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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非商务英语综合教程4pdf 自然权利与历史pdf

火烧 2022-06-06 13:13:59 1073
自然权利与历史 df 胡塞尔的《欧洲科学的危机与先验现象学》的几种读法胡塞尔的《欧洲科学的危机与先验现象学》(张庆熊译为《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验现象学》、王炳文译为《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的

自然权利与历史pdf  

胡塞尔的《欧洲科学的危机与先验现象学》的几种读法

胡塞尔的《欧洲科学的危机与先验现象学》(张庆熊译为《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验现象学》、王炳文译为《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的真实思路隐藏在这个标题的颠倒之中.如果把这个标题倒过来——《先验现象学与欧洲科学的危机》,这本书的思路就变得清晰明朗.而且,最好将这个标题浓缩、解读为《先验哲学与欧洲科学》或者《先验哲学与实证科学》、《普遍哲学与事实科学》.也就是说,胡塞尔心中的唯一正确的哲学乃是“普遍哲学”,而后来的“事实科学”导致了“普遍哲学”的危机、没落.在胡塞尔看来,“……与……”(《普遍哲学与事实科学》)这个语法格式的前一个省略号是真理、正确之源,是“普遍哲学”,后一个省略号是堕落和危机的根源.胡塞尔相信,无论知识还是伦理,都有一个绝对的、永恒的、普遍的真理.它在知识领域称为“绝对的真”(“必真”),在伦理生活领域被称为“绝对的善”、“永恒的善”.胡塞尔现象学的“……与……”的思路后来被海德格尔称为《存在与时间》,列奥·施特劳斯则称之为《自然权利与历史》.不过,在海德格尔看来,“……与……”(《存在与时间》)的语法格式中的前一个省略号固然是真理、正确之源,后一个省略号也并不一定意味着错误或危机.相反,海德格尔把后一个省略号视为踏上真理的必经的要道.虽然“存在”容易在“时间”(日常生活)中沉沦,但这种沉沦(日常生活)本身也是通向“存在”的本真状态的必经的道路.存在的真理悬挂在人的前方,但人一辈子只能接近存在的真理而永远无法抵达真理.人永远“在路上”.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分歧并不在于“存在”的“方向”上.他们师徒二人都认可普遍的、永恒的、绝对的“知识”(“存在”,包括认识之“真”与伦理之“善”)这个正确的“方向”而拒绝个人化的“意见”这个错误的“方向”.他们的分歧只在于:为了接近“知识”这个正确的“方向”,有哪些可取的“方法”.胡塞尔把近代欧洲人一直在努力的接近知识的方法(“科学”、“实证”)视为一个“危险”、“危机”,而海德格尔把欧洲人与东方人一直在努力的“日常生活”(时间)视为一个接近真理的必经的道路.从“……与……”的视角来看,海德格尔算是得胡塞尔真传的少数弟子之一.海德格尔之外,在“……与……”这条道上,称得上得胡塞尔真传的弟子,大概只有列奥·施特劳斯.胡塞尔的思路是《普遍哲学与事实科学》(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海德格尔的思路是《存在与时间》,而列奥·施特劳斯的思路乃是《自然权利与历史》.师徒之间,可谓心心相印、一脉相承、一气呵成、一以贯之.尽管列奥·施特劳斯只是短时期地师从胡塞尔,但从他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以及他对“古典政治哲学的复兴”所做的孜孜不倦的追求来看,列奥·施特劳斯对胡塞尔现象学的理解和贡献远远地超过胡塞尔的其他所有弟子.在胡塞尔式的“……与……”的现象学道路上,列奥·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与历史》比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更接近胡塞尔的现象学精神.就此而言,梅洛·庞蒂的知觉现象学,乃是对胡塞尔现象学的严重误解.梅洛·庞蒂只是站在胡塞尔现象学的门外,尚未入门.2.能否提出一个大胆的假设:胡塞尔的《普遍哲学与事实科学》是否可以理解为《生活世界与事实科学》?即,胡塞尔所追求的“普遍哲学”也就是“生活世界”.更进一步,列奥·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不仅在胡塞尔的“普遍哲学”那里接受启发,而且直接把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改造成为“自然权利”?反之,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是否可以理解为列奥·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由此,是否可以假定:胡塞尔的“生活世界”不仅不是一般所谓的“经验世界”(经验科学、经验事实),恰恰相反,胡塞尔的“生活世界”乃是“先验世界”,它正是胡塞尔孜孜不倦地追求的“普遍哲学”的自然形态、自然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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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 [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洪涛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商务印书馆,1999 [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商务印书馆 [英]莫尔:《乌托邦》,商务印书馆,1982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 [荷兰]斯宾诺沙:《伦理学》,商务印书馆 [荷兰]斯宾诺沙:《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 [荷兰]斯宾诺沙:《政治论》,商务印书馆 [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商务印书馆,1963 [法]孟德斯鸠:《罗马胜衰原因论》,商务印书馆,1962 [英]休谟:《人性论》(上、下,商务印书馆)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法]勒鲁:《论平等》,商务印书馆 [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华夏出版社 [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 [英]柏克:《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 [英]边沁:《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上、下),商务印书馆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 [德]尼采:《善恶之彼岸——未来的一个哲学序曲》,华夏出版社,2000 [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 {第一本对自由主义进行宏观描述的著作} [英]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商务印书馆,1995 政治学经典之二 [美]拉斯韦尔:《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商务印书馆,1992 [美]杜威:《人的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德]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商务印书馆,2000 [德]韦伯:《学术与政治》,三联书店 [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德]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 [德]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辩证法》,重庆出版社,1990 [美]马尔库塞:《爱欲与文明:对弗洛伊德思想的哲学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美]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德]弗洛姆:《逃避自由》,工人出版社,1987 阿伦特等:《:伦理的现代困境》,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英]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三联书店,2002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英]甘布尔:《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英]波普:《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英]伯林:《自由论(扩充版)》,译林出版社,2003 达巍等 编:《消极自由有什么错》,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2(罗尔斯对社群主义者的回应) [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 [美]罗尔斯:《万民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日]川本隆史:《罗尔斯:正义原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 [德]哈贝马斯:《哈贝马斯精粹》,曹卫东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美]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 [美]斯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译林出版社,2001 [美]曼斯菲尔德:《驯化君主》,译林出版社,2005 [美]朗佩特:《斯特劳斯与尼采》,上海三联书店,2005 [英]安塞尔-皮尔逊:《尼采反罗索——尼采的道德-政治思想研究》,华夏出版社,2005 [美]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 [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 [美]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 [美]亨廷顿:《失衡的承诺》,东方出版社,2005 [美]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2002。

阅读下列材料: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

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堪称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惩罚犯罪,维护正义;它维护了罗马公民的各项权利,规范了社会秩序;它体现了罗马人崇尚法治的精神和追求法律地位平等的决心。但罗马法也有历史局限性,它将奴隶排斥在法律对象之外,因为奴隶在当时只是其主人的财产,不具任何权利

本题考查的是罗马的法律,材料中给出的是西塞罗的自然法,其法律的影响从对当时的罗马社会本身的影响和罗马法律传播出去对资本主义革命和其他地区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最后涉及的是罗马法律的局限性,是维护统治阶层的影响。

求:关于霍布的自然权利

霍布斯:自然法理论中的约伯 ――霍布斯论自然一 问题霍布斯在他的一本主要著作《利维坦》当中,将作为其思考核心的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原则坦率地归纳为22条,正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霍布斯阐发了他关于政治生活的构想,最终也是以这些原则为中轴,霍布斯建构起了自己的政治哲学理论的大厦。

政治哲学,当其在古希腊起源的时候,意味的是在城邦中构建一种生活的方式。如果一种政治不能承担起指导公民走向真正美好生活、走向真正健康的价值,那么这种政治必定是腐坏不堪的。

可以想见的是,如果霍布斯不想让自己的政治哲学走向坏的那个方向,那么他就必须把自己的政治哲学论述与公民真正的美好生活、与真正健康的价值关联起来。事实上,霍布斯的这些自然法则恰恰就是在探讨什么是公民真正美好的生活、什么是真正健康的价值,霍布斯所要解决的是关于生活之道的问题,按照列奥?施特劳斯的判断,这个问题一直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

那么,什么是霍布斯眼中的健康的生活之道呢?很明显,在霍布斯关于自然法则的构想最关键的有两条:1,怕死的本能,以及因此本能而生发出的自我保存的欲望;2,信守约定。也正是这基本的两条原则使得列奥?施特劳斯将霍布斯看作是现代政治哲学之父。

这是为什么?二 对问题的解释记得在一篇有关弗朗西斯?培根的研究文章中,A?帕里-拉莫斯这样写道:“马克斯?韦伯生动地用之以形容现代欧洲文化性格的世界之解魅体现在多个领域当中。其中之一是宗教上的变革,重要性与此相当的另一个领域则是有关认识的对象,即自然变成了一个无灵魂的机器的胜利形象,变成一个庞大的仓库或者一个没有知觉的以最苛刻的方式被加以考问的证人”。

[1]的确,此前一直占据思想界支配地位的中古自然观,包括古希腊,罗马(尤其是斯多亚里派)以及中世纪,不管在时代变任中经历过多么大的变化和调整,但核心的一点却一直得到确认和坚持,即自然是一个巨大的生命机体,由在空间展开,在时空中渗透着的运动物体所组成。整个世界具有生命,它所有的运动都是生命运动,这些运动有目的、受理智规约和引导。

自然不仅是活的而且是有理智的,不仅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生命体,而且是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任一种生物依照它自身的等级,分有世界灵魂或神圣理智,分有世界心灵的活动。

不存在没有精神的物质世界,也不存在没有物质的精神世界。物质本身是无形式的,精神作为终极因和目的因引导物质的变化。

到了十七世纪,所有这些都发生了变化。启蒙运动思想家们借助科学已经发现了或者严格说来已经创造了一个不同的物质世界;一个僵死的物质世界,范围上无限并且到处充满了运动,但没有质的区别和等级、没有秩序、没有和谐、更没有目的,而是由普遍而纯粹量的力所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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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不再是无形式的质料。通过被强加于自身的形式构成一切东西,而是从量上组织起来的运动物体的整体。

与自然观的变动相伴随的则是对人的看法的变动。在亚里士多德式宇宙观和自然观为主导的古希腊、斯多亚、以及中世纪观念当中,自然的图景与人的价值是完全相溶为一体的。

亚里十多德的自然观以质料的形式和目的论的理论为基础。活的生命有机体是思维的对象,规范、和价值构成它们的本质。

事物存在于一个目的论的链条当中并一步步被引导向更为高级的生命形式,一种更有效、更充满生命力的形式。整个过程包含着潜能与现实之间的区别,潜能是奋争的基石,借此,潜能朝着现实的方向进步,这一进程以目的论的意蕴贯穿于整个自然当中,最终朝向“不动的推动者”。

世界的过程不能是自因的和自存的过程,必须有一个自然之外的动力因去解释发生在自然当中的变化。很明显,这种有关发展的目的论观念将人维系在一个等级秩序当中,实现自己的本质和价值达到自己完满的存在。

人因此获得了生存的意义和方向,也因此分有了世界灵魂、拥有自己的固定的价值。现代的自然观则以恒久和普遍的怀疑否定了上述形而上学体系,只承认散布于无限的时间和空间中的僵死的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关于精神、关于灵魂、关于上帝,既使不被彻底否定,至少也被排除在对于自然的解释之外。

人失去了作为中古文化基本特征的那种统一秩序和内在和谐,仿佛成了宇宙的弃儿。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类似于马克思所说的布尔乔亚世界中的无产阶级,在机械论的自然当中,他没有必然性的地位设定,自然本身已经失去了目的和秩序。

他只有凭自己的不懈斗争取得能够得到的一切。尽管后来的帕斯卡尔对这种自然图景中人的地位和价值问题忧心忡忡,这一自然观却在主要的方面道尽了启蒙运动的总体特征,即以永恒秩序向人的转变,以义务、规则向权利和要求的转变。

人类的正当研究对象是人,所谓启蒙,正如康德所言,就在于自由和公开地运用自己的理性。理性也不再是原先的对世界灵魂即Logos的分有,或是对神性秩序的参与,而是成为人类自主的行为和思想能力,整个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人类的幸福,一切知识的基础在于对心理活动的实际过程的考察。

[2]在这场从永恒秩序向人的决定性转变中,。

求《瑞士民法典》全文 或者下载地址 或者在那本书里能找到

瑞士民法典 一、概说 瑞士民法典是一个很有特色的法典,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有很大影响,值得我们专门对之加以研究。

从旧中国到新中国,我国的民事立法都是在“民商合一”的大原则之下进行的。民商合一的原则是受瑞士民法的启示而确立的。

虽然旧中国的立法院当时采行这个原则的背景与瑞士当时实行民商合一的背景完全不同,但在法国和德国的民商分立原则影响到所有的大陆法国家(包括日本),也影响到清朝末年的立法者的情形下,瑞士的先例对旧中国的民事立法是起了决定性作用的。 可惜的是,直到今天,我国还没有瑞士民法典的全译本,以致研究民法的人不能看到瑞士民法典的全貌,因而影响到我们对瑞士民法的全面的了解。

另一方面,我们对瑞士这个国家的情况,特别是其历史,不如对法国德国那样了解得多。这一点也使我们对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理解不深。

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就是在民法典之外,没有一个商法典,把规定在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里的一些内容纳入民法典之中。在习惯于民商分立的人看来,没有一个“商法”,好像总少了点什么。

所以在旧中国也实行了民商合一之后,仍有人对把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称为“特别民法”感到不安,而要称之为“商事法”。有的西方法学家对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也不重视。

例如著名的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在他们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中的《瑞士民法典》一章中,就只说了一句:“没有商法典”,并没有把这一点当作瑞士民法的特点。但是瑞士的这一做法确实开创了民事立法中的一条新路。

欧洲也有国家(早一些的如意大利,近一点的如荷兰)走上这条道路。令人感兴趣的是,在我国,这几年来,“商法”又为人津津乐道。

因此,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作些研究,仍然有其意义。而这种研究则要从研究瑞士民法典开始。

二、“民商合一”模式的形成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属于“民商分立”的模式,就是在民法典之旁,存在一个商法。实际上,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在制定这两个法典时,都曾考虑过如何处理当时早已存在的商事法律(在法国是17世纪就公布的《陆上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在德国是《普通商法典》)。

结果是相同的:保留了商法典,使之与民法典并存。 其实瑞士也经历过这样的过程,但是结果不一样。

这就形成了另一种模式。 瑞士是联邦国家,组成联邦的各个州在15世纪末逐渐从神圣罗马帝国独立出来,集合到一起,在17世纪中叶得到欧洲诸大国的承认,但直到1848年才最终组成为瑞士联邦,制定了联邦宪法。

在此之前,各州大多已有了自己的民法,有的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之上制定的,有的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范本制定的。在各州的法典中,伯尔尼法典(1826—1831生效)和苏黎世法典(1853—1855生效)较有特色。

因此,在联邦成立后,分权的传统仍很牢固,联邦宪法并不赋予联邦有统一私法之权。到19世纪初,虽然由于各州之间商业往来的需要与各州法律不同带来的不便,统一私法的要求日益迫切,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无从实现。

直到1874年,修改宪法,联邦取得在自然人的能力、婚姻、债法(合同与侵权行为)、汇票、破产等方面的立法权。据此,联邦于1874等制定《婚姻法》,于1881年制定《(自然人)行为能力法》(这两个法后来为民法典所吸收),又于1881年制定《瑞士债务法典》。

后者是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典式法律,包括契约总则、各种契约、公司、商号、商业帐簿、汇票、本票、支票等规定。这个法典既包括了在法德各国属于民法的契约总则和各种契约,也包括了在法德各国属于商法的公司、票据、商号等规定,事实上就是一个民商合一的法典。

它本来可以称为“商法典”,但为了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称为《瑞士债务法典》。 进一步统一私法(民法)的运动并未就此停止。

1884年,瑞士法律家协会委托法学家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l)研究瑞士各州的私法,为制定统一私法进行理论上的准备。[1]欧根的研究成果就是他著名的四卷本著作《瑞士私法的体系与历史》(前三卷《体系》于1885—1889年发表,后一卷《历史》于1893年发表)。

这个著作实际上奠定了瑞士统一私法的理论基础,表述了作者的意见。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与警察部委托欧根起草民法典草案。

1898年,瑞士联邦宪法再次修改,规定联邦有制定全部民法的立法权,欧根受任正式起草民法。欧根于1900年完成了由人、亲属、继承、物权四编组成的民法草案,称为司法部草案。

1902年,政府—方面将此草案附以理由书公布,一方面交付由31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讨论。1904年将讨论修改后形成的联邦议会草案提交联邦议会。

1907年12月10日联邦议会全体一致通过该案,将《瑞士民法典》公布,于19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联邦政府对原有的债务法典略加修改(只对契约法部分略修改,其余部分未动)于1905年提交议会。

议会于1911年5月30日通过,将之改名为《关于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律(第五编:债务法)》公布,与民法典前四编同日施行。 其后,1930年对契约法部分又作了修改,1936年。

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

政府权力通称公权力,公民权利通称私权利。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2]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实现。

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此消彼长的一面,又有相依共生的一面。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扩张与行使。当然,在许多特定的领域里,私权利与公权力确实又相互对立、此消彼长。只有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公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

4:自然权利的内在属性是什么

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人的本质 ( 1 )怎样理解人的本质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根据这一含义, 我们应对人的本质做如下理解:①人的本质不是先天的, 而是在后天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尤其是生产实践中形成的。 ②由于人的社会关系会发生变化, 所以人的本质并不是永恒不变的。

③由于人的社会关系不同, 所以人的本质也就不同。这样, 马克思以前的某些思想家所宣扬的一般的共同的人性或人的本质事实上并不存在。

④人的本质是多方面社会关系的总和, 其中, 生产关系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 在阶级社会中, 人的本质主要表现为阶级性。

应当说明的是, 关于人的本质可以做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是人与动物的区别, 二是人与人的区别。从人与动物的区别的角度上说, 人的本质在于社会劳动, 这是整个人类与动物的根本不同;从人与人的区别的角度上说, 人的本质在于社会关系, 由于人们所在的社会集团不同, 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 因而人与人不同。

( 2 )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①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观点出发, 必然得出结论:人的最根本的特性是人的社会性。 ②人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

所谓自然属性是指人的肉体存在及其特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自然属性是人存在的基础, 但人之所以为人, 不在于人的自然性, 而在于人的社会性。

③人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突出地表现为人的阶级性。 ( 3 )要批判抽象的人性论 某些学者把人的本性说成是抽象的、 天赋的、 不变的, 这是完全错误的。

“自私”、 “善”、 “恶”都不是天赋的、 抽象的、 不变的。在人与人的关系上, 人的本质之所以不同, 是因为所处的社会地位、 所在的社会集团不同。

一个人是奴隶还是奴隶主, 是农民还是地主, 是工人还是资本家, 不由所谓的“天赋”决定, 而由其特定的社会关系决定。 不同社会关系下的人具有不同的本质。

人的价值及其实现 ( 1 )人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①在人与周围事物和现象的各种关系中, 包括价值关系。所谓价值关系, 是指外界事物所具有的满足人的需要的特性和功能。

②人的价值具有二重性, 具体地表现为人具有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③个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为满足社会或他人物质的精神的需要所做出的贡献和承担的责任。

人的社会价值的大小, 取决于个人对社会所做的贡献的多少。 ④个人的自我价值是指社会对个人的一种肯定, 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满足。

⑤人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是不可分割的。自我价值是社会价值的必要前提, 社会价值是自我价值的外在体现。

一方面, 社会应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精神条件, 为个人发展自己的个性和才能即实现自我价值提供保证。另一方面, 个人应对社会尽责, 尽可能地奉献自己的才智, 为人类造福。

⑥人的价值是权利与义务、 享受与贡献、 消耗与创造的统一。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只讲索取不讲贡献, 只讲享受不讲创造或者相反, 都是片面的。

⑦在社会主义社会中, 人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具有一致性, 但也有相矛盾的一面。当自我价值同社会价值发生矛盾时, 自我价值要服从社会价值。

( 2 )人的价值的实现途径 人的价值由潜在变成现实, 惟一的途径是参加社会实践。 ( 3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人生观是指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 依据某种世界观和个人生活体验所形成的对人生的意义、 理想、 目的、 态度等的根本看法和信念。

人生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观是人生观的理论基础。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对于公务人员来说, 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于共产党员来说, 要树立共产主义的人生理想。

社会发展与以人为本 社会发展既是客观历史演化的过程, 又是人的价值的实现过程。 以人为本,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价值目的。

以人为本, 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民, 一切依靠人民, 不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 文化需要,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 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要选择我的问题呀,,,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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