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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告 袁 腾 飞——民事诉讼状

火烧 2010-06-1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原告MJDWSJ因袁腾飞教课视频中侮辱毛泽东及中华民族,损害国家尊严与个人人格权,向石家庄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

状 告 袁 腾 飞
——民事诉讼状


原告:MJDWSJ(真名缩写) 男 1944年5月25日出生  汉族  
大学文化   住址 石家庄市…………  电话  13472169036  
被告:袁腾飞 男  1972年2月8日出生  
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30号  
电话 010—88487682(校办室)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的名誉的侵害、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公开认错;
2.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荣誉的侵害、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公开认错;
3.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中华民族的荣誉的侵害、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公开认错;
4.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人格尊严权的侵害、消除影响、做出书面的公开赔礼道歉;
5.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一元人民币;
6.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 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荣誉……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荣誉……的行为。

被告在教课视频材料中说:
1. “毛这个人多二啊,治国无方,扰民有术,(千古罪人),狗屁不懂的东西。”
2. “二十世纪三大暴君、三大法西斯恶魔是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
3. “毛泽东纪念堂里不是不可以去,可以去,但你要记住,纪念堂是什么,是靖国神社,里面供着一个双手沾满人民鲜血的郐子手……”
4. “那地方(毛纪念堂)该改成‘大屠杀纪念馆’。纪念碑也是,碑文应铲了写上‘死于1949到1978年政治恐怖的人们永垂不朽!’”  
5. “把他当做普通人,还要加一个渣,人渣。”
6. “1949年后,毛泽东做的唯一一件正确的事,就是他逝世。如果他要是四九年就逝世的话,那真是中华民族的大幸啊!”
7. “反革命就得玩大的,杀一个人是死,杀几百个人也是死,你杀个几千万人你还在天安门上躺着呢,伟大领袖,你这个你哪说理去。”
8.  “你说毛泽东那时候没钱,别扯了,毛泽东全国都是别墅……”
9. “蒋介石政府是一党独裁政府,毛其实也一样,两个独裁者是一回事。”
10.  “毛泽东祸害死这么多人,保守的说是四千多万……”
11.  “毛泽东这人干什么什么不灵,有一样东西他特别会,就是打仗,整人呐,他斗人的功夫在中国的历史上是没有见过他这么会斗人的,你让他治国抓经济那完了,这国家非让他抓到原始社会去不可!”
12.“1949年毛泽东去拜码头朝拜斯大林,装了半天孙子,弄回来3亿美元……”
13.“要不是美国飞行员把毛太子变成了挂炉烤鸭,今天中国就跟北朝鲜金家王朝似的成天大胖子、二胖子、三胖子……”
14. “1950年毛泽东为什么那么愣,要打抗美援朝, 把他儿子都折进去啦,他就是要让老百姓看:爷厉害,敢打美国!打完之后,打的自己断子绝孙了吧。”

不用做任何解释,被告这些公开言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的侮辱诽谤,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荣誉,他这些言论严重违反宪法,严重超越言论自由的底线,他的言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原告作为公民有权捍卫国家尊严。
毛主席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将本人及家庭从苦海中解救出来,毛主席是本人的救命大恩人。被告对毛主席的侮辱诽谤言论严重伤害了本人的感情,本人是被告言论的受害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说:“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荣誉……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荣誉……的行为。

被告在教课视频材料中说:
“国共内战时,北平市和平解放,千年古都得以保存,但六十年代就拆光了,要不洋人给咱国家起得名好啊:China = 拆呢。”
袁腾飞说中国的英文名称“China = 拆呢”,这是肆意侮辱中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名公民的原告有维护祖国荣誉的义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说:“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被告在教课视频材料中说:
“几千万活活饿死,你还说他是伟大领袖?他是伟大的领袖,这就太可怕了,你这个民族就是猪一样的民族……”
    被告说中华民族“是猪一样的民族”,这是对中华民族的侮辱,也自然包括对原告的侮辱。

四、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被告在教课视频材料中说:
“当年毛泽东在北大每个月挣八元,人家教授都挣好几百,看着眼气,他对知识分子刻骨仇恨。所以知识分子也应该刻骨仇恨他。哪一个读过书的人,要是认为他伟大的话,哪你的书就读到狗肚子里去了。”

本原告于1968年大学毕业,属于知识分子范围。但被告说毛泽东“对知识分子刻骨仇恨。所以知识分子也应该刻骨仇恨他”,这是造谣。
被告说:“哪一个读过书的人,要是认为他伟大的话,哪你的书就读到狗肚子里去了。”这是对知识分子的人格侮辱,也包括对知识分子中的一员的原告的侮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人格尊严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民诉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是在石家庄市的家中阅读互联网文章时,看到被告教课视频材料得知被告上述言论的,认为国家尊严和自己的人格权受到被告的侵害,因此侵权发生地是石家庄市,因此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  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起   诉   人
MJDWSJ
(因故不便使用真名)
2010. 5. 13.

证据目录
一  MJDWSJ大学毕业证
二  袁腾飞《文革十年》视频下载文字
(注:此诉状于5月13日递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该院正在向市中院请示能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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