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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交了罚款还会被判刑吗 关于偷电处罚的规定,谁知道?

火烧 2021-12-26 10:48:18 1059
关于偷电处罚的规定,谁知道? 关于偷电处罚的规定,谁知道????1、电业部无权罚款;2、电业部门可以报案,公安局可以按照盗窃罪处理,盗窃2000元以上就可以判刑;3、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

关于偷电处罚的规定,谁知道?  

关于偷电处罚的规定,谁知道????

1、电业部无权罚款;
2、电业部门可以报案,公安局可以按照盗窃罪处理,盗窃2000元以上就可以判刑;
3、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山东关于计划生育政策处罚的规定,谁知道

合法行为,不应当给与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偷电处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与窃电的处罚,《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偷电交了罚款还会被判刑吗 关于偷电处罚的规定,谁知道?

刑法中有关于加重处罚的规定吗?

我国《刑法》没有“加重处罚”的相关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可以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当然还有“应当”、“可以”的区别——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数罪并罚时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关于传播网络谣言如何处罚的规定

网络谣言“四宗罪”待法律解释
专家认为打击网络犯罪需“有法可依”,提醒防止相应罪名被滥用
公安部门集中公布的5起典型网络谣言案件,主要涉及4个罪名: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诽谤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些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被确定,在现实生活中被经常提及,如今被用在网络中,也引发网络空间是否适用现实空间、网络是否公共场所等相应讨论。
专家认为,在打击网络谣言、诽谤等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可以考虑出台司法解释弥补这些空白,使网络犯罪的打击有法可依。
网上造谣是否是“寻衅滋事”
这个罪名的前身是流氓罪,流氓罪是个公认的“口袋罪”。
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都可以定流氓罪。学界认为,这个罪名的量刑幅度过宽,定罪的随意性很大。
1997年刑法大修,流氓罪被分解为多个罪名,其中一个就是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主要针对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场合无故挑衅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有很多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依然是个“口袋罪”,很多行为都可以被“装进去”。
当寻衅滋事罪被用在网络上,一些争议随之而来:网络是不是公共场所,在网上造谣,算不算寻衅滋事。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网络只是传播工具,网上发言不构成寻衅滋事。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谣言谎言在网络流传,引发社会关注。从“女干部携巨款潜逃加拿大”,到“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再到“女大学生求职被割肾”,这些信息耸人听闻,最后都被证明是不折不扣的谣言。
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了解到,近期网上流传的所谓“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等信息,已经有关部门查明均属谣言,多名捏造事实、编造和传播谣言者已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 最近有人通过微博、QQ群及手机短信等形式传播不少有关“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的信息,挑拨民族矛盾,煽动公众情绪,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经有关部门查明,此信息是河南省洛阳市一李姓男子故意编造并通过手机短信散布传播的,郑州市某公司女职员戚某将收到的手机短信谣言转发到QQ群后在互联网上扩散,李某和戚某及其他编造和传播谣言者现已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公安部门还侦查发现,11月11日至16日,新疆石河子木某、乌鲁木齐刘某、伊犁州张某、巴音郭楞州甘某等4人分别通过手机短信、微博、QQ群大量转发该谣言信息,公安部门已分别依法对这4人予以治安处罚。近一段时间网上流传的所谓“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海南支教女学生被灌醉轮奸”等信息,经查证也均属编造,有关部门正在追查编造谣言者的责任,并将依法予以惩处。
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在网上编造谣言者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一批传播谣言的互联网站依法进行了查处。这再次证明编造传播谣言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再次显示了法治对维护互联网健康环境的重要作用。
网络是虚拟社会,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密不可分,直接关系现实社会的和谐稳定。网络谣言把谎言包装成“事实”,将猜测翻转成“存在”,在网上兴风作浪,扰乱人心。如果任其横行,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
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现实社会需要法治,快速发展的网络也需要法治。维护网络的法治就是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我国有一系列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这是维护互联网健康环境的基本遵循,所有互联网站和网民都必须遵守。编造传播谣言者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惩处。这也再次警醒我们,无论互联网站还是网民,都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关于行政处罚的特殊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0元以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罚款20元以上就必须去指定银行或机关交付(不管是针对自然人还是法人),当罚款20元以上时只有在当场不收以后很难收的到的情况下才可以当场收缴(比如对于流动摊贩罚款,当场不收缴以后就找不到了)。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叙述正确的是( )

C、行政机关发现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刑事处罚的处罚规定

刑事处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进行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另外对于公民的定罪量刑,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进行确定。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关于员工每月迟到次数的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1、 单次迟到早退10分钟(含)至30分钟(含)者,将从该员工工资中扣除1个小时工资。(即 该月工资工资 / 该月上班天数 / 每天上班时间=1个小时工资)
2、 单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至三个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超过三个小时按旷工一日处理,扣除该月满勤奖100元。
3、 单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不得超过3次;超过者扣除该月满勤奖100元。

有谁知道我国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的执行规定

各省市还是有区别的
以北京为例
参看以下:auto.sina../news/2004-05-27/66496.s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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