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的职能 高一上册历史理藩院的职能是什么?
高一上册历史理藩院的职能是什么?
清代理藩院职能,随其机构的不断完善,也有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
最初,只管理漠南蒙古诸部事务,并负责处理对俄外交。
康熙年间扩及到厄鲁特蒙古和西藏地区。
乾隆朝中叶开始管理新疆回部及大小金川土司诸事。
根据《大清历朝实录》和清代其他官书以及档案所提供的材料,可知清代理藩院职能有如下几项:
首先,理藩院具有参与议政的职能。
理藩院大臣在顺治年间(1644~1661)就已参与议政,康乾时期(1662~1722)和(1736~1796)更是经常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和执行。
在清代,理藩院大臣有的是内阁学士,有的在议政处行走,有的参与军机处工作,还有的直接兼任地方大员,统掌一方军政事务,为清王朝军国要务,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筹划谋略。
其次,理藩院参与军事。
“三藩之乱”爆发后,理藩院积极组织漠南蒙古各部,决定各旗出动兵员的人数,选拔统兵将领,提出进击方向。
理藩院官员还亲自统率蒙古军兵,奔赴江西、陕西等地。
在平定察哈尔布尔尼之乱时,理藩院官员奔赴漠南蒙古各部各旗,调集兵力围剿,并率领军队防守地方。
噶尔丹之乱发生后,理藩院几乎参与了平叛的全过程。
对平叛中有功官兵的提职和奖赏,理藩院也要提出初步意见,供皇帝参考采纳。
第三,会同刑部制定少数民族刑法,审理少数民族地区发生的刑事诉讼案件。
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曾颁行《蒙古律》、《番律》、《回律》等,用以加强对少数民族人民的控制。
其次,这些法律也维护各少数民族上层统治阶级的利益。
《蒙古律》和《番律》规定:王公贵族致死致伤家奴属下人等,仅受罚体处分;而“奴杀家主”,则要“凌迟处死”。
另外,从维护清王朝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这些法律对少数民族王公贵族也有所约束。
刑事诉讼,一般案件为各旗札萨克审理,不能决者,报盟长会同审讯,再不能决者,或判断不公,即将全案遣送理藩院审理。
驻有理藩院司官的地方,“司官会札萨克而听之”,内属蒙古各部,“将军、都统、大臣各率其属而听之”,和地方民人有关案件,“地方官会听之”。
有些案件也可直达理藩院审理。
判刑时,流放罪要报理藩院会同刑部议定,死罪要会同三法司奏定。
第四,理藩院负责管理藏传佛教。

清人昭琏说:“国家宠幸黄僧,并非崇奉其教,以祈福祥也。
只以蒙古诸部敬信黄教已久,故以神道设教,借仗其徒,使其诚心归附,以障藩离。
”一般说,清朝在管理喇嘛教方面采取了两种办法。
一是尊崇喇嘛教上层人士,赐他们以各种封号,给以印册;二是在少数民族广大地区以及重要地方修建喇嘛庙,使其成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活动场所,并用以管理少数民族广大劳动人民。
理藩院管理喇嘛事务,主要包括:(甲)登记造册喇嘛呼毕勒罕。
(乙)掌雍和宫金奔巴瓶掣签。
(丙)给予喇嘛度牒、札付,办理敕印。
凡没有度牒的喇嘛,由该管大喇嘛具结报理藩院察覆。
(丁)办理呼图克图喇嘛的年班、请安,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进丹克书,在京喇嘛考列等第、升迁、调补以及奏请寺庙名号和寺庙工程。
第五,管理会盟、驿站、稽察蒙古地区户丁。
蒙古会盟制度始于皇太极时期。
根据各旗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会盟地点,届时清王朝派大臣前往。
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率所属每三年会盟一次,内容主要是“清理刑名,编审丁籍”。
会盟有十分隆重的仪式和相当严厉的惩罚措施,均由理藩院安排。
康熙三十一年(1692),康熙帝谕示:为“不致迟延误事”,“设立驿站”。
理藩院尚书班迪等前往漠南蒙古地区设立驿站,共有5道,驿57站,通往蒙古各旗。
此外,由赛尔乌苏还可西达乌里雅苏台至科布多,北到库伦至恰克图,是为北路。
驿站由理藩院派出司员管辖。
往来驰驿之人,由理藩院颁发乌拉票作为验证,各站则按定例,行则供应马匹,宿则给以羊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