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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四条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吗?

火烧 2022-03-29 14:48:01 1050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 吗?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 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吗?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0日
来源网址::court.gov./shenpan-xiangqing-6180.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属于法?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迄今已经出台了三个,第三个《规定》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该规定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渊源(即表现形式)之一。虽然司法解释不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但由于它是最高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具体适用法律的依据,因此,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换句话说,司法解释也是广义上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01条、302天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09年1月1日生效)第四十条规定: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也就是说在使用时如有不一致的内容,就不能按照《意见》执行了。

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的链接::law-lib./law/law_view1.asp?id=54915
但该意见已于2015年元月被废止

公司法第十四条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吗?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 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有效

当然有效了,没有效力,哪不就是白纸黑字废止一张吗?国家行政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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