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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尽快拨开少年股东迷雾

火烧 2007-10-12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文章探讨北京银行上市过程中未成年股东问题,质疑股权结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呼吁提高上市信息透明度,引发公众对改制过程的关注与讨论。

乔新生:尽快拨开少年股东迷雾
 

 
2007年10月12日   新京报 
 

  北京银行(爱股,行情,资讯)包装上市,是地方银行上市募集资金,强化抗风险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在上市公告中,人们却赫然发现数十位未成年股东。北京银行有关负责人公开做出解释,认为这些投资者是在银行内部招股时,拥有了原始股份,所以,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这样的解释并不能令人满意。北京银行之所以能够被批准上市,根本原因就在于符合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关于公司上市的条件,在法定期限内存在盈利。那么人们不禁要问,按照现有的股权比例结构,那些个人股东是否曾经参与分配企业利润,或者,是否将应得的企业利润转化为其他利益所得?

  如果企业的股东只参与分享企业利润,而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者,企业的股东购买企业股份之后,并没有享受任何红利,并且股份转让是实缴认购的出资,请问这些股东的巨额资金从何而来?

  如果是虚假缴纳认购的出资,或者从认购股份盈利扣除认缴出资,那么,就违反我国公司法有关出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侦查。

  当然,从法律上来说,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是两种不同的企业设立方式。可以肯定地说,北京银行在设立的时候,不可能有未成年人认缴出资,北京银行有关机构有责任向社会公布公司股东认缴出资股本缴纳情况,使公众了解股东资金的来源,了解北京银行实际股权构成情况。

  上市信息亟待透明

  行政主导改革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政府的决策可以让部分人获取巨额利益,也可以让大多数人利益受损。

  北京银行改制的可商榷之处,不在于造就了亿万富翁,而在于改制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操持之下,在如此短的时间里造就了亿万富翁。这些亿万富翁不是因为拥有专业技能,也不是拥有高超的管理能力,而只是因为他们是北京银行的职工,并且是在改制期间购买了内部股的职工,仅此而已。

  总而言之,按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北京银行的股权结构确实有许多可探讨之处。希望北京银行的对外联络机构尽快公布有关文件,减少公众的疑虑,从而在市场上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公司形象。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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