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的资本家,是善意取得吗?
文章探讨国企改制中资本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质疑其产权合法性,指出《物权法》在保护改制产权上的不足,并强调国有企业全民所有性质,认为改制资本家应属恶意取得。
国企改制的资本家,是善意取得吗?
一、是不是应当称为资本家?
新中国自成立以来,只有四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虽然,即使家财万贯,雇人几万,也被称为个体,但谁也不能掩盖它的资本家所有制的实质。
在现代社会中,不论是叫有益补充,还是叫作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必然是资本家所有制。
在这一点上,1954年宪法的规定更清楚明了。
二、《物权法》能保护国企改制得到的产权吗?
由于反对声太高,虽然《物权法》得以通过,但在保护改制财富方面,很是不尽人意!
一句话,对动产与不动产的保护,很不能让有些人满意!
因为,它没有涉及产权!!!
二、国企改制的资本家能被认定为善意的吗?
不能!!!
甚至要认为是恶意的!!!
虽然《物权法》通过了,但它对产权的保护,语焉不详。
虽然如此,但在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下,只要是“善意”了,那就可能被无耻地保护。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
在这一点上,不论如何辩白,国企改制的资本家都不能说自己不知道!!!
你知道是全民所有,那你是从谁的手中取得的呢?
在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下,要取得所有权,那是必须由权利人同意的!!!
你知道权利人是谁,那你是从谁的手中取得的权利呢?
如果不是从明确知道的权利人手中取得权利,那不是恶意取得是什么?
哈哈哈
无耻的资本家也许不再讲理了!!!
这个世界上,有时候道理是讲不通,有时候是要使用武力解决问题的。
当资本家们讲不通道理时,也就快用武力了。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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