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里的工资表去哪补 劳动监察人员有权查看公司员工档案和工资表吗
劳动监察人员有权查看公司员工档案和工资表吗
劳动监察人员有权查看公司员工档案和工资表吗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档案是指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职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根据现企业管理实践,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查看员工档案。
劳动监察人员处理劳动争议时,员工和公司双方可以质证吗?
劳动监察一般只处理没有争议的案件,不如未交社保、拖欠工资等。存在争议的案件会建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没有开庭审理和裁决的功能,质证是开庭的一个程序。
劳动监察人员是否属参公
你真是一个厉害的人,建议选择自贡和双流,马尔康偏远了 ,自贡是参公的其实和公务员一样,双流虽然是事业,但是待遇会很好。我觉得你先找个落脚,你考试那么厉害,你以后还可以报考其他的。
劳动监察人员属于企业范畴吗?
不属于,事业单位
拖欠工资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监察人员为什么不到单位调查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015年环保监察人员工资可以自筹自支吗?
环保监察是环保局的下属部门,大多执行参公管理,所收的额定排污费直接进入财政局账户,执法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参加公务员,其工资有环保局报政府,财政局下拨。
基层劳动监察人员:欠薪入罪更待何时
欠薪已入罪,只是门槛太高,一般的欠薪者难以跨入门槛。但也有一部分,虽然已经跨入了该罪的门槛,但司法机关不按该罪认定。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劳动监察大队是否有权帮工人弄清工资表吗
没有权利
如果你举报的情况属实,劳动监察大队可以帮你维权
劳动监察的内容主要有: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
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员工档案包括离职人员吗
你好!根据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员工档案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员工和离开本单位的员工。
还包括规定的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公司违反劳动法开除员工劳动监察是否有权力纠正
开除员工就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收费,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