项税额究竟是多少的情况下的计算方法;
如果知道销项税是59500的话,就可以直接59500÷350000得出0.17了。

应收账款多年无法收回是否可自行处理

需要什么审批手续吗 ? 市国税局回复: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因此,您单位发生的应收账款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相关扣除办法还未出台,具体的审批程序等还未明确,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应收账款-甲公司35100 产品销售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100 (做2张凭证)怎么弄啊

为什么要做两张凭证呢? 这是典型的销售收入确认,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收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35100
您这里是不是担心会出现多借多贷?
有人这样做:
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确认销项税额: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5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这样就分两张凭证作了

借:应收账款----大昌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银行存款

1、借:应收账款----大昌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大昌公司

应收账款贷方数补增值税、所得税问题及后期账目处理

这是两个问题,所得税,如果这部分销售已计成本只能做增加利润,全额补缴所得税,如未计正常处理.
北京问题,可以和上面部分的后一点连在一起处理,账务处理有些复杂,更为复杂的是要让税务相信,所以只能给个思路,北京代销.

请问进项增值税发票与应收账款如何登记

10月份我按购进货物的入库单和销方随货的发货单登记应付账款30000元
借:库存商品 (不含税金额)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库 (不含税金额)
下月取得30000元增值税发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
借:库存商品 (不含税金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库 (不含税金额)(红字)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有一部分已经确认无法收回,未提坏账准备,无法收回的部分怎么做账?税务上怎么处理?

应收账款有一部分已经确认无法收回,未提坏账准备,无法收回的部分这样做账
借:管理费用
贷:应收账款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将坏账损失直接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冲销应收账款。在直接转销法下,企业不需设置“坏账准备”科目。 当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按其损失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同时冲减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时,则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以恢复企业债权并冲减管理费用,然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以反映账款收回的情况。 直接转销法的优点是账务处理简单易懂;缺点是这种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与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在转销坏账损失的前期,对于坏账的情况不做任何处理,从而忽视了坏账损失与赊销业务的联系;而且这种核销手续繁杂,导致企业发生大量陈账、呆账。由于长年挂账,虚增了企业的利润,也虚增了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的可实现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确有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按税法如何冲减利润?

不可以,需要审批。审批时需要携带相关内部及外部证据,像你这种情况,对方还在营业,法人实体还存在,说明存在偿还欠款的能力,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如果法院判决确实无可执行财产,那么可以持法院的执行终止裁定像税务机关审批。另外你也可以申请对方破产、重整,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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