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听到刘登高这样的“解释”:“农业合作社不同于50年代的‘人民公社’”
文章探讨农业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的本质区别,强调现代合作社不同于历史公社制度,分析农村改革与土地流转政策,关注当前农村政策走向及改革方向。
乐于听到刘登高这样的“解释”:“农业合作社不同于50年代的‘人民公社’”
三中全会结束了。全会发出了“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号召。现在,我们等着“想知道”这一号召中的——在会前曾广为宣传的——“第二次土改”“土地流转”的具体内容。
改革三十年来,面上的号召同实际中的具体的“操作性”内容常有极大差距,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并且,某些精英——甚至有——打左旗向右走的。
所以,网上已有的种种分析,——我劝大家姑且听之。
不过,我对刘登高的关于“农业合作社不同于50年代的‘人民公社’”的“解释”,倒是很感兴趣的。(刘的观点,请参见2008年10月13日14:15 人民网相关报道)
刘登高认为,农村改革必然会走农业合作道路,现在的农业合作社与解放初期的合作社有着本质的不同。
他强调:大家只要学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这个问题就应该有基本的了解。我们国家现行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所指的“合作社”,从根本上,不同于50年代的中期的“高级社”和“人民公社”。
刘登高的这解释的针对性是明确的。这里,我不想重述刘的“首先……其次……此外……”共三点的再由。我只是想说一句话:人们到底还是承认了“现代生产力下,个体小生产已难以存在”的道理。
毋庸置疑,多少年前,人民对这一道理的掌握,有一部分得归功于资本主义的“垄断趋势”的反面教育的。
历史运动是有“河东、河西”之律的。如今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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