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全民陪审团”准备好了吗?
面对“全民陪审团”准备好了吗?
[ lup ] 于200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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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轰动全国的沈阳黑社会“刘涌案件”在辽宁锦州被提审,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原因之一是该案二审判决受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而这种质疑有其合情合理的成分;原因之二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不再适合再审刘涌一案。曾经为刘涌案担任辩护律师是陈兴良,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干事。陈兴良在该案的二审辩护中以保护人权为理由,并提出在刘涌案件中有刑讯逼供的可能,致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黑社会老大刘涌的终审判决中,将死刑改为死缓。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参与程度空前,网络中的评论如同雪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既然提审刘涌,那就说明此前的判决有值得斟酌或不妥当之处,有改动的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既有法律的依据,也是尊重社会公众的意志,真正体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吸收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刘涌案中公民参与程度之高在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使之成为有真正意义的“全民陪审团”。
此后中国的许多年中,特别是去年发生的徐霆案,以及不久之前发生的习水嫖宿幼女案,网络的作用不能低估。正是由于“全民陪审团”的作用使得徐霆有了一个比较合理的结果,也使得习水嫖宿幼女案已经被改变管辖,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可以预见此案也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这些都是“全民陪审团”的功劳,这也体现中国网络政治民主深刻的体现了中国特色,并积极促进了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进程。
一周以来,全国所有媒体、网络论坛的热点都在讨论邓玉娇的杀人事件,这个事件之所有备受全国媒体、网络的关注是因为当地警方因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予以逮捕,警方的三次通报并没有全盘托出案件的真相,而是留下许多疑点受到有关法律工作者与网民的质疑。
在这个事件中,法律工作者和网民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例如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高一飞在强国论坛谈“邓玉娇案”,他的表述并没有对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作出结论,但对以涉嫌罪名实行逮捕没有提出疑义,他说:“道德审判并不能代替法律,法律是对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因素的考虑上升为规则的结果,所以我想我有两种感情,一方面我能够接受网友的感情和他们的看法,另外一方面,作为法律人,我想应该也有更加客观冷静的看法。”他说:“我个人看到已有报道案件看,正当防卫很难成立,正当防卫和防卫不当有差别。”他还说:“我从报道中看到,邓贵大并没有反抗,而是躲避,后来是旁人去阻拦,这里面并没有证据说你拿刀刺我,我反抗。”
许多网民的观点就和这位法学专家看法截然不同。至少在分析案情的出发点与高一飞的立场不同,网民针对的是警方的通报,要求澄清的事实:什么是“特殊服务”?什么又是“异性洗浴服务”?警方既然已经承认“异性洗浴服务”有性交易的成分,只是没有交易成功,那么警方对拒绝性交易一方是支持还是不支持?“按倒”和“推坐”究竟是一个什么差别?既然没有做精神病鉴定,那么什么又是“约束性保护”?
这个案件后来又有律师介入,整个案情一波三折,最后律师对警方的取证提出更为深刻的质疑,这样一起杀人案警方为何不让刑警专业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查,而是当不具备经验的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理?
一周来整个媒体、网络所出现的空前大讨论体现了中国民主与法制进步,从普同公民,到执业律师,直至法学专家都在参与讨论。虽然这个案件还是在侦查阶段,“全民陪审团”已经进入角色。
让西方民主法治国家望尘莫及是今天中国民主法制有了“全民陪审团”的参与。“全民陪审团”参与过程是一个全民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全民陪审团”参与过程也是一个监督过程,这个过程最终的目标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一致性。
显然,巴东警方在处置这个案件过程中并没有预料到中国正在兴起的“全民陪审团”的存在,所料不及的是“全民陪审团”质疑与监督。现在任何一级司法机关想回避“全民陪审团”的质疑与监督已经是不可能了,所有的司法机关都要正视“全民陪审团”的出现,不能继续实行关门办案的套路,公开、公平、公正是“全民陪审团”的目标,任何机关都不能回避。
如果说:“美国的联邦宪法,好像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而中国现在出现的“全民陪审团”要比美国联邦宪法中的陪审制度完善得多,广泛得多,深刻的多。笔者只是想说一声:中国的司法部门,你们面对“全民陪审团”准备好了吗?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