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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摊销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规定

火烧 2021-08-08 13:52:41 1113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规定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规定依据财税[2013]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国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规定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规定

依据财税[2013]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国税发[2008]116号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研究开发的专案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援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 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装置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体、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9)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0)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装置的执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1)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2) 新药研制的临床实验费
13)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上述研发费用范围的调整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不是仅针对中关村高新,而是全国高新适用。
:pan.baidu./s/1sl95Rlz

无形资产摊销算研发费用吗

如该无形资产是用于一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的,后续摊销可入研发支出,其中研究阶段费用化;开发阶段能资本化的资本化,不能资本化的费用化。

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摊销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规定

如该无形资产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作无关,后续摊销入当期损益。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追溯3年的规定

 误区一:当年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以后就不能享受
财税〔2015〕119号档案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因此,2016年1月1日以后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误区二:只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能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档案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因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不仅仅工资薪金允许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另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允许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误区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不能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档案规定,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允许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智慧财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因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在规定标准(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内允许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误区四:计算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扣除限额的基数不含其他费用
财税〔2015〕119号档案规定,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允许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因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扣除限额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应该包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需要提醒的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中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也是标准内的,并不等同于实际发生的。
误区五: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财税〔2015〕119号档案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装置的折旧费允许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装置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档案,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误区六: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另财税〔2015〕119号档案规定,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档案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只是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只限定了“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即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误区七:小微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财税〔2015〕119号档案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时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误区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能加计扣除
财税〔2011〕70号档案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档案规定,如企业将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根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加计扣除,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其他情况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新产品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需要提醒的是,考虑到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能加计扣除,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一定要做好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选择。如:符合条件的软体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相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是“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体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有可能“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能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也就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即企业享受软体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体产品的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如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相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更“实惠”。
误区九: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福利性补贴能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档案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档案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档案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允许昨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用是否含无形资产

企业研发费用是否含无形资产 ?应该不包含。
在2001年财政部出台了《无形资产具体准则》,准则改变了以前将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做法,规定自行研发申请专利成功的无形资产成本只包括申请时发生的注册登记费,咨询费,律师费等费用,而不包括研发费用,这样规定的缺点是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真实,但是避免了由于将以前多年累积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转入无形资产时由于冲减本年的管理费用而带来的利润虚增,也就是说虽然成本不真实,但是利润真实,而以前的做法恰恰相反,成本真实而当年利润虚增(不真实).
举例说明:
某公司从2000年开始每年投入1,000万元进行研发,2005年末申请专利成功,发生注册登记费,咨询费,律师费等费用共50万元,则从2000年到2005年每年
借:管理费用 1,000万
贷:银行存款等 1,000万
2005年申请专利成功后:
原来的做法应将前五年已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转入无形资产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5,050万
贷:管理费用 5,00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这样成本真实,但05年的利润由于冲减管理费用而增加5,000万元,利润不真实
新准则的做法是只将注册登记费,咨询费,律师费等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5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这样无形资产成本不包括研发费用,无疑成本不真实,但05年的利润不会虚增,利润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原来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新准则的规定各有利弊,但新准则更强调利润的真实性,为了防止企业以此调节利润,新准则选择了宁愿成本不真实.

无形资产研发费

1、将你司收到的发票进行“原始凭证分割”,注明各自单位应承担的金额,分别记帐;2、或都以你司经营专案中可开内容给合作单位(仅作参考)

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的定义及核算范围

定义: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会计科目为“研发支出”。
核算范围:
“研发支出”科目可按研究开发专案,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研究开发专案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专案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为他人研发的研发费用能否转入无形资产?

这个所有权是谁的
是人家的 你们是不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的

接受委托开发合同,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公司,研发费用能加计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的相关规定

一、会计制度上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也就是说,无形资产的摊销月份为取得当月;
摊销方法为:直线法;
摊销年限:为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比如,某无形资产是2001年3月取得,预计使用年限3年(没有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其成本应从3月份开始在3年内平均摊销。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区分】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l0年。

中国税法什么情况下不适用研发费用或者自我研发的无形资产摊销税前加计50%扣除?比如商标名称?

不得加计扣除的几种情形: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
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援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专案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装置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体、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
三、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专案,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专案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专案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专案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专案,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应按照不同开发专案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对纳税人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六、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专案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专案,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专案的协议和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专案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分摊方法。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专案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七、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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