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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袁腾飞上诉状补充

火烧 2011-04-0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王士吉因袁腾飞教课视频中言论损害其人格尊严,向石家庄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法院以无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王士吉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裁定并直接审理此案。

民 事 上 诉 状(补充)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士吉男  1944年5月25日 出生 汉族

             大学文化  住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     

电话  13472169036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腾飞 男   1972年2月8日 出生    

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30号    

电话 010—88487682(校办室)  

   

诉讼请求  

1.                                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01)长民初字1070号不予受理裁定书,直接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袁腾飞在教课视频中的言论严重伤害上诉人的感情和人格尊严,向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长安区法院以 “袁腾飞的视频材料与起诉人没有利害关系”为理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原告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人坚持认为被上诉人袁腾飞在其教课视频中的言论严重伤害上诉人的感情和人格尊严,与上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辩理由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 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宪法肯定了毛泽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的历史地位,因此尊重和维护毛泽东的尊严就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利害关系。当然这也包括每个人民法官在内,如果此位法官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那当然与他无利害关系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下的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居然在裁定中认定袁腾飞污蔑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的言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王士吉没有利害关系,岂非天下奇闻!  

宪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荣誉……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荣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当代祖国的代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的尊严就是维护祖国的荣誉,损害毛泽东的尊严就是损害祖国的荣誉。宪法规定“不得有危害祖国的荣誉的行为”,而袁腾飞污蔑毛泽东的尊严毫无疑义地必然损害祖国的荣誉。宪法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荣誉的义务”,那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王士吉使用法律程序诉请法院处罚损害毛泽东尊严的袁腾飞,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为什么裁定不予受理呢?人民法院有没有“维护祖国荣誉的义务”?有没有支持公民“维护祖国荣誉的”法定职责?祖国、国家、人民养你们有什么用?你们到底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院长和法官?  

欲灭其国,先毁其史,欲毁其史,先侮其缔造者。在美国如果侮辱诽谤其国的缔造者华盛顿,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任何国家都是如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却出现有人污蔑诽谤缔造者法院却认定与公民没有利害关系,岂非咄咄怪事?  

袁腾飞说:“国共内战时,北平市和平解放,千年古都得以保存,但六十年代就拆光了,要不洋人给咱国家起得名好啊:China = 拆呢。”  

袁腾飞说中国的英文名称“China = 拆呢”,这是肆意侮辱中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名公民都有作为原告维护祖国荣誉的义务。  

上述是从广义的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角度申诉袁腾飞污蔑毛泽东的言论与公民王士吉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毛主席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将本人及家庭从苦海中解救出来,毛主席是本人的救命大恩人。本人在家中的电脑上看到听到袁腾飞对毛主席的侮辱诽谤言论,严重伤害了本人的感情,本人是其言论的受害者,是当然的起诉人。请问长安区法院院长和法官,如果有人侮辱诽谤你们的救命大恩人,这个诽谤者的言论与你们没有利害关系吗?人是感情动物,请问你们是否有感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说:“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被告在教课视频材料中说:“几千万活活饿死,你还说他是伟大领袖?他是伟大的领袖,这就太可怕了,你这个民族就是猪一样的民族……”(P13页)  

被告说中华民族“是猪一样的民族”,这是对中华民族的侮辱,也自然包括对原告的侮辱,怎么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呢?难道院长和法官不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吗?如果你们不感觉到受到侮辱,是否说明你们不是中国人呢?难道穿上法官服装后被人骂成“猪”都不认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了吗?如果真的认为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那只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院长和法官不热爱毛主席!  

   

四、被告在教课视频材料中说:“当年毛泽东在北大每个月挣八元,人 家 教授都挣好几百,看着眼气,他对知识分子刻骨仇恨。所以知识分子也应该刻骨仇恨他。哪一个读过书的人,要是认为他伟大的话,哪你的书就读到狗肚子里去了。”  

被告的话是泛指所有的知识分子,当然包括原告和院长及法官在内,原告深感受到了侮辱,所以提起诉讼。那么院长及法官难道没有觉得受到侮辱吗?如果院长和法官认为没有受到侮辱,那是你们的感官功能,那是你们的自由,但不能依仗手中握有法律裁量权就认定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  

   

此裁定书不仅直接质疑该院院长和法官本身公民资格的问题,甚至质疑该院院长和法官认定法律事实的职业素质,这样的人有资格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吗?他们能做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公正的法律裁决吗?  

因此本上诉人强烈要求市中院撤销长安区法院的裁定,直接审理此案。  

此  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王   士   吉

 2011.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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