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提折旧吗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提折旧吗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提折旧吗
1、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模式计量和固定资产一样,可以计提折旧。
2、投资性房地产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是不能计提折旧的。
如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恳请采纳为盼,不胜感谢!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题目
回答本题,考虑的是最新准则的内容.
固定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转换后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是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其公允价值>转换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余额计入留存收益. 其公允价值<转换前固定资产的账面几只的余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具体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18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倒挤) 200
累计折旧 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0
贷:固定资产 2800
所以该题转换后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为公允价1800万元.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问题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不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作法: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作相反的账务处理。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题中:
一、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问题。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用于“投资性”的房地产,属于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期计提折旧。
由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与税法规定不同,应当确认计量递延所得税。
以题中数据为例,假设该房屋税法折旧年限20年,预计净残值率5%,所得税税率33%,则:
税法当年折旧额 = 1 000 * (1 – 5%) / 20 = 47.50万元
期末计税基础 = 1 000 – 47.50 = 952.5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 2 3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2 300 – 952.50 = 1 347.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 347.50 * 33% = 444.68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2 300 – 1 000 = 1 300万元(不是3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当年纳税调减额 = 1 300 + 47.50 = 1 347.50万元
二、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计税基础问题。
在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时,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具体计算如同上例。由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发生变化,因此,期末应当根据期末新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计算暂时性差异,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
三、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的转换的计税基础的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的转换,其账面价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量,计税基础也如同上述例子确定,依据两者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
另外,对于你的另一问题,在这里一并解答。
原提问内容
另外再想问一个问题,关于资产减值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假设年末对一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在当年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调增计提减值部分,在下一年该资产的折旧额小于所得税计税基础的折旧额,响应冲回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应同时调减当年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少急折旧部分,还是必须等到对该资产进行处置时才能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减值准备部分的调减?
解答
举例说明。
某企业购入一固定资产,原值1 000万元,假设会计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均与税法规定相同,分别为:平均年限法、10年、5%。另外,所得税税率33%。则:
第一年年末:
固定资产折旧额 = 1 000 * (1 – 5%) / 10 = 95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1 000 – 95 = 905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1 000 – 95 = 905万元
无暂时性差异。
第二年年末,假设年末会计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905 – 95 – 100 = 710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905 – 95 = 81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810 – 710 = 1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0 * 33% = 33万元
相关纳税调增额 = 100万元
第三年年末,假设会计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保持不变:
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额 = (710 – 1 000 * 5%) / (10 – 2) = 82.50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710 – 82.50 = 627.50万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810 – 95 = 715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715 – 627.50 = 87.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 87.50 * 33% = 28.88万元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 33 – 28.88 = 4.12万元
相关纳税调减额 = 95 – 82.50 = 12.50万元
第四年及以后各年年末,计算方法同上。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做非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时,应当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存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按其公允价值借:开发产品,按其成本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等处置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按其账面余额借:其他业务成本,按其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综上所述,你说的那部分期末结转完了,没有余额,你说的还挂着是不存在的,OK?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法允许折旧,对吗?
对的,税法里不认公允价值变动的,只认初始成本,并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提折旧,期末公允价值和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折旧后的计税基础之间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怎么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只有以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才计提折旧。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必须存在活跃市场,可以时时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在每月的资产负债表日,对以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计入资本供公积,公允价值低于账
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计入资本供公积,公允价值低于账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问题
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成本计量同一投资性房地产,会导致所得税不同,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采用成本计量同一投资性房地产一般则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一、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