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房产税税暂行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房产税税暂行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房产税税暂行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二、征收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三、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对房产税税费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蹟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情况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蹟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稽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房产税的减免规定 (房产税)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公园、名胜古蹟、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的房产。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项条款。 免税单位用于生产、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减免范围还包括: 1.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2.行政单位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无论是否收取培训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自用的房产比照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4.大专院校和其他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以及以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对于与个人、外单位联营和承包给个人、外单位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新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 有哪些方面的主要变化?
营业税新旧纳税期限制度比较
旧制度
纳税期限:5日 10日 15日 1个月
申报期限:10日
新制度:
纳税期限:5日 10日 15日 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申报期限:15日
纳税地点制度比较
1型别:一般劳务
旧制度;劳务发生地
新制度;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型别:运输服务
旧制度;机构所在地
新制度;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3型别:建筑业劳务
旧制度;劳务发生地
新制度:劳务发生地
4型别:转让无形资产
旧制度;机构所在地
新制度;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5型别:转让 出租土地使用权
旧制度;土地所在地
新制度;土地所在地
6型别:销售 出租不动产
旧制度;不动产所在地
新制度;不动产所在地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
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
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释出,自1
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pl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
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
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
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
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
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
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
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专案。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
、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
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
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
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
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
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
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
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
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
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释出的《契税暂行
条例》同时废止。(新华社北京7月18日电)
《人民日报》〔19970722№B〕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 房产税怎么收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物件,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 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 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 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目前征收的房产税征收范围是城镇范围内的经营性用房(包括住房出租)!
对目前自用住房征收房产税没有大范围征收,从试点城市来看:农村住房不在征税范围!
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征收房产税的政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产税费率是多少?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物件,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税率分两种情况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简单说来就是自己的房子,按原值减除10%~30%后作为房产余值,乘以1.2%每年
如果是出租的房子,按照租金的12%每年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