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万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法院收的罚金可以用于退赔被害人吗?求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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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上缴国库的,想追回你的钱只能是请求公安机关追缴,没有其他好的救济手段,如果他都倾家荡产了罚金也是交不起的
交法院的罚金可以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吗?
不可以,罚金是对犯罪行为从经济上的惩罚,是上交国库的。而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的损失补偿,两者性质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害人所得高息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一、范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责令退赔陈某等人款项。后,范某以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其向胡某借款240万元、还款270万元,胡某多得的30万元系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分歧关于范某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胡某返还30万元的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某有权提起该民事诉讼。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相关问题亦应在刑事案件中作出处理,范某无权提起该民事诉讼。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首先,范某在刑事案件中的基本犯罪事实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其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方式是以高息为诱饵,换言之,偿付高额利息是范某为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目的而采取的犯罪手段,胡某则是范某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之一,范某与胡某之间的“借款”与“还款”行为均是范某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双方所形成的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属于自然债,更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借款关系,而是与犯罪有关的刑事法律关系,故应当统一纳入到刑事案件中予以评价。其次,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该规定,责令退赔或追缴只适用于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财物,从表面上看,争议的30万元不是犯罪行为人范某的违法所得财物,而是被害人多得的,似乎的确不能适用责令退赔或追缴。但是,这30万元要么是从其他被害人处非法吸收的存款,要么是范某的自有资金。如果认定为范某财产,则应基于给付高额利息系范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手段之认定,将此30万利息视为范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至于其他被害人的损失,则应责令范某退赔;如果认定为其他被害人的财产,则应予以追缴并返还给其他被害人。笔者认为,该笔30万元款项最初来源无疑是其他被害人的财产,但在犯罪过程中又被范某作为犯罪资金使用,故该款同时具备“违法所得财物”和“供犯罪所用财物”的双重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先私权利后公权力的处理原则,先予以追缴,再按比例返还给本金尚未得到偿还的被害人。(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知识: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害人如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吗
不可以就刑事判决进行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对于刑事判决不服的,只可以由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提起上诉,作为被害人,在刑事法律中没有赋予上诉的权利,所以,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害人无权就刑事判决上诉。
但是,如果被害人认为刑事判决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检察院在审查后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抗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出庭吗
理论上讲是可以出庭的。但在司法实务中确实有少部分法院不同意非吸案件被害人的律师出庭 这种情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见,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尚可在刑事追缴或退赔不足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遗漏的被害人来讲,应完全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害人报案与不报有何
报案与不报案有很大区别。这个区别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后,会首先追缴赃款。追缴的赃款要及时发还被害人。为了发还款项的公平,会本着“报案优先”的原则,按照报案的先后顺序依次发还。没有报案的排在最后。

但是,赃款不一定全部追回。这样,问题就来了。最先报案的、最先得到还款,依次排序。到最后,没有余款了,没有报案的人,就无法得到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被害人的款怎样解决
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决后返还受害人。
2、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积极退赔非法所得可以缓刑吗
适用缓刑需要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
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缓刑制度创设的目的旨在使缓刑犯在某种社会组织或机构的帮助教育下,不关押即得到改造,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刑法对于缓刑的前提条件并没有罪种的限制,适用的是短期自由刑,适用对象中没有罚金刑。而且按照我国刑罚种类排序,比拘役轻的刑罚是管制,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刑,并不需要剥夺人身自由,因此管制不需要适用缓刑,直接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可。
一、宣告缓刑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适用的一般范围
1、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
因为过失犯罪的罪过小,主观恶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优先考虑。
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
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
比如相同条件下故意伤害要优先于故意杀人考虑,强制侮辱妇女要优先于强奸罪考虑等。
4、从犯、胁从犯相对于主犯优先考虑
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
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
7、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当然这种情况是指庭审都认罪,如果庭审时不认罪则不适用缓刑。)这实际是反映一个人的悔罪心理和态度。
8、自首立功的相对于被迫认罪的要优先考虑
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
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
三、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适用缓刑。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一些犯罪的个别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三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又例如,《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4、行为人犯数罪时一般不要适用缓刑。因为行为人犯数罪说明他是连续犯罪,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难以保证他不再继续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就指出: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人可以谅解吗?
取得受害人谅解,在一部分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有一定的从轻作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均适用这一规则。
这一规则一般适用于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时作用相对明显。相当于陪点钱,获得对方一定程度的原谅。比如故意伤害、寻衅肇事、故意杀人等等。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则未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通常是很多人,如果只是单单取得某一个受害人谅解,几乎没有什么意义。如果能让全部受害人都谅解,那么实际 上是弥补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也是可以的。但是,这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受害人谅解规则了。 应该说,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