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1984年民政部对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抚恤问题的批复 1984年民政部针对国民党抗日致残官兵抚恤问题作出批复,明确符合条件者可按革命残废军人标准给予抚恤。文件强调需有可靠证明且无重大民愤,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国民党抗日致残官兵 抚恤政策 民政部批复 陕西省民政厅 优抚条例 革命残废军人 1 首页 上一页 1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