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的律师的《控告书》展示了什么
邓玉娇的律师的《控告书》展示了什么
我在《邓玉娇案:律师的掩面哭泣与官方的改口之说》文中开篇说了“毫无疑问邓玉娇是故意杀人。但是否构成“杀人罪”则在于她这种行为的动机目的是否具备法定正当防卫的合法性。”现在,她的律师《控告书》(见附夏霖律师的代书《控告书》)终于证实了邓玉娇“故意杀人”的动机目的之正义合法性是为使自己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所不同的是此案“强奸末遂”的主犯是黄德智,而死有余辜的邓贵大是共同犯罪一伙的从犯。这一事实并不影响邓玉娇正当防卫合法性的成立,所不同的是主犯黄德智至少在《控告书》之前奇怪地仍在逍遥法外...。我这里需强的是两个前题,一是:邓贵大一行三人,二是:三人所进入的是不成文的“性阳光产业化”场所。
一、《控告》展示了邓贵大究竞是“推坐”还是按倒了邓玉娇
《控告》披露: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提请注意:被“推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稍有生活常识者自然得出不是推倒而是按倒不放,进而双脚乱踢是反杭的本能表现...。官方的推倒之说确有避重投轻的嫌疑?!
二、官方有肢解强奸未遂犯罪案之嫌
如果说,仅有邓贵大和黄德智与邓玉娇的“口角之争”而发了按倒邓玉娇,退而言之当着另一领班与另一服务员的面,两个大男人面按倒一个弱女子那么邓玉娇的持刀杀人也许是观念守旧的男女授受不亲和从饯羞辱使邓玉娇成为“假想防卫”,从而成立“防卫过当”。很遗憾,上引《控告》披露的事实和邓贵大与黄德智的行为正是强奸未遂的继续。用邓贵大的话说:“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这种“消费”与“服务”之说在《消费者权益法》里找得出来吗?显然邓贵大与黄德智的行为正是强奸未遂的继续,官方举不出《消费者权益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是邓玉娇的必遵条款,恐怕连性侵犯都够不上,需知:强奸卖淫的妓女也是犯罪!邓玉娇在拒绝黄德智强奸出逃躲进休息室,接着又遭邓、黄俩大男人按倒在沙发上,我目前至少还找不出那条法理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对邓、黄二人的继续犯罪必须是针对特定的第一犯罪未遂现场的黄德智而不是邓贵大?!这里不妨换位思考:假如邓玉娇在休息室被“强奸既遂”那么一是,多了邓贵大这个帮手,二是,第二犯罪现场的空间不同而己,并不影响邓玉娇正当防卫的成立。
我对黄德智与邓贵大共同犯罪从犯的评价是基于刑法理论上法定的“牵连犯的概念”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而牵连犯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而对牵连犯的处理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也就是说“重罪吸收轻罪”的刑法原则即:“吸收犯”故死鬼仍是强奸犯罪行为。所谓“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因属于同一罪质,而由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犯罪形态。”据此,吸收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但因触犯同一罪名,属于同一种犯罪的不同形式,而且,这些行为之间有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之分,从而产生吸收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高度行为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大,处罚较重,低度行为常常社会危害性较小,处罚较轻。从行为人主观上看,高度行为是更有利于其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低度行为是有助于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无论从犯罪人的自我评价去看,还是从法律对吸收犯的实质评价而言,用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都是合理的。因此蓄意将强奸未遂时、空间的不同和多了邓贵大这个帮手式的从犯割裂开来,从而肢解犯罪未遂的整体行为目的之主客统一性,无论是官方之说还是网上之议应当闭嘴才是。这一切都可从黄德智逍遥法外得到合理的诠译!
三、邓玉娇并非神志不清的“抑郁症”
以邓玉骄似有抑郁症规避她法定正当防卫的正义性,企图为死有余辜的邓贵大正名,进而使黄德智逍遥法外而免受惩罚,值得存疑。看看《控告书》的一段对话:可怜的邓玉娇面对邓贵大指着自己的辱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这是一个神志不清的患有“抑郁症”弱者的“申辩”!如果说邓玉娇错了,是错在了她以与人的论理与一个披着人皮而不知丛林法则含义却奉行其文化的野兽“讲理”,从而招致了再次的人身侵犯---两极分化下一极穷人中国妇女的命运、“普世价值”的人权与“以法治国”空气震荡!敢问上帝“天赋人权”你在那里?侠女之所以是侠在于只求正义而说不清自己的理,所以她只能以“侠”攻击她报案后将她带走的公权力的警察。写到此,我想起了法国雨果《悲惨世界》中的那个女人---芳汀为了生存也只是自愿而非强迫地卖掉了自己一口洁白的牙齿。然而,邓玉娇与那么些为生存而深陷性阳光产业化鼓吹者灯红酒绿的女同胞,谁之过,谁之罪...!!!
结束语:从抑郁症”缺一不可看,不排除邓玉娇的律师的《控告书》具有片面性的可能,但我相信她(他)讲的是真话,否则不是《控告书》,警察收集证椐就成为多余;遗憾的是作为公权力的官方拘禁了邓玉娇却使她“无罪的辩解”搁置一旁,使不该出现的《控书》出现,是律师的“无能”还是有人羞辱而使法律尴尬...?!
邓贵大一行三人,黄德二智等二人的口供和证据是怎样的;三人所进入的是不成文的“性阳光产业化”场所,那么面对社会主义的“八荣八耻”是否对迟早归案的黄德智等人提审者在先行讯问笔录之前,让他们背一背具体是什么内容,当然全国人民不反对而是欢迎相互之间“串供”的,而主张取消刑法聚众乱淫罪的李银河一类例外。
(星期二 2009年5月26日6: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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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声明,为尊重真实所附邓玉娇的律师的《控告书》只字末动)
控 告 书
控告人:邓玉娇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 律师
夏楠 律师(实习)
被控告人:黄德智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强奸,要求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此时房中仅剩邓玉娇一人,后经理来将邓贵大抬走。邓玉娇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到来,后邓母与警方基本同时到达,邓玉娇交给其母一张欠条,要其母代为清欠,遂上警车到达野三关镇派出所。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公安局的警察。次日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做笔录后,于5月12日下午17时许将其送至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期间刑警队未对其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邓玉娇在恩施优抚医院受到的虐待暂略。有些还待本律师查证求实。
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本律师代理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贵局立案侦查,立即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律师 夏楠律师(实习)
签字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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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5 | 再次申请会见当事人邓玉娇
标签: 邓玉娇
5月25日16:00,我们再次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了会见手续,要求安排会见当事人邓玉娇。该手续由巴东县公安局廖警官接收,多家媒体记者在场见证。依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 夏楠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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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4 | 就邓玉娇案答媒体
标签: 邓玉娇
自知悉5月23日凌晨1点37分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发表通报称: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我们一直试图与委托人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女士联系,以核实这个消息。5月23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她的声明内容不实,她并未决定与我们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我们见面。我们等至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我们要求当面办理,她表示不肯与我们面谈。之后再也没能通过电话联系上她。
关于巴东县政府通告中提到的解除委托的理由,5月23日晚上已在搜狐博客:《夏霖律师的博客》中发表声明进行澄清,相信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理解“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此再次提醒:有意或无意地混淆这二者,会给邓玉娇及其家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也非常不利于公众对案件事实真相的了解,应立即停止这种行为。
在巴东县政府发表通告后,我们留在巴东等待联系委托人张树梅,是对当事人邓玉娇的责任使然。在会见当天我们与邓玉娇有过四小时的交流,得到了她的充分信任和倾吐,并承诺尽最大努力来帮助她。因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与紧迫,且因证据所在地野三关镇距离巴东看守所有三小时以上车程,我们不得不在结束会见后第一时间呼吁保全证据,并向党政领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请求帮助。以上决断基于我们对整个事件的充分了解和把握,及我们的执业经验与职业准则作出,是他人的猜测、推断、议论所不能替代的。
我们能够体会张树梅的处境,也完全理解她在此时此境作出的决定。但我们始终认为,只有在委托人充分了解各方面情况后、自由作出的选择,才是对当事人邓玉娇最有利的。也正是基于此,我们希望与委托人当面沟通,并希望不要有人为制造的障碍阻碍我们与她自由交流。我们深知:我们对邓玉娇承担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还有道义上的责任。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 夏楠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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