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不适用于公务员?
文章指出昆明警方对发改委官员成某聚众淫乱行为仅以违法处理,未作为犯罪立案,质疑法律平等性。强调聚众淫乱罪应适用所有人,但现实中对官员却存在区别对待,引发对法治原则的反思。
云南省发改委官员遭到艳照“敲诈勒索”一事,昆明警方又有了最新说法
昆明市发改委工作人员成某既是敲诈勒索案件的受害者,也是聚众淫乱的参与者。对成某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在迅速查清全案后依法惩处。
按照上述表述,昆明警方显然并未将发改委参与聚众淫乱的人员成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而是作为一般的违法人员在对待。姑且不论将成某作为“受害者”是何等的荒唐(敲诈者并未虚构事实),单就成某参加的聚众淫乱仅仅是违法行为这一点,就明显是公然枉法!
聚众淫乱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有明确规定,属于犯罪行为而非一般的违法行为。成某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聚众淫乱犯罪,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只给予行政处罚就能了事。昆明警方对成某的聚众淫乱行为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明显属于“刑不上大夫”的封建特权再现,与“法律前面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根本相悖的。
当然这样的聚众淫乱行为在一般知识分子身上是绝对不会放过的,比如南京那位换妻副教授。但只要一碰到官员,那肯定就会废掉刑法条款,比如
——吉林米老鼠和两位妓女在宾馆“双飞”,没有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犯罪;
——青岛中院某副院长与两位女律师“双飞”,也没有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犯罪;
——深圳中院某副院长在香港与双胞胎女子“双飞”,同样也没有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犯罪;
……
所以再联系昆明警方对成某聚众淫乱的处理,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法治原则
——聚众淫乱罪不适用于人民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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