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的猜想
邓玉娇案的猜想
目前,邓玉娇妹妹已是全国的名人了,单从成名的角度来说我真为她高兴:全国知名人士,也是一大腕了,没钱的。她成名全因2009年5月10日在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水浴房手刃邓贵大人,及伤一黄姓人;警方以故意杀人批捕,而网民以侠女烈女称之,同一事件观点对比强烈,怎能不引起全国一部人的关注!所以对于她的成名我即高兴又有一丝悲凉。
这一事件已发生10多天了,当地警方对案情已多次披露,媒体也积极报导,在披露和报导中一些关键词特别引人注意:梦幻城、特殊服务、异性水浴服务、争执、推倒或按到、治疗抑郁证的药物、精神病鉴定等。不少网友对此有不少的议论,在这里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填点不一定对的猜想。
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梦幻城不是吃饭的场所,是提供唱歌(有KTV)、异性水浴服务或特殊服务的场所,一般这样的场所吃饭时间的时候来的人很少,大都是人们晚上酒足饭饱后去娱乐。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这样的场所有纯唱歌的,也有即唱歌又可以提供其他服务的,据我所知在我国没有公开的纯色情场所,这只能怪毛主席他老人家当时把中国大地上的丑恶现象消灭的太彻底的缘故,已经深入民心,搞的现在色情场所还不能公开营业。对于犯罪场所的经营内容及性质,应该首先进行深入调查才对,只有这样才能一个侧面了解引起冲突杀人的原因。说句多余的话,象梦幻城这样的场所,都需要哪些部门批准同意才能正常营业呢?有后台吧?批准部门会不会在此时此刻想办法转移视线呢?邓贵大与梦幻城的关系如何呀(要知道野三关镇才多大的地方,帮助邓贵大的比帮助邓玉娇的要多的多),邓贵大酒后陪谁去的?这对本案都是很关键的线索。
在见过世面的国人眼里,特殊服务在一定场合就暗指色情“服务”或性“服务”,就如现在对小姐的称呼一样也暗指以卖淫为业的女人(含幼女,前一时期不是有嫖宿幼女案发生吗)。要求他人给予特殊服务,我认为是聪明和文明的,因为在一定场合直言提出色情或性的要求是违反法律且粗野的行为,你想嫖吗?我能嫖吗?这样的问话在文明社会文明人那里如何说得出口;而以特殊服务为要求,法律上并未明文规定违法,在现有字典里也未界定特殊服务的含意,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双方心照不宣,朦朦胧胧,还有点恋爱的味道,文明而又惬意。如果你表示反感和不快,我没明说你如何明讲呢,真是妙哉!特殊服务这一词组还真有在关键时刻保护一些人尊严和颜面的功用,也算是实践出经验呀。如果邓贵大当时提出要邓小女子特殊服务,虽然全国网友都明白是怎么回事,但法律专家是可以不明白的,他们这时喜欢用法律专用名词。但提出特殊服务或异性水浴服务的要求,案情就不言自明了。
案发地雄风宾馆梦幻城是野三关镇的一个休闲娱乐中心,楼上有包间,包间里放有大木桶,可提供“异性洗浴服务”,有数十名员工。大木桶大到什么程度,没有人说明,警方应该说明,但我猜想不会是小木盆。那水浴就有可能是我们通常认为的洗澡吧,只是不是自己洗,是年轻不丑的异性给洗,老妈子式的人物虽然给人洗澡有丰富的经验,但梦幻般的地带是不接纳的。水浴服务包括哪些内容呢?是不是如我们平时自己洗澡般,身体的每个部位都要照顾到。如果水浴服务只是洗脸洗颈洗脚洗小腿,邓贵大也是这个意思,又衣服整齐,那邓小女子可就想歪了,反应强烈是不应该的,但有个大木桶而不是小木盆放在那里,水那么多怎么个洗法的确是个问题,如何文明合法这要问有关专家了;如果水浴服务是洗颈部以下,小腿往上,衣服不穿,还泡在大木桶里,那问题可就大了:管理部门存在平时管理不善的可能,邓贵大有要求邓玉娇色情“服务”的意思。案情就变成了一方要求色情,一方不从,发生冲突,杀人。
争执是争论中各持已见,不肯相让的意思,是个中性词。邓贵大与邓玉娇争执什么内容呢?说是服务态度不好,是对要求特殊服务或异性水浴服务的态度不好吗?可能有人想,在这样的服务场所,你又在这样的地方打工,家里也不会富有,要求这样的服务你拒绝,你装什么正经呢!邓贵大是有生来第一次提出这样的服务要求吗?不象是。如果邓贵大真是第一次涉足这样的场所,第一次提出特殊服务或异性水浴服务的要求,一定会先小心地悄悄地打听服务内容和价格,也不会发脾气,毕竟算是镇上有点名气的人物,况且也是40的人了,社会经验还是有的,家也住在附近,传出去叫人知道了多不好看。从邓贵大拿钱来看,感觉可能是邓贵大请客,请人被拒很没有面子,于是根据往常经验我有的是钱(不是公款吧)就拿钱上,很有有钱就能买你服从的味道,这一举动一定让社会上有钱的人理解,也一定让有尊严的人愤怒。邓贵大可悲就可悲在自己有点钱就钻到钱眼里,别人没有钱还要基本的尊严,你怎能不把不要钱而想维护自己尊严的邓玉娇激怒吗?有关方面用中性词来表明自己的中性立场,而不问为什么内容产生争执,实际上表明了自己没有是非观念或不敢亮明自己的观点。
因提出特殊服务或水浴服务,发生争执,邓贵大动手,推倒或按倒邓玉娇。邓贵大你个大男人,小女孩还没动手呢,你动什么手呢?这是授人以柄呀。无论是推倒还是按到,反正邓玉娇倒在沙发上了,处于暴力环境下的劣势,一个站着,一个坐着或躺着,邓玉娇的一举一动,邓贵大及其他人尽收眼底,这时怎样呢?如果邓玉娇此时伸手取包中小刀,大人们应该有所防范,弱女子邓玉娇不会达到出其不意挥刀伤人好几处的可能,刺伤颈部更不易。至于具体情况,当地警方比我等草民清楚。而邓贵大动手干什么呢?他说了吗?邓玉娇知道他的意图吗?邓玉娇不知道就应该问他,你邓贵大如果是讲理与我邓玉娇争论,你就不要动手,我邓玉娇虽然初中文化,但法律还是知道一点的,你想特殊服务或水浴服务是违法的,官员们都说自己不懂法还真是这样。你邓贵大如果是想强奸我先提前声明,我邓玉娇年小体弱好有个准备正当防为。
碰到行凶、偷盗比较好正当防为,碰到强奸的进行正当防为还真有点不好办,我虽然不是女性,逻辑思维还是有一点的。什么是强奸行为呢?发生了,好界定;正在进行的却不好界定,如邓玉娇碰到的情况。我猜邓玉娇是这样想的:邓贵大他们推倒或按到我干什么呢?他们不说也没有喊出来,虽然包里有把小刀刀,现在不好也不能正当防为,万一人家没有别的意思,而是和我闹着玩或只是因与我争执感到无理才动动手来解气,如果此时拿刀,我这不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人了吗?他们要(或已经)是扯我的上衣是什么意思?我的思维怎么那么慢赶不上他们的动作,他们扯我的下衣是什么意思,仅仅是耍流氓吗?我现在要是拿刀子合适吗,都是乡里乡亲的,听说邓贵大还是我叔辈的呢!真急死人了?谁能帮帮我呢?现在在这样的场所男人看一看一丝挂的女人也是经常有的,尤其是常客老主顾之类的看看也不会花钱的。再说警察会不会定我是故意杀人或伤人呢?法律热线要是直接与脑子相连就好了,唉!都是平时学习法律只背条文,谁知条文是死的,解释是活的,过去看的几个强奸案例也与我今天碰到的情况不一样。最保险的办法就是他们强奸进行时我再拿刀,这样自己虽然受辱确能得个守法的模范称号,法制社会这是最好的制法,制了我也制了他们。不行,真是这样,我还怎么在这个巴东县野三关镇待呢?我的亲人再怎么抬起头来,事后邓贵大他们要是一口同声说我是自愿的可怎么办?在这个小镇他可是大人物,就是在县里他也是有点名气的,替我说话的可没有。唉!可能的假设太多了,不如手起刀落再说。说做就做,我怎么那么容易就刺到他的颈部呢,他是站着而我坐着或半躺着,还能刺伤另一个人,我也真够厉害的?还是报警吧。警察了来
我不是医生,治抑郁症的药物有多少种我也不知道,但一种药能治多种病我却是知道的,如治一些炎症的药也用在治疗性病上,如果我用这种药,别人就说我有性病,我是一定要把他告上法庭的。邓玉娇所用的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叫什么名字呀,谁知道?这可是关键,。不仅一种药可治多种病,有时同一种病,也会用不同的药物,这都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识。所以,一个人是什么病,不仅要看她吃什么药,重要的是她治什么病。治抑郁症的药物,太不准确了,发布报道的内容含糊不清为哪般呢?是不懂吗?警察取证时问过邓玉娇吗?警方是不会这样诱导邓玉娇的:“小娇娇,你怎么吃治抑郁证的药?”,“我治失眠”;“这药上可是明明写有治抑郁症的内容,你怎么不说实话!这女孩还有撒谎的毛病。”
人类的精神世界是所有动物中最丰富的,一丰富就容易出毛病,这不,精神病已成了我们现在社会的一个重要病症了。前些日子,有人放言95%的上访者是精神病人,可见医术是多么的高超。不望不闻不问不切,不统计就下结论,也实在可笑。哪些人有精神病呢,我不是医生,不好回答,但我知道没有哪个人,即便是最高明的精神病诊断医生,也给不出正常人与精神病人明确区别的界线来,因为每一人本身都是一个非常复杂且运动变化的系统。再者,抑郁症、精神病与杀人放火是两回事,前者不是后者的充分条件。如果有人胡乱联系,不是无知就是混淆视听。
巴东警方以故意杀人罪批捕邓玉娇,一定是进行了充分刑侦的,所有涉及的当事人,包括邓贵大同行者,邓贵大晚饭时酒桌上的同席者,邓玉娇本人,梦幻城所有人员,应匀已询问;重要疑犯匀被已有效隔离,尤其是邓贵大的同行者,防止串供;现场所有物证匀已进行封存。
在这个案件中,不仅仅邓玉娇有故意杀人的嫌疑,邓贵大及其同行人员也有强奸或至少调戏妇女的嫌疑,梦幻城也有经营色情的可能,事情未明了未调查清楚前,忽略任何一个细节、放走任何一个当事人造成串供都会使本案丧失公正性。如果重要人物有串供的可能,重要物证未被取证,那邓贵大可是白死了,邓玉娇的口供可是最重要的了。邓玉娇一口咬定对方猥亵强奸,邓贵大如何是好?同情邓贵大的人们一定只好说邓玉娇有抑郁证,先来个有罪推定?!如果一切实事清楚,邓贵大没有调戏或猥亵或强奸邓玉娇的意思(人已死不好猜了)或行为,邓玉娇正好抑郁症或精神病发作,邓贵大去的真不是时候,梦幻城也有联带责任;如果邓贵大们确实提出了异性水浴服务或特殊服务的要求,说明邓贵大及梦幻城有进行色情交易的嫌疑,此事更说不清了。
补充一句题外话,在办案过程中,警方有关人员会不会有渎职的可能呢?不会是故意疏忽的,我想。
邓贵大没有提出什么服务要求,邓玉娇经鉴定没有什么精神病,只是因为争执邓玉娇就杀一,伤一,那该多好呀,这对有些人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