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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党章与宪法不同之处的一点在于“剥削阶级”条款

火烧 2007-11-1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6
文章对比新党章与宪法中关于剥削阶级的表述,分析两者差异,探讨阶级斗争的现状及学术观点,强调新党章更符合实际,提出宪法需相应修改。

新党章与宪法不同之处的一点在于“剥削阶级”条款

数学  2007-11-10


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之间,是应当有着紧密联系的,尤其是对社会的描述,对历史的描述,对现状的判断。

因此,我发现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章,与宪法在关于“剥削阶级”这一点上,是有区别的,而这个区别,我是更加赞同新党章的写法,认为宪法也要做相应的改动的,也是因为宪法在这方面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根据毛泽东的《实践论》的观点,任何理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实际的地方,就都应当作出修改。

宪法有关“剥削阶级”的论述共有两处地方,一处是在宪法序言的第六自然段,说的是:“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另一处是宪法序言的第八自然段,说的是:“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而新党章的说法是在总纲的第九自然段,说的是:“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此外,新党章查不到“剥削”二字。

我要从学术角度上研究这个问题,我会认为宪法中说的结论,是一个目前学术争论很厉害,或者说学术分歧较大的学术课题。也就是说,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了吗?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了吗?相信有不同的学术学派,有的认为已经消灭了,而有的认为剥削阶级还存在。但是,“阶级斗争还存在,而且还将长期存在”这一点,却是宪法与新党章的共识。

因此,既然一个学术问题尚未争论清楚,在新党章中就暂不提,是更为合理的,而对于全党已经有的共识,就是阶级斗争仍然长期存在,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而这个学术成果历史上是由谁先提出来的呢?当然是毛泽东的四个存在理论首先提出来的,毛泽东对此有发明权,而且和以往的马恩列斯的观点都不同。因此相信是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马克思主义的学术成果。

但是在改革开放期间对毛泽东的这个研究成果做了进一步的改动在于,毛泽东认为阶级斗争是主要矛盾,而改革开放之后认为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却继承了“阶级斗争仍然存在”的观点,继承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时期很长,但进行了更新,认为社会主义甚至还有一个初级阶段,导致了现在的新的学术成果,就是阶级斗争虽然不是主要矛盾,但是仍然存在,而不是象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所认为的阶级斗争已经被消灭,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历史阶段将长期存在,而不是象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所认为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过是一个很短时期的过渡阶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现在的研究结果,看来是更为符合实际情况的。当然,仍然要进一步地接受实践的检验。

因此,既然有十七大的新党章存在,则明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新党章的观点,对宪法进行一些修改,主要是去掉其中的“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和“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这两句,而保留“阶级斗争将长期存在”的观点,是更为合理的做法。也就是说,在重要的章程中搁置争议以待进一步的学术讨论,而将没有争议的“阶级斗争仍然存在”作为学术成果写出来,是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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