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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红冲小规模时开的普票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盘点时发现外购商品变质损坏,实际成本50万元,售价60万元,增值税率17%。分录怎么做

火烧 2022-10-05 00:55:16 1054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盘点时发现外购商品变质损坏,实际成本50万元,售价60万元,增值税率17%。分录怎么做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盘点时发现外购商品变质损坏,实际成本50万元,售价60万元,增值税率17%。分录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盘点时发现外购商品变质损坏,实际成本50万元,售价60万元,增值税率17%。分录怎么做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盘点时发现外购商品变质损坏,实际成本50万元,售价60万元,增值税率17%。分录怎么做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 58.5
贷 库存商品 5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8
待批准后
借 营业外支出 58.5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 58.5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入商品一批50万元,后售出获得60万元,增值税为17%.求:a企

a企业应该交纳增值税:

1、如果购进50万元、出售60万元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则增值税为:
(60-50)×17%=17000元

2、如果购进50万元、出售60万元均为含增值税金额,则应交纳增值税为:
[60万元÷(1+17%)-50万元÷(1+17%)]×17%=14529.91元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赊销商品,售价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该商品已发出。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的,才能加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络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销售时没有及时确认收入,在得知对方公司无法付款后,则不应确认收入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2013年购买材料一批,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

借:原材料—某材料 30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3180000

.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2009年3月外购货物50完,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8.5万元,

计算销项税额分别是:
(1)、80*17%+5.85/1+17%*17%=14.45万元

(2)、29.25/1+17%*17%=4.25万元

(3)、20*(1+10%)*17%=3.74万元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入一批商品,进货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17万元。所购商品到

你好,
解析:
本次购进的存货,只有合理损失的5%是要计入到成本中的,其他的20%是不可以记入到成本中去的,应从实际成本中扣除出去的,作为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所以,应扣除额为购入额的20%,即:
不能记入到成本中的损失=100*20%=20万元,
则:
实际入库成本额=100-20=80万元
而实际入库数量=80(吨)
则实际入库商品的单位成本=80/80=1(万元/吨)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财产清查中发现毁损材料实际成本100万元,原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 117

贷 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借 原材料 8

其他应收款 2

一般纳税人红冲小规模时开的普票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盘点时发现外购商品变质损坏,实际成本50万元,售价60万元,增值税率17%。分录怎么做

管理费用   107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  117

所以答案。。。我认为是 ACD

多送你一份文件吧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实际已交纳 税金情况如下:增值税1100万元,消费税40万 元

缴纳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印花税”的借方。
增值税1100+消费税40+城市维护建设税4+车船税1+所得税500=1645(单位均为万元)。
综上所述,“应交税金”借方科目的金额为1645万元。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

9300/(30*3000+48*2000)=0.05 A应该分摊的运杂费0.05*(30*3000)=4500 B应该分摊的运杂费0.05*(48*2000)=4800

一般纳税人 企业出售50万废旧物品,收到10万元,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档案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档案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档案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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