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法律知识内容 小学生怎样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小学生怎样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小学生怎样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作为小学生很难独立用法律来保护自已的权益,可以在监护人的帮助下(代维权)或老师的指导下用法律来依法保护自我权益。
求小学生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例子
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张帅,男,11岁,原系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立波,原告张帅之父。
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
第三人:苗全收,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张帅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全收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鸡西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矿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655.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代理原告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038.68元。
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及第三人苗全收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因原告扰乱课堂秩序,第三人只拽其红领巾推搡两下,有在场同学及其他教师证实。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就学期间一直治疗。
[审判]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结论为:原告在治疗期间用药基本合理,可以去外地治疗;无法认定原告被打前是否有心脏病存在;解除精神刺激因素后,不会出现后遗症等。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苗全收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张帅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苗全收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于1995年4月14日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3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59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企业发生亏损后, 出资人是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权益。
一、企业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已的利益
1、债务人亏损,债权人当然是通过催收尽快要回欠款,收不回欠款,可向法院起诉,在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
2、企业亏损进入破产程序,就只有按破产法规定主张债权,按中国现情估计没多少了。
三、亏损企业的债权如何保护利益
1、同上面(二)第1点
2、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由清算组进行清收。
小学生利用法律武器
未成年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着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着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着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是否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可以的。属于扰民,属民事诉讼
小学生怎样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和事例
观《今日说法》有感 初三(8)班 黄 芳 一个人自出生起,依法成为我国公民起,就与法律结下了不结之缘,无论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其息息相关. 《今日说法》栏目,为我们讲述一个人生来,就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既充分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它告诉我们日常生活中,都会发生的犯罪事实,告诉人们如何做到是守法的好公民.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都因种种纠纷,可通过"打官司"的途径,依法得到解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援助.可公民一旦触犯了法律,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日说法》把相关的法律与公民的生活,法律与国家的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就应崇尚法律,学习法律,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今日说法与我 初三(11)班 刘晓兰 放假时,我每天都要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可是开学了;又得同它分别了,终于学校在每天中午,打开电视让我们收看《今日说法》栏目,让我们认识法,更加了解法.我终于又能与《今日说法》相会了. 看了《今日说法》我变了,我变得懂事了,我懂得了什么事情我们该做,该认真的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该坚决拒绝.件件真实的案件,告诉我们,孩子受法保护,学生受法保护,百姓受法保护,官员受法保护,国家一切公民,各种职业,各种合法利益都有法律的保护,但同样受保护的也同时受法的约束,总而言之法律是保护无违者的. 《今日说法》在生活中影响我,与别人发生冲突,不应头脑发热,总想以打架判胜负,这样往往会使自己无形中走上违法的道路.小偷,小摸是违法行为,应坚决拒绝,抢劫,敲诈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当自己家人,朋友等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吵架,打闹无济于事,而是火上加油,此时法律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效,强大的武器.《今日说法》对我说要做个遵法,守法,护法用法的好公民. 让生命有更多的逗号 初三(11)班 刘晓兰 教室里播放着------------,我的心紧悬着,我的脸紧绷着.一辆辆超载的车冲断桥头,翻落山崖,一位酒后昏昏驾车的司机,一具具血肉不清的尸首,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事故引起对生命的思考. 人人都讲,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应好好珍惜.但为了方便,又有多少人在马路中横跨铁栏,有多少人横穿马路,试问他们得到的是真正的方便吗 假若是,这用冒着生命危险换来的方便值吗 为了利益,又有多少司机朋友酒后驾车,打着盹驾车,超了再超还想超呢 难道人们没有判断力吗 在生命的继续与其他各种事物中.许多人为了清闲而逃逸,为了享受而吸毒,在死神面前江郎才尽的认输. 生命交通,小小随意,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请您遵守交通规则. 生命的继续与凋零是瞬间的定格,请你别为清闲而逃逸,为享受而吸毒而犯罪,请你别为生命过早的画上句号. 请您珍惜生命,让自己的生命拥有更多的逗号. 未成年人的素质真得要提高 初三(1)班 余秀文 最近学校开设了中午时间看《今日说法》这一套方针,我觉得这效果十分的不错,因为一来有助于我们提高一些法律意识,而且还可以让我们关心一些国家的事情.时间一天天的流逝,电视里演播的事例也不例外,但令我最触目惊心的是这个案例. 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对舒家的兄弟祸害了一位五六十岁的老太婆,这个老婆婆与老伴儿到芦苇塘里割芦苇,因身体不适,在岸边休息.而此时她的老伴正在芦苇塘里工作着.两兄弟一起祸害了老婆婆,这件事真是骇人听闻,哪有素质教育这么薄的青少年,不但他们俩的父亲,还硬强求这对兄弟俩不承认这桩事,并托邻里的人做伪证,这个行为不但使他们陷入法律制裁的旋涡,而且还阻碍这个案件正常运行.他们的行为与做法终究逃不过法网.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吗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祖国的明天,但是不是每一个青少年都是这样的呢 完全不是,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应提高素质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做一个合格的青少年. 同学们,你们做到了吗 如若没有,快快加油吧! [ "把法带回家"活动之一] "与法同行" 高一(3)班 邓丽钦 我校是市首批"青少年法制学校",我们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制学校"的作用,积极开展"与法同行"系列法制教育活动,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重点,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律学校","少年警校","警校共建"的教育功能,使同学们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与法同行"为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学习《青少年法制教育辅导材料》一书,开展"五个一"活动:"读一本法制读物","办一期小小报","开办一次模拟法庭","举行一次'法在我心中'主题队会","开展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各班开展了"法制故事大家说","我把法带回家"活动,同学们通过上网查资料,阅读法律丛书,收信了许多法律方面的资料,以故事的形式进行班级故事比赛,与爸爸妈妈同学法.在"12·4"法制宣传日这一天,让学生观看了中央电视台的法制宣传日特别节目,使学生在增长法律知识的同时明白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2004年开展法制教育的主题是:"我把法带回家".2004年11月14日下午,我校请来了共建单位城中交警大队的交警,给同学们进行了交通法规知识讲座,并让学生把"'我和爸爸妈妈同学法'——家长,学生学习交通法规知识问卷"带回家,与爸爸妈妈共同答题,学校将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与家长. 12月9日下午,我校与县国税西城分局,地税分局根据今年的税法宣传主题:"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小康社会"开展了"税法进校园"活动.以相声,小品,演讲,歌曲,对口词,税法知识讲座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并让学生把税法带回家,通过税法知识答卷向家长宣传有关税法. 12月10日下午,全体师生在操场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暨案例分析报告会,学习有关法规. [ "把法带回家"活动之二] 构造"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格局 高一(3)班 王上枝 我校把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作为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一项具体工作来抓.早在1997年就着手试点,1998年,在全校学生中广泛开展"带法回家"活动.这一活动使学校,家庭,社会法制教育一体化,取得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首先,学生在带法回家之前先学法.到目前为止,全校学生平均带法回家达1.8次以上,涉及的法律法规有50部之多.借助"学生带法回家"这个平台,增加学生了解掌握法律法规的知识面,对学生法律意识形成有积极的作用.通过"学生带法回家",锻炼和培养学生宣讲法律的能力,也进一步检阅和巩固了学校法制教育的成果.通过学生把法带回家,使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向社会家庭延伸,起到一个带法,全家学法,社会受益的教育效果,尤其是突破和解决了一直困扰我镇的城乡村(居)民普法落实难的问题,对普法规划的落实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学生带法回家"活动开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并逐步走上形式多样化,活动规范化的良性发展道路.首先是做到三规范,即带法本规范:由校统一编发给每个学生人手一本带法专用本.带法本用于学生抄写带法内容,记载家长学法后的心得及签字和老师查阅后的评语.带法内容规范:带法内容由学校所在镇普法主管部门提供,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每年向民普及的"共学法"内容;二是教育部门专业法律法规及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相关的内容;三是学校辖区村镇重点治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其次是带法形式多样化.如对于农村村民,除了直接宣讲法律条文外,老师们还自编案例,讲故事,再通过学生讲给家长听,以案释法,这样一来,使那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家长更容易接受法制教育.高年级的学生除了抄写带法内容外还要求把带法宣传的内容通过漫画形式表现出来,或自己制作法制手抄报给家长看.学校还经常开展"法在你身边",法制故事演讲会和组织法制手抄报,法制漫画的展评等活动,以促进学生带法释法的能力.第三是检查督促经常化.把"学生带法回家"活动列入普法验收计划,并作为年度定期检查评比的内容.
肖像权被别人侵害改怎样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相关法规1、《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最高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第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A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C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草案建议稿 第31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前款所称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等造型艺术方式所反映的自然人的面部形象。 第32条【肖像制作】自然人有权通过造型艺术方式及其他形式再现自己的形象。制作他人的肖像,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33条【肖像使用】自然人有权自己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本人的肖像。 第34条【他人使用肖像】利用他人的肖像,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并以协议方式约定使用范围等有关事项。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禁止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 第35条【人体模特的肖像权】自然人接受作为人体模特的约定,视为放弃以其人体形象制作的作品的肖像权。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是无情的,如果别人利用法律专空子,别人怎么保护自己
只能是依法保护自己
小学生怎样保护自己的安全
怎么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
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已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学生完全可以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造成的还是后动手的造成的,对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所以,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躲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而还手打人,把事情闹大。
发现有人跟踪怎么办?
上学和放学的路上,最好与同学结伴而行,遇意外时可以互相帮助。不要单独到荒凉、偏僻 、灯光昏暗的地方。
当发现有人一直跟着你时,你不用害怕,你可以尽快到繁华热闹的街道,商场等地方,想办法摆脱尾随者!
向路上大的机关单位求救,如去机关单位的值班室;向身边的大人求救;如果是在校门口,就给家里打电话,让大人来接。关键是当只有你一个人时,要有警惕性,多动脑筋!为此, 生活中要多观察、记住家庭、学校周围的环境特点,尤其应熟悉派出所、治安岗亭、部队营区、大机关单位的地点。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这些地方得到帮助。
预防侵害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1.义正辞严,当场制止。
当你受到坏人的侵害时,要勇敢地斗争反抗,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你可以大喝一声:'住手!想干什么?","耍什么流氓?"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慑坏人的目的。
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
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侮辱和围困时,立即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以求民警、解放军、老师、家长及群众前来解救。
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
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扬有自己的亲友或同学已经出现或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
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
受到严重的侵害、遇到突发事件、或意识到问题是严重的,家长和校方无法解决.应果断地报告公安部门,如巡警、派出所,或向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等单位或部门举报。
6.心明眼亮.记牢特点。
遇到坏人侵害你时,你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是几个人,他们大致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你的人的衣着、面目等方面的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凡是能作为证据的,尽可能多的记住,并注意保护好作案现场。
7.堂堂正正,不贪不占。
不贪图享受,不追求吃喝玩乐,不受利诱,不占别人的小便宜。因为"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往往是贪点小便宜的人容易上坏人的当。
8.遵纪守法,消除隐患。
自觉遵守校内外纪律和国家法令,做合格的中小学生。平日不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坏人在自己身上打主意的机会,不留下让坏人侵害自己的隐患。如已经结交坏人做朋友或发现朋友干坏事时,应立即彻底摆脱同他们的联系,避免被拉下水和被害。
预防侵害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依靠法律,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颖超指出:"教育孩子们从小学法、守法、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小学生要明确,依靠法律是预防侵害的首要原则,是自我保护的必备武器。
依靠法律,必须学法、知法。要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要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无罪,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自己的义务、权利和合法权益,什么是受到侵害。还要弄清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和法律责任。
依靠法律,必须用法。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权利,并在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形成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要做到:一克服"害怕对方报复,干脆自认倒霉"的错误思想;二克服"管它三七二十一,我私下找人报复"的错误做法。总之,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我保护,而不能用个人感情代替政策、法律。
2.依靠组织,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这里所说的组织,一般是指侵害发生地或自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部门。其中有的街道、区县还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加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由于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治安和人员活动等情况熟悉,这些组织就会依据法律,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及时妥善地处理解决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问题。
3.依靠群众,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包括中小学生家长在内的广大群众,对破坏社会治安、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深恶痛绝,盼望通过综合治理和"严打"使社会稳定、中小学生受到保护而健康成长。群众的眼睛雪亮、智慧丰富、威力无穷,不断涌现出保护少年儿童,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好青年、好干部。所以当中小学生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时,要千方百计地求助身边的群众,共同来对付坏人。当群众勇敢而义无反顾地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时,违法犯罪分子将成为过街老鼠,无藏身之地,遭灭顶之灾。
4. 依靠智慧,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勇于斗争,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不能怯弱,不能束手待毙,不能让坏人为所欲为,这是中小学生预防侵害的必要前提。
怎样对待网上认识的朋友?
网络的发展,让人与人沟通更方便、更快捷。但网上的人员同社会一样是形形色色的。所以 ,对在网上认识的朋友应保持一定的警惕性。不要轻易将自己家庭的情况告知对方,更不要 轻易单独与之见面!
当有人公然抢劫你的物品时,应采取怎样的自卫措施?
中小学生遇到抢劫时,应以保护自身生命和安全为首要原则,不要过多地顾及财物。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硬拼,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关键时应大声呼救,及时报警。
报警时,应确认对方是110报警台后再述说。尽量明确地告知出事地点、坏人的人数,是否有武器和交通工具的种类等细节,还要留下联系办法。如果你是处在和坏人周旋的危险中拨打110,应注意隐蔽和轻声!
一旦遇危难 信号要明显
国庆期间,几个大学生外出野营。由于贪恋山中景色,加上带有冒险心理,几个大学生向山里越走越深,渐渐辨不清方向了。大家开始并不在意,但随着夜幕的降临,依旧在崎岖的山间寻找路途,心里渐渐发慌了。小林要大家别着急,先找到方向再说。可是四周都是大山、丛林,天又下起了雨,方向难辨,又湿又冷。大家只好找了个山洞暂时避雨。这样,一夜过去了。
第二天清晨,雨虽然小了,但阴沉的天气使大家不知道太阳是在哪个方向,凭记忆寻找的山路,转来转去又回到了原地。小林想起了曾听军事院校的同学讲过的一些野外生存、求救的方法,便带两个人在山顶用松枝燃起了火,火着了以后,把青草盖在了上面,顿时,白色的烟雾向上升腾。他们连着两天用这种办法求救,终于被救援的人发现,脱离了险境。
当你一旦遇到危难时,请你运用下列方法:
1.国际通用的求救信号是使用声响、烟雾或光照,频率是每分钟6次,停顿1分钟后,重复同样信号。
2.在夜间可以用火堆求救,最好是3堆。白天可以使用烟雾,方法是先点燃一堆火,在火上放青草,就会发出白烟。
3.可以用树枝、石块或衣服等物品在空地上做出SOS或其他信号,如可以将草地上的草拔出或割掉,形成SOS形图案。字要尽可能的大些,一般长度在5米--10米左右。
4.常用的国际民航地空联络符号有:|受伤需要医生;||--需要药品;F--需要水和食物;X--不能前进;向上箭头--我正朝此方向前进。
请你学会自我保护招数:
求救信号要记清,危难时刻管大用,
顽强智慧求生存,SOS语言全球通。
面对“小霸王” 不卑也不亢
校园是我们健康成长和努力学习的美好乐园。为什么校园里会发生暴力事件?这必定是有原因的。
认真调查分析一下,有以下几种情况:有的学生在家里是重点保护对象;有的家长脾气暴躁,并且经常在酗酒后打骂孩子;有的父母离异,从小失去家庭温暖。
另外,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孩子结成“团伙”,名为讲“义气”,实际专门欺负弱小或是他们看不顺眼的同学。
由此可见,校园暴力多与某些学生的生活环境和所形成的不健康心理相联系,由于家长、老师、同学不满,以盲目反抗情绪和攻击的态度对待别人;也有的孩子从小缺乏与同龄人的正常交往,不会与人和睦相处,养成了随便打人骂人的坏习惯。
面对校团小霸王,你可以试试下列方法:
1.尽量不与小霸王们发生正面冲突,惹不起可以先躲开。
2.如果对方过于强大,可以先把钱物给他们,然后报告老师和家长。
3.在劫持者经常出没的地带,可以请警察出面干预。
4.同学们上、下学时最好结伴一起走。
请你学会自我保护招数:
校园暴力可以防,方法掌握要适当,
求助师长来帮助,结伴走路有保障。
外出不要怕 安全巧筹划
1998年10月18日,人们被狮子星座的流星雨闹得沸沸扬扬。不少家庭、不少孩子站在凛冽的风中去领略大自然的奇观,去欣赏神奇太空的壮景。
家住北京朝阳区的14岁的女孩马旻和堂弟也兴致勃勃地加入了观赏流星雨的人群。为了能看得清楚,他们跑向附近的一个大操场。凌晨3时40分,两个人都有了冷意,便想回家去穿衣服。走在半路,忽听后边有人大喝一声:“站住!”只见一男人手提黑色橡胶警棍,出现在姐弟面前。问他们是什么关系,要查看他们的学生证。姐弟俩以为此人是夜巡人员,放松了警惕。姐姐拿出了学生证,弟弟没有。“夜巡人”陪他们往家走。在离家还有300米的地方,“夜巡人”对堂弟说:“你回去取学生证,我和你姐在这等。”当堂弟和家长从家跑出来时,前后仅15分钟的时间,姐姐和“夜巡人”都不见了。几天后,在一小树林中发现了马旻的尸体。(此案已告破,凶手已被处决)。
在你外出的时候,最好能做到下列几点:
1.先告诉父母自己去哪里,大约何时回来,与谁在一起,联系方法是什么。
2.尽可能结伴而行。
3.单独外出要走灯光明亮的大道,不抄近道走小路。
4.在僻静的马路上,面对车流行走,不背对车流,以免有人停车袭击。
5.夜晚单独外出,要带手电筒、哨子、报警器等物品,万一被袭击,可用手电照射匪徒面部,吹哨求救等。
6.不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
7.乘地铁时,和其他乘客坐在一起,尽可能坐在靠近站台出口的车厢,坐靠近车门的位置。
8.乘公共汽车,尽量靠近司机和售票员。
9.提包要斜挎在肩上,包不要背在靠马路一边,以防坏人抢掠。
10.家门钥匙放在身上不易被发现的地方(如兜内、脖子上、衣服内),也不要放在包里,即使被抢,你仍可进家门。
11.走夜路时,一定要昂首挺胸,即使害怕,也要抖擞精神,要让企图袭击你的人望而却步。
12.如怀疑有人跟踪,应试着横过马路,看看那人是否仍跟着你。若该人紧跟不舍,你应跑向附近人多的地方报警求救。
13.横穿地下过街道时,谨防抢劫者在地道两头围截,要结伴行走或跟随大人一起走。
14.要尽量避免在无人的汽车站等车,这样,你容易成为坏人袭击的目标。
请你学会自我保护招数:
外出活动不要怕,结伴而行正气大,
电筒哨子手中拿,胆大心细巧筹划。
当有人公然抢劫你的物品时,应采取怎样的自卫措施?
中小学生遇到抢劫时,应以保护自身生命和安全为首要原则,不要过多地顾及财物。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硬拼,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关键时应大声呼救,及时报警。
报警时,应确认对方是110报警台后再述说。尽量明确地告知出事地点、坏人的人数,是否有武器和交通工具的种类等细节,还要留下联系办法。如果你是处在和坏人周旋的危险中拨打110,应注意隐蔽和轻声!
小伙伴溺水后怎么办
每年,因游泳发生意外死亡的事故不在少数,其中大多数是由于溺水后抢救不及时造成死亡。应该回怎样救护呢?
1.要大声呼救成年人前来救人。因同学们力气小,即便是水性好,在水中救人也很困难。
2.要救人,最好是携带救生圈、木板等漂浮物去救人。要注意,不要被落水的同学把你紧紧的抱住,否则会双双下沉。
3.也可在岸边用长竹竿或绳子投向落水者,让他抓住,拉上岸,以协助其自救。
4.岸上抢救。让溺水者平躺,头偏向一侧,协助其将口、鼻内的泥沙和水吐出来。假如呼吸很微弱或已经呼吸停止,要马上做口对口人工呼吸和在胸部正中进行压挤,帮助心脏恢复跳动。经过2O~3O分钟的抢救,也许会醒过来,眨眨眼睛或出现微弱的喘气。
5.情况严重的,应在救人开始就拨打“12O”急救电话,请医生来现场救护。不要一救上岸就急着送医院,这样有可能死在路上。
717回答者: §紫竹星云 - 四级 2009-4-27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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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共 3 条
检举 一.校园生活篇1、 课间活动切勿因开玩笑、恶作剧而引起打架、翻脸,损坏公物,造成伤害事故。2、 行走时,不以跑代走,防止跌倒或碰撞。如有急事可快步走,注意来往行人车辆。3、 携带劳动工具或用具,应注意误伤他人。4、 不拿石块、硬棍丢人,不小心摔、砸、碰伤流血时应迅速报告,及时到卫生室或附近医院处理。5、 离校没有家长接着的要结伴回家,途中不随意逗留,以免受诱骗。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甜言蜜语,不贪小便宜。不因贪吃、贪玩上当受骗。6、 当路遇他人索要钱财,要留心坏人的特征,尽量拖延时间,巧设计谋,瞅空溜走报告老师或家长,也可向路人呼救。看到同学被威胁利诱,随行同学应主动迅速报告。7、 遇到电线断头,切不可随意拉、拔。不熟悉的电器不乱摸,以免危险。8、 若遇闪电打雷,刮台风,要尽量避开大树和危险建筑物。平时不到建筑工地手脚架下或危墙、广告牌下玩耍。9、 没有家长带领,不能擅自游泳。10、 自行参加社会活动,要注意安全,防止被人挤伤踩伤。11、 不在公共场所、校园内放鞭炮,也不围观他人放鞭炮。12、不在楼梯、栏杆旁、阳台上拥挤、打闹、捉迷藏或探头捡东西。不从楼梯栏杆上往下滑
答案补充
二.日常生活篇(一)当你独自在家的时候 1坚决不给陌生人开门 2警惕“狼外婆”的花招 3不给不速之客开门 4机智应对陌生人 5与陌生人斗争要巧妙 6有事拨打报警电话“110” 7室内活动讲安全 8不随意拨打信息台电话(二)如何避免食物中毒? 1不吃腐败变质的食品 2小心蔬菜中的毒素 3不吃霉变食品 4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三)怎样确保出行安全? 1在人行道上行走 2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3不能翻越栏杆、隔离墩 4不能横穿猛跑过马路 5横过马路时看两头 6不往红灯枪口撞 7不在路上玩笑打闹突变行走路线 8雨雪天行走多加小心 9警惕无盖下水道 10不骑快车不猛拐 11骑车时双手扶把不玩闹 12骑车不带人 13不足年岁不骑车 14乘车时不向外探头伸手 15乘车时要扶紧车拉手 16车上慎用锐利物品 17车停稳后再下车 18上下车时注意来往车辆 19不在道口铁路边玩耍 20过铁道口要严守规则 21车祸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四)突然生病了怎么办? 1病不容缓大意不得 2拨打救护电话“120” 3有些病需要看急诊 4做到安全用药 5掌握常见病症处理法 6学会几种急救法
回答者: い雪儿 - 三级 2009-4-19 11:34
检举 (一)当你独自在家的时候 1坚决不给陌生人开门 2警惕“狼外婆”的花招 3不给不速之客开门 4机智应对陌生人 5与陌生人斗争要巧妙 6有事拨打报警电话“110” 7室内活动讲安全 8不随意拨打信息台电话 (二)如何避免食物中毒? 1不吃腐败变质的食品 2小心蔬菜中的毒素 3不吃霉变食品 4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三)怎样确保出行安全? 1在人行道上行走 2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3不能翻越栏杆、隔离墩 4不能横穿猛跑过马路 5横过马路时看两头 6不往红灯枪口撞 7不在路上玩笑打闹突变行走路线 8雨雪天行走多加小心 9警惕无盖下水道 10不骑快车不猛拐 11骑车时双手扶把不玩闹 12骑车不带人 13不足年岁不骑车 14乘车时不向外探头伸手 15乘车时要扶紧车拉手 16车上慎用锐利物品 17车停稳后再下车 18上下车时注意来往车辆 19不在道口铁路边玩耍 20过铁道口要严守规则 21车祸发生后的应急措施 (四)突然生病了怎么办? 1病不容缓大意不得 2拨打救护电话“120” 3有些病需要看急诊 4做到安全用药 5掌握常见病症处理法 6学会几种急救法 (五)谨防看不见的杀手 1小心死亡杀手——煤气 2警惕健康杀手——电子辐射 3消除智能杀手——噪音 4避开沉默杀手——光污染 (六)文体娱乐活动中隐藏哪些意外伤害? 1看电视要讲科学性 2运动时要避免损伤 3不迷恋电子游戏机 4选择适当的娱乐项目 5游乐园里讲安全 (七)野外郊游应注意什么? 1备足必用品 2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 3食用卫生食品 4在安全地点歇息 5玩时不做危险事 6集体出游守纪律 7行程安排量力而行 8出游不带危险品 9野外遇险救生方法 (八)不可忽视的心理安全 1强化心理承受力 2克服心理异常 3增强自我心理调控能力 4打开封闭的心灵 5珍爱生命 (九)怎样摆脱父母离异的阴影? 1不盲目自卑 2保持上升的姿势 3把住情感的航向 4用法律维护自我权益 5努力拥有完整的爱 二社会生活篇 孩子们纯真善良,涉世未深,往往对 人生航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惊涛骇浪准 备不足他们可能觉得对以强凌弱的不良 风气无能为力,也常常对伸向自己的社会 犯罪魔爪缺乏警觉,更不易识破某些披着 羊皮的“狼”的险恶面目,但他们终将在 与邪恶的搏杀中练就一双像孙悟空那样 的“火眼金睛”,他们将越来越犀利地识破 具有千般变化万重伪装的“妖魔鬼怪”。 他们的茁壮成长,势不可挡 (一)如何防范被拐骗、绑架? 1尽量避免与陌生人打交道 2不要轻信熟人(包括亲戚) 3不炫耀不露富不谈论家庭情况 4注意把自己融入到集体当中 5寻求帮助时要找可靠的人 6不请不可靠的人当家教 7有异样情况及时向家长老师汇报 8拐骗绑架案的自我营救 (二)受到坏孩子欺负怎么办? 1勇敢面对现实不怯懦不胆颤 2惹不起躲得起 3及时告诉自己家长或老师 4设法告诉对方家长或老师 5同学之间要互相帮助互相保护 6奋勇反击给他们点厉害看看 (三)遭遇歹徒千万要智斗 1巧妙、及时报警 2设法逃跑甩掉“尾巴 3尽量避免直接与歹徒搏斗 4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四)拒绝黄色的诱惑 1切忌对各类色情、淫秽等黄色物品好奇 2自我监督从严要求 3断然抵制不惜牺牲友情 4一朝染黄毒警钟当长鸣 (五)不要对赌博好奇 1赌博绝不是“好玩” 2防微杜渐从小事做起 3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六)孩子远离毒品 1主动接受防毒教育 2不能好奇以身试毒 3不与吸毒的人交朋友 4不要以为吸毒“时髦 5不要轻信吸毒可以减肥 6不要轻信吸毒可以治病的鬼话 7不要以为吸一两次不要紧不会上瘾 8坚决抵制一切毒品的侵害 (七)乐于助人要分场合 1陌生人的“忙不能帮 2地上的钱物不能捡 3对行乞的人不要滥施同情心 4不能乱动摔倒的老 (八)少女如何自护自卫? 1圣洁的身体不容侵犯 2敢于拒绝防范为先 3外出活动要结伴而行 4多交几个好朋友 5有些地方女孩子不宜去 6有些事坚决不能做 7衣着要得体举止要沉稳 8随身带有哨子或其他微型“秘密武器 9女生宿舍要特别注意安全防范 10遭遇歹徒强暴的紧急对策 三自然生活篇 奇幻无穷的大自然是我们生命的源 泉,孩子们一天天长大,一天天学会与大 自然对话,但我们要明白,人类的认识还 很有限,不仅仅是孩子,整个人类在大自 然面前都很藐小 (一)水中潜藏着哪些危险? 1切莫在天然水域嬉戏 2游泳要上游泳池 3游泳前务必准备充分 4水中自助自救的基本法则 5水中救人要冷静 6溺水者现场急救法 (二)发生火灾怎么办? 1小火及早扑灭 2立即拨打“119报警 3尽快逃离火场 4烧灼烫伤的简要急救法 5树立安全防火意识 (三)风暴袭来的时候 1最好不外出 2尽量和大人在一起 3寻找安全的避风场所 4异物入眼的紧急处理法 (四)雷雨天应注意什么? 1关闭一切家用电器 2尽量不做户外活动 3远离高耸的物体 4不要贸然涉水过河 5下冰雹时要注意护头 (五)如何做到安全用电? 1不随便移动家中各类电器 2严格按说明书或家长指导使用电器 3不能擅自擦洗家用电器 4电器坏了不要自己修 5突然停电时要关闭一切电器 6养成“人走电断”的好习惯 7远离一切户外电线和电力设备 8触电急救首先断电 (六)怎样从地震中逃生? 1熟悉了解所处的环境 2做好必要的心理及思想准备 3备齐一些必要的抗震物资 4发生地震时切忌跳楼 5尽快撤到空旷安全处 6就地紧急躲避 7注意发生余震 8顽强求生一定获救 (七)怎样对付严寒与酷暑? 1抗御北方严寒应注意的问题 2雪盲简单救治法 3冻伤简单救治法 4南方冬天防止冻伤应注意的问题 5对付酷暑应注意的问题 6中暑的急救处理
小学生要怎么样保护自己?
1.身上随时放一点钱,五毛钱之类的,遇到坏人抢钱你就给他。
2.当有不认识的人想拽走你的时候,你就随便扯一个看起来信得过去的人说:爸爸/妈妈(随便编),你来了!
3.人家要是想对你行凶,你千万不要惹怒他,要好言哄他,以免他伤害你,然后你再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