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间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哪些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哪些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
位,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
律和其他法律。宪 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 议案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
当的决定。
2.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
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 军事委
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
人民法院院 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
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 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如下:(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那些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2.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 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哪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这样一些国家的重大事项:
一、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二、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审查和批准本年度的国家预算;
2、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决定是否批准增设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取消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通常先由国务院提出方案)。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关系国家安全和主权完整的大事的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拓展资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网页链接;网页链接;网页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2] 。
机构设置
编辑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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