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行立他字 鸡毛不可以当令箭 最高法院行立他字(2005)第4号不能作为受案的法律依据 文章指出最高法院行立他字(2005)第4号不能作为受案法律依据,强调鸡毛不可当令箭,提醒法律文件需具备有效性,避免误用无效文件。 鸡毛不可以当令箭 最高法院行立他字 2005第4号 受案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无效 法院文件无效 1 首页 上一页 1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