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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必有重大隐情

火烧 2009-05-2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质疑邓玉娇案存在重大隐情,指出警方调查程序存疑,案件性质可能被扭曲,同时揭露精神病鉴定背后疑点,引发对法律公正与真相的深度思考。

1、警方一到现场就已基本掌握了事实,案件的性质一目了然  

在那么一个小镇里,从接警到现场也就几分钟的时间,当事人、目击者都在,现场、物证应当基本保持完好。这是突发事件,极度惊悚的突发事件,没有预谋,因此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目击者之间在几分钟内合谋串供、伪造现场、消灭物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鉴于警方的专业性,在初到现场的那一刻,或者迅速勘察现场,讯问当事人和目击者之后,对案件的事实和性质必定成竹在胸。即便对我们这些非专业的普通人,也会掌握个十有八九。  

2、依据法律和事实,警方接下来应该做什么?  

根据本人的非专业理解,程序如下:  

(1)依据掌握的事实对案件性质初步定性,确定侦查方向;  

(2)彻底勘察现场,全面搜集证据,对当事人和目击者依法实施拘传,隔离讯问;  

(3)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物证、尸检结果取得完毕(某些物证可能需鉴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移交检察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  

依上述程序,侦查的结论就只能是:  

(1)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  

(2)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从案件本身来说(暂不上升到阶级斗争),无论哪一种结论,这都只是一个极其简单的刑事案件,事实和依据的法律极其清楚,故意杀人就要偿命,正当防卫就是无罪,谁又能说啥子?  

3、警方实际上怎么做的?  

(1)警方实际上得出了第二种结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以涉嫌故意杀人实施拘留。按照上述程序,这个结果也属正常,我的意思是法律和证据是可能支持这样的结论的。当然,同志们可能不以为然,实际上我也不以为然,三次调整通报等于三次调整了事实,通报可以调整,事实是可以调整的吗?  

事情到了这一步,除了社会意义,我们也无法说得太多,毕竟事实掌握在警方手里,侦查权是由警方行使的。按照这个方向发展下去,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定罪,警方又一次成功地侦破了一起“恶性”杀人案件,对以后的“玉娇们”也起到了以儆效尤的和谐社会效果。当然检察院也可以不起诉,法院审判也可以认定无罪。而警方要么补充侦查,要么撤案,警方的问题顶多是侦查工作中存在某些技术缺陷。当然你可能还想探讨技术缺陷背后的含义,但一定要有证据,否则可能落个诽谤罪名。  

如果警察不是同时做了另外一件事情,除了阶级斗争,我们真的该闭嘴了。  

(2)警方迅速把邓玉娇送进了精神病院,理由是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于是真相开始大白了!从一连串质疑开始:  

l          邓玉娇有精神病吗?警察:可能,她包里有治抑郁症的药片。  

l          有药片就能证明有抑郁症吗?警察:或许能。  

l          有抑郁症就能证明有精神病吗?警察:不能,但她还袭警呐。  

l          杨佳还袭警呢,怎么就不认定有精神病呢?警察:认定了咱还咋干?  

l          警察办案一定要从鉴定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开始?警察:没这个程序。  

l          那为什么把邓玉娇强制送进精神病院?还约束性看护?那家医院是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吗?再说也没做鉴定啊?警察:啥也别说了,走,梦幻城,我请客!别担心,咱去县里那家。  

问题的关键在于:警方有没有资格、有没有权利把邓玉娇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进行鉴定?答案是,绝对没有!  

警察可以把正在实施侵害的、或有侵害威胁的精神病人或有明显精神病特征的人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进行约束(注意并不是鉴定!),但绝无资格和权利把不具任何精神病特征的嫌疑人(仅凭怀疑)送入精神病院进行约束,更别说鉴定了。  

精神病鉴定是由嫌疑人的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经由法院裁定并到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实施,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主动进行鉴定。而警方绝无资格主动提出并实施强制鉴定,更何况还是在侦查阶段。  

4、关于重大隐情的推断  

既然如此简单的案情和事实,依警方的专业能力,应当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你看,三次通报显示的证据一次比一次有力,并且也以涉嫌故意杀人实施了刑事拘留,下一步就是快速结案,移送检察机关。  

事情本该这么简单,那为什么又凭空搞出一个移送精神病院进行鉴定呢?要知道这对于警方来说是非法的,至少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也根本不是警察的职责。这不是多此一举吗?警察会多此一举吗?作为也有“理性”的人,绝不会!正所谓,多乎哉?不多也!因此,推断此案背后必有重大隐情。  

依据法律和事实,最终的判决结果只有两个:  

(1)警方拿出足够证据,法院判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无论如何,根据情节罪不至死)。  

这种判决结果会有怎样的影响呢?对于警方来说,取证有力,警绩卓著,且为官除害,这不是很好吗?是很好,但取证必须是真实的。可是如果这样的话,那“移送精神病院”不就真的成为多此一举了吗?作为也有“理性”的人,这种“真的”多此一举的可能性只能在理论意义上存在,而在现实中约等于零。  

难道警察举的是伪证?这种可能性在理论上也是同样存在的,那么在现实中为什么要举伪证呢?利益,只有利益,并且是一个严密编织的、粗大的利益链条。警察业和娱乐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还是什么新闻吗?如此看来,举伪证的激励是足够大的,举伪证的可能性也足够大,并且这链条上的还绝不止警察与老板们。  

那么对于邓玉娇呢?对于这么年轻的女孩,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异于死刑。当初为了保护尊严,她敢于刺杀淫官,日后生不如死的铁窗生涯又会让邓玉娇做什么呢?除了拼死翻案不可能有别的,并且迟早有一天翻案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不判死刑,就不能封口,活着的邓玉娇对利益链条构成了巨大威胁,这样的结果是不可接受的。  

(2)警方拿出足够证据,法院判正当防卫成立,无罪释放。  

这种判决结果又会有怎样的影响呢?对于警方来说,维护了法律和正义;对于邓玉娇来说,维护了尊严,又为民除害。这不是很好吗?是很好,但要分对谁。一旦邓玉娇被判无罪,那么有些人就要被判有罪了。那些实施共同犯罪的当事人,那些粗大链条上的利益攸关者,立刻就要受到法律的追诉和制裁,这样的结果更是断然不可接受的。  

那么,还有第三条路吗?一定有,别说第三条了,第N条都有。鲁迅说了,世上本无路,你看现在有多少收费二级路。巴东确有高人,高人确实有才。  

这不,“移送精神病院”立刻实施了,结果必定是被鉴定为神经病,无论是否真的有病。邓玉娇本无病,警方比谁都清楚。但是,需要你有病,你就得有病,没病把你整病。强制性地被约束在床上,再整十几个真的精神病昼夜看护着,搁你你也得有病。  

无论能否被整成神经病,邓玉娇必定被鉴定为神经病,那么结果又是怎样呢?法院依法判定不负刑事责任,但移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这样就能封口了吗?当然能,不管是否真的有病,既然已经做出了鉴定,那邓玉娇以后上诉的话就全部都是疯话,这也正是孙东东想要的那种效果(丫的也敢姓孙,你八辈祖宗的)。这比起判处邓玉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将其逼上绝路而无法封口,你说高不高?按张维迎的话来讲,这在所有可供选择的路径中,即使不是最优,那也一定是次优。  

当然,有一天邓玉娇也可能幸运地“治愈”出院了(可能性约等于零),但一出门就极有可能被一个 70码 的物体给撞到了距地面 5米 的高处。  

至此,邓玉娇案可能存在的最大隐情就是:警方早已掌握了事实,为了落实有效“封口”的长效机制,将邓玉娇送入精神病院强制鉴定,鉴定根本就是个幌子。  

好在情况有了新的发展,现在邓玉娇已经脱离了精神病院,要移送上级机关审理了。按本山大树的话说,省厅也进驻了,全国妇联也关注了,保不齐哪一天中南海也要介入了,看起来隐情很快就要败露了。  

这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以上推理属虚构,但欢迎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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