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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自杀精神”等于“精神自杀”

火烧 2012-02-1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批评官员肯定企业家自杀行为,认为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的背离,强调生命至上的价值观与人性同情,呼吁反思企业家自杀背后的社会责任与制度环境。

  媒体近日报道,温州市委书记在与企业家代表会谈时说,有的企业家在经营失败之后自杀,这种行为方式不可取,但也体现了“企业家精神”。

  这番话堪称龙年官场第一声春雷,至少要让企业家们的心里滚烫出很多大泡——大过年的,居然说到什么自杀不自杀精神不精神。官员们不懂人情世故已经是常态,这大家也都习惯了。唯一不习惯的是作为一名应当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领导干部,至少不该把我国“市场经济”前面的“社会主义”给忘记。企业家经营失败的自杀在资本主义社会确实是常事,它体现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血淋淋的一面,让我们认识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残酷的特性。我们国家搞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除了让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遵守信奉法律规则、讲求信誉和社会责任等市场的固有规律之外,对于企业家的人身、人权、地位等的保障以及爱护,应当与纯粹讲求丛林法则的资本主义人性和温馨。直言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性不会肯定企业家所谓的“自杀精神”。

  自杀在经营失败的企业家而言,归根到底是一种不幸的选择,不仅是不可取,简直是不可容。而自杀对于社会尤其是许多受到损害牵连的债权人来说,未尝不可以说是对责任的一种逃避,只是因为以生命为代价可以获得同情,大家才不会再去计较和追究这种逃避而已。自杀而能体现出企业家的精神,这种观点只能产生于以下基础理念

  ——缺乏起码的人性同情心和生命至上的良知;

  ——认同弱肉强食认赌服输的冷酷的丛林法则;

  ——对造成企业家自杀环境责任不作丝毫反省;

  ……

  而当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优良环境维护者的官员们居然开始肯定企业家的“自杀精神”的时候,我们又不能不怀疑:

  抱有这种理念的领导干部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上,未必没有出现一种

  精神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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