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羡银 一条鞭法和地丁银制度,为什么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地丁银制度,
一条鞭法和地丁银制度,为什么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地丁银制度,
为什么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地丁银制度,赋税制度
一、 一条鞭法

1、 背景: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征收对象,役以人头为征收对象,在征收内容上有实物和劳役两种.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农民逃徙,政府财政收入减少,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一条鞭法. 2、 内容:把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为一条”征收;把过去按户、丁征收的役银(户丁银),平均摊收,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成银两缴纳. 3、 意义:使赋与役合二为一,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标志着征收种类由繁杂向单一转变;将力役由户丁向土地转变的趋势(注意:力役只是摊丁入亩,并没有取消人头税);赋与役都征收银两,是由实物税的向货币税转变的重大改革;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促进了商品经济飞发展. 二、 摊丁入亩 1、 背景: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地有地税银,丁有丁税银.由于土地集中于富人,继续按丁征收丁税,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力负担,普遍出现“或逃或欠”的情况. 2、 内容: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废除了新生人口的人头税;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
明朝时一条鞭法和清朝时地丁银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特点是 ( ...
A 本题主要考查了一条鞭法和地丁银制度的基础知识。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地丁银”制度,是指清朝时实行的赋税制度。康熙时,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又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叫“地丁银”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对社会经济的束缚减少。
简述一条鞭法与地丁银的承继关系
一条鞭法和地丁银制度:明清时期我国赋税 制度有了较大的变化。首先明朝张居正实行一条鞭 法,把原来政府规定的田赋、摇役以及杂税合并起来,按田亩为核算单位,统一征收。赋役普遍以银两折纳。赋税的催收解运由地方政府办理。“一条鞭法”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减轻了一些地区农民的负担,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由于大地主的阻挠反对,“一条鞭法”实行不久便废除了,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一条鞭法”上承唐代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人亩,反映了我国赋税制度向一元化发展的历史进程。清代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将丁口之赋,摊入田亩,将以人丁、土地为征收依据的赋税制度改为以地亩为征收依据的赋税制度,这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又一次重大改革,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关系的削弱。自此,国家不再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一些人身自由,对这一时期农业的发展和工商业的繁荣都有积极意义。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摇役和兵役;其他苛捐杂税。各朝实行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初税亩、编户制、租调制、租庸调制、两税法、一条鞭法和地丁银制度。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古代赋税制度的沿革体现出如下特点: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可以两税法为标志;②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③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志;④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摇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⑤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明朝时的一条鞭法和清初的地丁银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特点是
明朝实行的一条鞭法,把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其次,明初为保证赋役征发而制定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自由。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清朝初期,满清朝廷为保证财政收入、巩固清王朝统治的目的出发,于是康熙五十一年(公元一七一二年)就正式命令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和丁银 (二四、六二一、三二四人,银三五九万两)作为定数,以后增加人丁,永不加赋 ,定数之中的丁口如有缺额,以新增的人丁抵补。人丁和丁银固定以后,又陆续把丁银摊入田亩。这就是所说的地丁制度。二者的主要差别是:一条鞭法以耕地为纳税依据,地丁银制度则以人丁作为丁银依据。
为什么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地丁银制度,赋税制度,使小农经济和市场的联系紧密?
邢冰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 一条鞭法 1、 背景: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征收对象,役以人头为征收对象, 在征收内容上有实物和劳役两种。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农民逃徙,政府财政收入减少,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一条鞭法。 2、 内容:把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为一条”征收;把过去按户、丁征收的役银(户丁银),平均摊收,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成银两缴纳。 3、 意义:使赋与役合二为一,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标志着征收种类由繁杂向单一转变;将力役由户丁向土地转变的趋势(注意:力役只是摊丁入亩,并没有取消人头税);赋与役都征收银两,是由实物税的向货币税转变的重大改革;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促进了商品经济飞发展。 二、 摊丁入亩 1、 背景: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地有地税银,丁有丁税银。由于土地集中于富人,继续按丁征收丁税,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力负担,普遍出现“或逃或欠”的情况。 2、 内容: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废除了新生人口的人头税;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 3、 意义;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彻底废除了自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活跃商品经济起来推动作用;无地少地的农民摆脱了丁役负担,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进一步松弛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规律 中国古代赋税按照征收依据可分为: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如西汉的编户制,隋唐的租庸调制;以土地和财产为主的赋税,如春秋后期鲁国的“初税亩”,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明代中期的一条鞭法,清朝的地丁银制度。按征收内容可分为实物、劳役、货币等几种,其中征收货币的有:北宋王安石实施的募役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地丁银制度。 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中国的赋税制度的演变有以下规律;以“庸”的出现为标志,农民必须服的徭役、兵役发展为可以纳物(银)代役;以两税法为标志,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为主转变,人头税在赋税中的比例逐步减少(至清代完全废除);以一条鞭法为标志,赋税种类由繁杂变为单一,征税内容由实物为主逐渐向以货币为主转变。两税法、一条鞭法和地丁银制度的演变反映出封建生产关系的趋势是(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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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什么是地丁银制度
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安史之乱以后,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叫两税法.纳税分为土地税(田赋),人口税(户税)和杂税等.明中期推行一条鞭法,清朝初年康熙帝为了鼓励垦荒,发展农业生产,于1712年(康熙51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就以上一年(康熙50年)的人丁数(24621324人)为征人口税的数额,以后滋长人丁,不再加人口税.因为丁税数额固定了,到雍正帝是,就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统一征收,叫做“摊丁入亩”,征的税叫“地丁银”.所以,地丁银即不是取消人头税,只征土地税,也不是按人口和土地的多少统一征收白银,儿时把丁税(固定的数额)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
就是说,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按认定和田亩多少征银.摊丁入亩是将丁税平均摊入田赋,统一征收地丁银,废除人头税. 第一段中所说的“即不是取消了人头税”是说人头税并没有取消,而是摊入了田赋中,与第二段的“废除了人头税”并不矛盾,它是说不按人头征税. 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摊丁入亩的做法: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地丁银”和一条鞭法
清朝的赋税制度。康熙时,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又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叫“地丁银”制度。这种赋税制度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削弱,赋税负担也比过去较为均平。
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明朝(326)制度(32)-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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