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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土地权属是谁?在这个土地内建设市政设施是否需要业主同意?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火烧 2021-12-11 12:33:0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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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土地权属是谁?在这个土地内建设市政设施是否需要业主同意?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土地权属是谁?在这个土地内建设市政设施是否需要业主同意?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土地权属是谁?在这个土地内建设市政设施是否需要业主同意?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建筑退让城市生活性道路的空间,规划上要求与城市人行道统一设计,但其土地使用权归属业主所有,并由所属业主负责建设和维护。因此,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不属于市政设施范围,对该区域的占用和损害等行为,不适用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若有市民向城管执法部门就上述行为举报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告知举报人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附:《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置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置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土地二次普查资料可以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法律依据吗

李一不管他身份如何,在这里作为当事人,是可以适用与当事人主体的。属于居委会,那么,这个案件的处理中,他所供职的单位有回避原则,不是没有作证的权利,是效力减小了,假设只有居委会的证词,其他人没有,在司法上,只要形成证据链条,而且无证据能推翻,那就是铁证

瞒着兄弟的土地偷偷土地请的土地权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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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是依照什么法律吗

处理农村林地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承包证和土地权属证明谁更有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证是土地权属证明的一种。土地权属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两村之间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律问题

你们可以向县级土地部门进行申请复议,要求对该土地的权属进行明确。如果所做的决定,你们同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主体是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是什么?就是土地证吗?

现阶段我国土地证主要有下面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土地证,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按照法律固定,房随地走,普通商品房买卖需要一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对于房地产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以土地权属转移合同作为必备档案方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地上建筑物纠纷怎么解决

地上建筑物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界线”是什么含义

土地权属界线·就是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划线范围,包括图纸划线和实地划线范围。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内,只有一个土地权利主体的宗地为独用宗;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其间难以划分各自使用的权属界线的,应确定为一宗地,该类宗地为共用宗;共用宗地内的共有人(含自然人和法人)要求且能够区分土地使用权份额的,称为按份共有类共用宗;共用宗地内的共有人(含自然人和法人)不要求或者难以区分土地使用权份额的,称为共同共有类共用宗。

政府以土地出资,应保证哪些土地权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若母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价投资子公司,可被认定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可合理调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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